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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记者孟雯)9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此,重庆市工商局表示,目前暂未对流通市场使用驰名商标的包装情况进行清理,相关细则将据新商标法进一步修订,再行实施。据了解《,决定》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