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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于超高的媒体关注率,许霆案入选“2007年度全国十大法律事件”。近日,由重刑改为轻判的许霆案,再次引起全民关注。被称为“全民审判”的案子,也引发了专业人士的多角度思考。
应宽容媒体质疑
□文/王新环
目前热炒的广东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折射出司法与新闻这一历久弥新的敏感话题。大众传媒担负有践行社会公器的道德与责任,对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持谨慎批评态度,应当容许。
英美法对于藐视法庭罪虽采取较为广泛的处罚制度,即不仅在法官面前妨害审理案件之直接藐视法庭予以处罚,对于在法庭外妨害案件的审理、刊登批评审理中的案件或不服从法院的命令事项等间接藐视法庭,均予以处罚。由于不断出现批评审理案件的现象,美国近年来对于审理中案件予以批评之情形,不再视为藐视法庭行为而予以处罚。
目前,我国对新闻报道法律事件并无相关规定和制度,传媒在言论自由、代表民意、主持公道的旗帜下,可以对正处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自由报道。在报道中素有评述、批评司法的传统习惯。对司法审理中案件进行自由评述间接对证人或者管辖法院施以压力,不被认为是干扰司法;对确定性裁判进行批评质疑,被宽容地认为是“用于单纯学术性的评论或者意图使裁判受修正的作为、言语或文字”,一般也不认为是藐视法庭行为,也很少予以处罚。
出于人权和办案的需要,侦查信息不能对外透露。但是,侦查机关与新闻传媒之间“共生合作”,极易融为一体,彼此都需要拼业绩的时候,更要相互补台,相互协作。有时,警方会把拍回来的搜证录像交给记者共同分享电视画面,有时新闻记者会跟随警察出现场直接获取独家新闻。有时媒体不顾事实成为社会乱象加工场。媒体从业者鲜有站在司法官的角度思考问题,心里想的大多只是如何快速地完成一个有卖点、收视率高的新闻素材。用简单、工具性的方式完成报道才是第一要务。追求真相的媒体令人肃然起敬,但是,新闻讲究的是独家报道。为了抢得先机,媒体工作者不愿多花时间详细查证消息的来源和可靠程度。一些媒体从业者对报道内容也不具有判断真伪的能力,经常出现法律常识性的错误,惊叹、刺激、甚至反骨、煽情的新闻会吸引眼球,但报道内容的正确与否以及可能给司法造成多大影响往往会次之考虑。
媒体的功能虽然只是“报道事实”、“警醒社会”,但是,媒体的影响力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一方面是对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是对司法机关。新闻报道不仅能塑造社会对事件的观感,也会触发人们对事件采取行动,甚至引发群众采取过激行为,从而影响司法朝着大众情绪化的方向发展;逆着传媒导向的司法行为,在媒体臆测或扩散之后,社会压力便会接续而至,很容易让法官成为众矢之的。媒体容易夸大转述事实,又不谙法条及刑罚,夸张解释刑事责任,并透过大众传播媒体报导,是造成公众责难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判决获得尊崇不仅因为它是有权威的,而且因为它是正确的。坦尼法官在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所作出的黑奴不是美国公民的判决,“让司法机关蒙羞”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同样,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成为司法万神殿中享用香火的经典判决。我国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不单单是法律赋予的,其力量来源是法官群体对自然正当理念的坚守和自我克制,同时又需要包括社会公器之媒体在内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防止“带偏见的真相”
□文/许身健
李普曼(美国著名记者)曾说:对于事实真相,“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并不是先看到,再下结论;而是先下结论,再去看。”新闻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朝鲜战争期间,受到中国志愿军重创的联军统帅麦克阿瑟企图将战争扩大至中国境内,杜鲁门为防止战争升级,无奈将麦克阿瑟解职。当时,美国媒体出于对二战名将的同情、敬仰,对欢迎麦克阿瑟回国的集会作了深入报导,电视画面呈现的是:人山人海的欢迎人群、热情饱满的游行队伍以及发表“老兵不死,只是慢慢凋零”感人讲话的麦克阿瑟,总之电视烘托的气氛是热烈而温馨。实际上,这个欢迎仪式和其他欢迎仪式如出一辙:群众三三两两地从各方汇集,人群闹哄哄地聚在一起,大家经过长时间等待,多数人失去耐性,开始抱怨、不耐烦。等到要人一到,大家好像如梦方醒,赶紧挥动小旗,呼喊口号,好像不枉费这一场等待。其实,电视呈现的热烈仅仅持续几分钟,而漫长的等待及乏味,除非媒体想传达,否则观众是看不到的。在冷战的气氛下,美国媒体自然会将热情投向狂热反共的麦克阿瑟,在电视上呈现了热烈的欢迎气氛。假设麦克阿瑟回国的时间是越战期间,反战的媒体会报导欢迎仪式吗?他们会舍弃欢迎场面,对准抗议人群,也许充斥荧屏的是抗议示威镜头。
这个著名案例充分说明了媒体业者的价值观念会影响新闻的界定及构建,如果说真相是一幅庞大拼图,媒体业者的价值观会使他选择内心认同的画面呈现给受众。假如受众忽略这一点,缺少整体观念,看不到事实之间的关联,那么会受到偏见事实的误导,得出错误结论。
