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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是国有经济部门和国有控股的经济部门的总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直接涵义即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布局结构的调整,使国有资本能够控制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四大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当然不限于产业结构调整,它还包括所有制结构调整、地区结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内容。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实质是国有资本分布结构的调整。从形式上看,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表现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原有布局的变动,但就内容而言,它是国有资本的流动和再配置。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是由国家制定的,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是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主体。同时,国有资本是以企业为载体、配置于企业之中的,结构调整具体表现为企业的资产重组活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或企业)是结构调整的行为主体。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政府和国有企业两级产权主体,这是由国有资本经营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决定的。
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及资本运营目标一般来说有别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对于分布于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来说尤其如此。问题的实质是:怎样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下,使国有企业资产流动重组的方向同政府结构调整目标保持一致?或者说,怎样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维护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其在资本运营中的主动性和活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由此,政府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可以发挥两类职能作用。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通过行使这些职能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实现社会稳定和秩序,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政府行使这类职能作用的对象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这些职能不仅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同时也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平台。政府职能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作用是基础性的,也是外部性的,是结构调整目标实现机制形成的非主要影响因素。
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其中内含了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内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负有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机制的形成,首先,依赖于国资委制订(由政府批准)的结构调整规划和目标是否科学可行;其次,依赖于能否发挥国有企业在结构调整中的行为主体作用,保证结构调整决策与国有企业具体行为两者之间的协调、互动和趋同。这是实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预期目标的两个关键环节。
科学可行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决策和规划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结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实际,调整规划本身具有科学性;二是结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具有“兼容性”,两者方向一致或接近,调整规划本身具有可行性。为满足上述要求,以下几个问题十分重要:第一,在结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制定中,应当采取自下(企业)而上(政府)的方式,一般应在企业提出发展战略或重组意向的基础上,由国资委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本级政府的结构调整规划。第二,所制定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应当是方向性的、指导性的,要为企业的资本经营运作留有一定的余地空间,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三,结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环境和企业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实现经济结构的滚动调整。不仅国资委可以对规划提出修订意见,企业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保持调整规划动态上的科学可行性。第四,调整规划既要有明确的重点目标,也要有统筹兼顾的考虑,使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推动科技进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相结合。
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和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理所当然也是结构调整的行为主体。发挥企业的行为主体作用,即在制定调整规划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在执行调整规划过程中,企业有权依据生产经营和发展扩张的需要,自主确定并购、联合、重组的对象、时机和方式,自主确定适合自身的企业内部资源整合模式;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允许企业提出不同于既定调整规划方向的资产、业务重组方案。当然,对于后一种情况,企业需要报经国资委审批才能实施。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当然不限于产业结构调整,它还包括所有制结构调整、地区结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内容。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实质是国有资本分布结构的调整。从形式上看,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表现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原有布局的变动,但就内容而言,它是国有资本的流动和再配置。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是由国家制定的,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是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主体。同时,国有资本是以企业为载体、配置于企业之中的,结构调整具体表现为企业的资产重组活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或企业)是结构调整的行为主体。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政府和国有企业两级产权主体,这是由国有资本经营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决定的。
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及资本运营目标一般来说有别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对于分布于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来说尤其如此。问题的实质是:怎样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下,使国有企业资产流动重组的方向同政府结构调整目标保持一致?或者说,怎样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维护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其在资本运营中的主动性和活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由此,政府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可以发挥两类职能作用。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通过行使这些职能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实现社会稳定和秩序,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政府行使这类职能作用的对象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这些职能不仅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同时也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平台。政府职能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作用是基础性的,也是外部性的,是结构调整目标实现机制形成的非主要影响因素。
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其中内含了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内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负有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机制的形成,首先,依赖于国资委制订(由政府批准)的结构调整规划和目标是否科学可行;其次,依赖于能否发挥国有企业在结构调整中的行为主体作用,保证结构调整决策与国有企业具体行为两者之间的协调、互动和趋同。这是实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预期目标的两个关键环节。
科学可行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决策和规划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结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实际,调整规划本身具有科学性;二是结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具有“兼容性”,两者方向一致或接近,调整规划本身具有可行性。为满足上述要求,以下几个问题十分重要:第一,在结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制定中,应当采取自下(企业)而上(政府)的方式,一般应在企业提出发展战略或重组意向的基础上,由国资委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本级政府的结构调整规划。第二,所制定的调整规划和调整目标应当是方向性的、指导性的,要为企业的资本经营运作留有一定的余地空间,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三,结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环境和企业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实现经济结构的滚动调整。不仅国资委可以对规划提出修订意见,企业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保持调整规划动态上的科学可行性。第四,调整规划既要有明确的重点目标,也要有统筹兼顾的考虑,使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推动科技进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相结合。
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和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理所当然也是结构调整的行为主体。发挥企业的行为主体作用,即在制定调整规划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在执行调整规划过程中,企业有权依据生产经营和发展扩张的需要,自主确定并购、联合、重组的对象、时机和方式,自主确定适合自身的企业内部资源整合模式;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允许企业提出不同于既定调整规划方向的资产、业务重组方案。当然,对于后一种情况,企业需要报经国资委审批才能实施。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