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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发生关联担保业务,关联担保现象也逐渐普及,关联担保已实际上成为上市公司比较看重的一种财务行为,它一定程度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明确透视出那些为他人担保的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公司价值上的特点,这使上市公司易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股权制衡机制、董事会相关结构和监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关联担保制度,国家政府部门易于完善上市公司担保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能够提高警惕,慎重选择投资对象。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概述
1.关联担保概述。关联担保行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如果被担保者由于种种故意或无意缘由的致使它没有履行到期还款的合约,那么为其担保的上市公司将对他所承担的担保金额进行偿还,从而使该上市公司一定程度上受到资金的亏损。同时关联各方利用担保进行“利益输送”,这是个比较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可能随着不同行业的特殊因素,而产生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很可能使得他们的关联担保行为和状况有着很大的区别。
2.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及特征分析。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可被归纳为三种:一是有关联的公司间互相担保;二是可能有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没有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它们的发展呈现一定规律性。它们以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为分界线,由于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上市公司发生关联担保行为,从最初的仅仅为大股东提供担保,发展到为没有关联关系公司间的互相担保行为到如今的上市公司更多为子公司担保。本小节根据对上市担保行为的分析,将担保划分为三个阶段: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公司担保行为的发展过程划分。
①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中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整改而来的,公司的主要经营工作与大股东或母公司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大股东持股比例一般来讲都很高,他们一定意义上真正掌控着公司的运作程序,便为大股东提供可乘之机,使其利用职权为强迫上市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从而为自身利益服务,但是上市公司缺乏配套措施来制约大股东行为,大股东基本可以为所欲为,从而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获取最大个人利益的工具。鉴于此,证监会2000年6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使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却无法根除这种行为。由此得出,在大股东势力如此强大的当前,要根除上述问题还不是那么简单。另外,此《通知》还将上市公司担保列为上市公司年报和公告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后,公众开始监督上市公司长达十年的“地下”担保。
②互相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上市公司总是缺少资金,因此它们之间互相担保的情形非常常见,由此而成密密麻麻的担保链条。它们之间相互担保使其之间有相互关系,于是只要整个系统中的一个环节产生错误,其他企业就会受到连带影响。该阶段主要是从2000年6月到2003年8月。虽然2000年颁布的《通知》明文禁止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没有对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中国《公司法》又认可公司具有自主对外担保的行为能力,因此在2000年《通知》颁布以后,许多上市公司转而寻求相互担保。
③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当前对上市公司担保重心开始转向其子公司,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表面显示出来的,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看起来并不大,而且目前也基本未暴露什么大问题,但却有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1)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容易转到上市公司身上,当子公司出现各种经营问题时,上市公司不仅会跟着业绩遭殃,而且还要偿还贷款;(2)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上市公司很容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以资源调配的方式占用该资金,这实质上也是变相的为上市公司贷款;(3)公司对自身要求不严格,信息披露不规范,这也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带来困难,使得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串谋的可能性加大。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概述
1.关联担保概述。关联担保行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如果被担保者由于种种故意或无意缘由的致使它没有履行到期还款的合约,那么为其担保的上市公司将对他所承担的担保金额进行偿还,从而使该上市公司一定程度上受到资金的亏损。同时关联各方利用担保进行“利益输送”,这是个比较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可能随着不同行业的特殊因素,而产生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很可能使得他们的关联担保行为和状况有着很大的区别。
2.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及特征分析。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可被归纳为三种:一是有关联的公司间互相担保;二是可能有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没有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它们的发展呈现一定规律性。它们以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为分界线,由于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上市公司发生关联担保行为,从最初的仅仅为大股东提供担保,发展到为没有关联关系公司间的互相担保行为到如今的上市公司更多为子公司担保。本小节根据对上市担保行为的分析,将担保划分为三个阶段: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公司担保行为的发展过程划分。
①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中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整改而来的,公司的主要经营工作与大股东或母公司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大股东持股比例一般来讲都很高,他们一定意义上真正掌控着公司的运作程序,便为大股东提供可乘之机,使其利用职权为强迫上市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从而为自身利益服务,但是上市公司缺乏配套措施来制约大股东行为,大股东基本可以为所欲为,从而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获取最大个人利益的工具。鉴于此,证监会2000年6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使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却无法根除这种行为。由此得出,在大股东势力如此强大的当前,要根除上述问题还不是那么简单。另外,此《通知》还将上市公司担保列为上市公司年报和公告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后,公众开始监督上市公司长达十年的“地下”担保。
②互相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上市公司总是缺少资金,因此它们之间互相担保的情形非常常见,由此而成密密麻麻的担保链条。它们之间相互担保使其之间有相互关系,于是只要整个系统中的一个环节产生错误,其他企业就会受到连带影响。该阶段主要是从2000年6月到2003年8月。虽然2000年颁布的《通知》明文禁止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没有对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中国《公司法》又认可公司具有自主对外担保的行为能力,因此在2000年《通知》颁布以后,许多上市公司转而寻求相互担保。
③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当前对上市公司担保重心开始转向其子公司,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表面显示出来的,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看起来并不大,而且目前也基本未暴露什么大问题,但却有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1)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容易转到上市公司身上,当子公司出现各种经营问题时,上市公司不仅会跟着业绩遭殃,而且还要偿还贷款;(2)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上市公司很容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以资源调配的方式占用该资金,这实质上也是变相的为上市公司贷款;(3)公司对自身要求不严格,信息披露不规范,这也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带来困难,使得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串谋的可能性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