具体到许霆案,有关媒体报道并非客观。比如,过分关注ATM机的故障,渲染“面对诱惑,常人难以抗拒”,通过许霆父亲之口宣传许从小就是个好孩子。假如媒体预设许霆是弱势一方,取钱无罪;银行是霸权一方,天然输理,那么,自然会按照这种世界观剪裁事实。其实,日本就有类似许霆案的判例,最终是对行为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决理由相当充分。但是,同情许霆,深信许无罪的媒体视而不见,对该案并无报道,这真是各花入各眼。
应当看到,街谈巷议许霆案的局面和媒体的积极报道是分不开的,媒体对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功不可没。但是,回顾近年来的张金柱案、刘涌案及许霆案,媒体的报道绝非无懈可击,这些报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多少产生了媒体审判效应,也引起了某些非议。因此,作为公器,媒体应当秉承理性、建设性的宗旨,认真对待媒体的道德责任:克服预设立场,报道要客观全面,防止“带偏见的真相”误导公众。■
司法独立与舆论边界
□文/沈海平
今年“两会”期间,一位级别很高的法
院领导就许霆案个人出面表态,认为“定盗窃罪没问题,但法院判刑太重了。”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此言一出,舆论哗然。人们认为,身为级别很高的法院领导,在公共场合就一个重审未决的案件发表如此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是极其不合适的,它无疑会对一审法官形成很大的压力,干扰其作出独立判断,并会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造成实质的影响。考虑到中国法院系统目前的行政化架构,这种影响尤其不可忽视。
应当说,如果该法院领导是一个普通的人大代表(而非一个法官),他完全有权在公开场合(或通过媒体)就许霆案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这也是一个人民代表的职责所要求的,不过这时他的意见只是由无数民意叠加在一起的公共舆论洪流中的一涓细流而已,因此它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太大的伤害,相反可能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这里涉及媒体(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学界有过充分的讨论,并逐步形成共识。
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与司法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由媒体所引导的公众舆论确实可能对审案法官施加某种压力,形成某种程度的媒体审判,干扰司法独立。但是应当看到,在一个民主社会,司法机关也并非独立王国,可以脱离民意的监督。司法独立并不构成限制或排斥媒体介入审判,自由报道和评论案件的借口。英美普通法早已确立的准则之一是,“不能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上业已展现的事实”。实际上,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不仅不会伤害司法独立,反而可能对司法独立有所助益,因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当媒体把法庭上双方的证据、法律上的论辩公开地展现在更广泛的公众眼前,那种试图干预司法独立、谋求法外利益的力量就会受到来自舆论的抑制。
然而舆论开放和言论自由并非对所有人都一体适用,至少法官(包括正在审案的法官和案外的法官)的言论自由度就要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法律界的一个普遍共识是,法官不得在公开场合对一个正在审理的未决案件(甚至是已决案件)发表意见或评论。之所以要作这种限制,是因为法官公开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会“威胁法院的公信力和判案的质量,可能会导致判决有倾向性、预先判决案件、公众质疑、浪费时间、错误地解释法律、法庭争议等。法官个人还会承受分散精力、被媒体错误报道、卷入公开的争端等风险。”这里还涉及另外一个原则:法官不能批评其他同行的裁判。“因为这会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制的信任。”
不幸的是,在许霆案中,这位法院领导违反了以上所述的所有戒律。我们相信,他只是在媒体高度关注此案并就此采访他时顺便发表了一下他个人的看法,然而他不应该忘记自己的职业身份和职业纪律,尤其是作为一个高级别的法院领导。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虽然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则,但从这位法院领导的“失言”可以看出,规则并未得到切实的执行,或者说没有内化为所有法官自觉的行为准则。
中国由于不尽完善的体制设计,司法的独立性一直是很脆弱的,法官在判案时,总是难以避免各种势力的干扰。尽管如此,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并成为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和愿景。
现在,人们对来自司法机关外部的势力对司法的干扰有着足够的警惕,但是人们对影响司法独立的另一种因素还缺乏敏感,这种因素就来自法院系统内部。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独立还仅止于法院的独立,而非法官的独立;另一方面,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体制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作用这种来自法院系统内部对司法独立的伤害尤其值得我们警惕。■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编辑:曹参
