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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是指国家现行所有部门法规范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要求一个部门法规定的合法行为,不应当被另一个部门法评价为违法行为,这是中国现代化法治进程中需要贯彻落实的重要原理。但基于不同部门法规范调整范围和任务的差异性,法秩序统一尚未得到实现。通过分析法秩序统一理论和违法关系论,对刑事违法性判断应当认可一种“缓和的”违法相对论。虽然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后置法,但刑法的后置性不意味着刑事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法违法性判断。法秩序统一视角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违法性判断基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整体独立,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是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而并非在前置法上被评价为违法。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前置法上合法是阻却刑事违法性的事由,具体表现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或违法性阶层发挥其“出罪”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