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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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策重大案件和有关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改革和加强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笔者近期对广西某市检察机关近年检察委员会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此也谈谈个人一些观点。
  
  一、当前某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的运行状况
  
  (1)人员组成情况。
  笔者所在的某市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98人,其中,市院本级12人,所辖县(市、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87人。检委委员的选任条件主要是参照自治区检察院规定执行,在选任程序上均由组织考核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目前还没有规定任期制,人员变动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委委员自身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而进行调整。现全市有检委会专职委员5人,其中,市院本级1人,县(市、区)检察院4人。
  全市两级12个检察院共有6个院设置了检委会秘书处或检委会办公室。除市院由法律政策研究室人员兼任外,其余基层院检委会日常工作大部分由办公室或政工科负责,工作也由所负责科室人员承担。
  
  (二)制度运行基本情况。
  ①市院于2002年制定了市院本级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其具体范围详见所附材料),没有统一制定全市的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但要求各院要按自治区检察院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自行制定;②市院没有制定专门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制度,只是参照自治区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基层院对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制度的制定其情况也各有不一,有专职检员的单位,有的制定有专职工作制度,有的则没有,只是在操作上参照自治区检察院的规定运作;③市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是参照自治区检察院议事规则而定,各基层院有的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议事规则,有的沿用自治区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④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的《审查报告》、提请检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报告》、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登记表》、《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等文书、表格的格式,市院机关基本上是比照自治区检察院的格式制定,基层院也大都参照市院格式,只有少数单位是根据工作所需自行设制;⑤市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和专职委员对重大案件主要是进行程序审,个别重大案件则由专职委员实体审,少数基层院设有专职委员的也进行实体审;⑥市院和大部分基层院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制作《会议纪要》,但也还存在个别基层院没有制作会议纪要的现象。会议纪要的发放范围主要是检委委员、提交讨论议案的单位及相关的部门;⑦对检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一般都能进行后续监督检查;⑧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主要由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人员承担,如办事机构的人员因事未能到场记录时则由提交议案部门的人员承担,委员签名的记录原件均随《会议纪要》存档,但有时根据办案需要也复印一份与检察附卷同存。
  
  二、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良性运作的因素
  
  1、检委组成成员结构不尽合理。
  有的检察委员会行政色彩浓厚。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的规定,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9人。但是,正、副检察长4至5人加上其余党组成员2至3人,人数基本上已经占齐,导致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很难进入检察委员会。如该市两级检察院中,就有2个基层检察院存在着检察委员会成员全部都为党组成员的情况。
  2、检委会议事功能弱化。检委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讨论案件方面,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较少。对照《条例》及《规则》的规定,检委会的议事职能体现较弱,比如提交本级人大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提交检委会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等事项也极少出现在检委会议上,以至本应在检察委员会上讨论的问题往往挪到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上讨论,削弱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
  3、检委会基础性工作缺乏规范性。
  首先,临时提交议案的情况常有发生。有的部门由于办案期限较长,一般能在确定召开检委会之前3至5天将案件审查材料提交给检委办,而有的部门由于办案期限紧,很难做到这一点,经常是今天提交议案,明天就必须召开检委会予以讨论。由于召开检委会有时属于临时动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只能在极短的时间里对案件进行研究,不可能达到全面、具体。仅凭承办人的汇报就对案件的结果作出决定,显然可能造成偏听则信的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可能存在对提交讨论的案件重点抓不住、问题讲不清,也可能影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分析判断和作出正确的决定。另外,由于检委会委员大都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经常会因为其他行政事务而调整召开时间。
  4、下级检委会提请上级检委会讨论案件职能划分不明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察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议、决定下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提请上级院讨论成为了部分基层院分散案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只要遇到难以决定骑虎难下的案件(尤其是自侦案件),就一律提请上一级检察院讨论决定,导致造成上级检委会议案量大、压力过大、效率不高的现象。
  
  三、完善检委会工作制度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检委会委员选配制度。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名额上适量增加检委委员数量,在考虑领导委员员额相对固定性的同时,在员额范围内,以业务精、肯钻研、善表达作为选任条件,优先从业务一线选配人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补充领导委员过多,意见易集中的弊端。并严把人口关,对于非领导委员,设置基本条件后采用考试加考核制,可由人大法工委组织实施,公示后报人大常委会任命;建立委员任期制,定期述职制,增强责任意识及自律意识。
  2、建立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一是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由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秘书组成;二是健全检察委员会规范的议事程序。尤其是注重程序的规范。在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数日前,拟提请讨论事项的业务部门必须写出案件汇报提纲,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对案件本身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专职委员审核决定,并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出审查意见,报请专职委员决定是否提交讨论。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可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事项的议案、审查意见,主题要明确、材料要齐备,经分管检察长审阅后,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为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及时填写决定执行情况反馈表,反馈给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再及时将决定执行情况反馈给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委员会决议或决策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催办和督办。
  3、健全和完善检委会委员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应建立委员定期述职制度,要求检委会委员每年都要向全院干警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对不称职的提请人大免职;二是将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其个人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考核依据,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三是理顺检察长与检委会委员的关系,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增强其责任意识,用制度保证委员依法、正确履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检委会工作活力。
  4、规范对检委会委员责任追究制。一是充分发挥检察长在主持、引导检察委员会讨论中的作用。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检察长一般应先让其他委员发言,最后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进行综合归纳,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最终决定。二是在加强集体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责任追究负责制。积极实施检委会委员书面发言制度,对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据可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启用多媒体会议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非客观性原因而造成检察委员会决策上的错误,既要追究集体责任,又要追究影响正确决策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个人责任,以此增强其责任感和危机感。三是因承办人对事实、证据汇报不准造成错案的,应对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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