应宽容媒体质疑
□文/王新环
目前热炒的广东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折射出司法与新闻这一历久弥新的敏感话题。大众传媒担负有践行社会公器的道德与责任,对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持谨慎批评态度,应当容许。
英美法对于藐视法庭罪虽采取较为广泛的处罚制度,即不仅在法官面前妨害审理案件之直接藐视法庭予以处罚,对于在法庭外妨害案件的审理、刊登批评审理中的案件或不服从法院的命令事项等间接藐视法庭,均予以处罚。由于不断出现批评审理案件的现象,美国近年来对于审理中案件予以批评之情形,不再视为藐视法庭行为而予以处罚。
目前,我国对新闻报道法律事件并无相关规定和制度,传媒在言论自由、代表民意、主持公道的旗帜下,可以对正处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自由报道。在报道中素有评述、批评司法的传统习惯。对司法审理中案件进行自由评述间接对证人或者管辖法院施以压力,不被认为是干扰司法;对确定性裁判进行批评质疑,被宽容地认为是“用于单纯学术性的评论或者意图使裁判受修正的作为、言语或文字”,一般也不认为是藐视法庭行为,也很少予以处罚。
出于人权和办案的需要,侦查信息不能对外透露。但是,侦查机关与新闻传媒之间“共生合作”,极易融为一体,彼此都需要拼业绩的时候,更要相互补台,相互协作。有时,警方会把拍回来的搜证录像交给记者共同分享电视画面,有时新闻记者会跟随警察出现场直接获取独家新闻。有时媒体不顾事实成为社会乱象加工场。媒体从业者鲜有站在司法官的角度思考问题,心里想的大多只是如何快速地完成一个有卖点、收视率高的新闻素材。用简单、工具性的方式完成报道才是第一要务。追求真相的媒体令人肃然起敬,但是,新闻讲究的是独家报道。为了抢得先机,媒体工作者不愿多花时间详细查证消息的来源和可靠程度。一些媒体从业者对报道内容也不具有判断真伪的能力,经常出现法律常识性的错误,惊叹、刺激、甚至反骨、煽情的新闻会吸引眼球,但报道内容的正确与否以及可能给司法造成多大影响往往会次之考虑。
媒体的功能虽然只是“报道事实”、“警醒社会”,但是,媒体的影响力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一方面是对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是对司法机关。新闻报道不仅能塑造社会对事件的观感,也会触发人们对事件采取行动,甚至引发群众采取过激行为,从而影响司法朝着大众情绪化的方向发展;逆着传媒导向的司法行为,在媒体臆测或扩散之后,社会压力便会接续而至,很容易让法官成为众矢之的。媒体容易夸大转述事实,又不谙法条及刑罚,夸张解释刑事责任,并透过大众传播媒体报导,是造成公众责难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判决获得尊崇不仅因为它是有权威的,而且因为它是正确的。坦尼法官在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所作出的黑奴不是美国公民的判决,“让司法机关蒙羞”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同样,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成为司法万神殿中享用香火的经典判决。我国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不单单是法律赋予的,其力量来源是法官群体对自然正当理念的坚守和自我克制,同时又需要包括社会公器之媒体在内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防止“带偏见的真相”
□文/许身健
李普曼(美国著名记者)曾说:对于事实真相,“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并不是先看到,再下结论;而是先下结论,再去看。”新闻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朝鲜战争期间,受到中国志愿军重创的联军统帅麦克阿瑟企图将战争扩大至中国境内,杜鲁门为防止战争升级,无奈将麦克阿瑟解职。当时,美国媒体出于对二战名将的同情、敬仰,对欢迎麦克阿瑟回国的集会作了深入报导,电视画面呈现的是:人山人海的欢迎人群、热情饱满的游行队伍以及发表“老兵不死,只是慢慢凋零”感人讲话的麦克阿瑟,总之电视烘托的气氛是热烈而温馨。实际上,这个欢迎仪式和其他欢迎仪式如出一辙:群众三三两两地从各方汇集,人群闹哄哄地聚在一起,大家经过长时间等待,多数人失去耐性,开始抱怨、不耐烦。等到要人一到,大家好像如梦方醒,赶紧挥动小旗,呼喊口号,好像不枉费这一场等待。其实,电视呈现的热烈仅仅持续几分钟,而漫长的等待及乏味,除非媒体想传达,否则观众是看不到的。在冷战的气氛下,美国媒体自然会将热情投向狂热反共的麦克阿瑟,在电视上呈现了热烈的欢迎气氛。假设麦克阿瑟回国的时间是越战期间,反战的媒体会报导欢迎仪式吗?他们会舍弃欢迎场面,对准抗议人群,也许充斥荧屏的是抗议示威镜头。
这个著名案例充分说明了媒体业者的价值观念会影响新闻的界定及构建,如果说真相是一幅庞大拼图,媒体业者的价值观会使他选择内心认同的画面呈现给受众。假如受众忽略这一点,缺少整体观念,看不到事实之间的关联,那么会受到偏见事实的误导,得出错误结论。
具体到许霆案,有关媒体报道并非客观。比如,过分关注ATM机的故障,渲染“面对诱惑,常人难以抗拒”,通过许霆父亲之口宣传许从小就是个好孩子。假如媒体预设许霆是弱势一方,取钱无罪;银行是霸权一方,天然输理,那么,自然会按照这种世界观剪裁事实。其实,日本就有类似许霆案的判例,最终是对行为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决理由相当充分。但是,同情许霆,深信许无罪的媒体视而不见,对该案并无报道,这真是各花入各眼。
应当看到,街谈巷议许霆案的局面和媒体的积极报道是分不开的,媒体对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功不可没。但是,回顾近年来的张金柱案、刘涌案及许霆案,媒体的报道绝非无懈可击,这些报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多少产生了媒体审判效应,也引起了某些非议。因此,作为公器,媒体应当秉承理性、建设性的宗旨,认真对待媒体的道德责任:克服预设立场,报道要客观全面,防止“带偏见的真相”误导公众。■
司法独立与舆论边界
□文/沈海平
今年“两会”期间,一位级别很高的法
院领导就许霆案个人出面表态,认为“定盗窃罪没问题,但法院判刑太重了。”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此言一出,舆论哗然。人们认为,身为级别很高的法院领导,在公共场合就一个重审未决的案件发表如此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是极其不合适的,它无疑会对一审法官形成很大的压力,干扰其作出独立判断,并会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造成实质的影响。考虑到中国法院系统目前的行政化架构,这种影响尤其不可忽视。
应当说,如果该法院领导是一个普通的人大代表(而非一个法官),他完全有权在公开场合(或通过媒体)就许霆案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这也是一个人民代表的职责所要求的,不过这时他的意见只是由无数民意叠加在一起的公共舆论洪流中的一涓细流而已,因此它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太大的伤害,相反可能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这里涉及媒体(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学界有过充分的讨论,并逐步形成共识。
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与司法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由媒体所引导的公众舆论确实可能对审案法官施加某种压力,形成某种程度的媒体审判,干扰司法独立。但是应当看到,在一个民主社会,司法机关也并非独立王国,可以脱离民意的监督。司法独立并不构成限制或排斥媒体介入审判,自由报道和评论案件的借口。英美普通法早已确立的准则之一是,“不能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上业已展现的事实”。实际上,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不仅不会伤害司法独立,反而可能对司法独立有所助益,因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当媒体把法庭上双方的证据、法律上的论辩公开地展现在更广泛的公众眼前,那种试图干预司法独立、谋求法外利益的力量就会受到来自舆论的抑制。
然而舆论开放和言论自由并非对所有人都一体适用,至少法官(包括正在审案的法官和案外的法官)的言论自由度就要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法律界的一个普遍共识是,法官不得在公开场合对一个正在审理的未决案件(甚至是已决案件)发表意见或评论。之所以要作这种限制,是因为法官公开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会“威胁法院的公信力和判案的质量,可能会导致判决有倾向性、预先判决案件、公众质疑、浪费时间、错误地解释法律、法庭争议等。法官个人还会承受分散精力、被媒体错误报道、卷入公开的争端等风险。”这里还涉及另外一个原则:法官不能批评其他同行的裁判。“因为这会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制的信任。”
不幸的是,在许霆案中,这位法院领导违反了以上所述的所有戒律。我们相信,他只是在媒体高度关注此案并就此采访他时顺便发表了一下他个人的看法,然而他不应该忘记自己的职业身份和职业纪律,尤其是作为一个高级别的法院领导。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虽然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则,但从这位法院领导的“失言”可以看出,规则并未得到切实的执行,或者说没有内化为所有法官自觉的行为准则。
中国由于不尽完善的体制设计,司法的独立性一直是很脆弱的,法官在判案时,总是难以避免各种势力的干扰。尽管如此,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并成为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和愿景。
现在,人们对来自司法机关外部的势力对司法的干扰有着足够的警惕,但是人们对影响司法独立的另一种因素还缺乏敏感,这种因素就来自法院系统内部。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独立还仅止于法院的独立,而非法官的独立;另一方面,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体制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作用这种来自法院系统内部对司法独立的伤害尤其值得我们警惕。■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编辑: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