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收费之争

来源 :检察风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lianwaiguoy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引子
  
  2006年12月23日,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制定者中国音像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内部会议表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征收。据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介绍,对于经济情况较好的地区,收费将直接进行。而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地区,则还需要由当地的中国音像协会运营部门经过测算和统计之后,才能进行收费。收费的标准将严格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在最高标准每个包厢每天12块钱的基础上,与卡拉OK企业协商,进行适当下调。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则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则对收费主体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年风波
  
  2004年3月,国际唱片业协会旗下环球、华纳等50余家唱片巨头对全国MTV经营行业突然发难,陆续向全国1万多家卡拉OK厅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等国内外近50家大型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每首歌赔偿金要求在7000元至12万元之间。唱片公司针对卡拉OK企业提起的维权行动迅速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全国。
  号角首先在北京吹响。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纯音歌舞娱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两案在北京获受理,法院最终判决侵权成立,卡拉OK企业赔偿唱片公司每首歌8000元到10000元不等。
  北京初战告捷后,唱片公司南下深圳展开攻势,起诉四家当地歌厅,两起调解获赔,余下两场全部胜诉。紧接着,战场移至上海。唱片公司向上海卡拉OK企业发出雪花般的律师函,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回忆,当时收到的律师函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卡拉OK企业没有经过唱片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IP)的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地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中外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放映权的侵犯。中外唱片公司向卡拉OK企业提出巨额索赔要求,否则将诉至法院。
  上海卡拉OK经营者颇觉委屈,不是一直通过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签订使用音乐作品的协议,缴纳费用吗?2004年8月,上海卡拉OK企业积极展开反攻,不仅组成“豪华律师团”应诉,还联合30多家卡拉OK企业向IFIP旗下6家唱片公司提起了名誉权侵权及反垄断侵权诉讼。11月5日,上海歌厅再燃烽火,2700多家上海卡拉OK企业公车上书,联合申请全国人大对《著作权法》第15条作出司法解释,确认MTV为单纯的音乐作品,只含有音乐著作权,除中国音著协统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其他组织无权提出收费要求。
  至此,唱片公司与卡拉OK企业几乎到了剑拔弩张的对峙地步。
  
  修订《著作权法》是导火索?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在第三条中新增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此后于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界定模糊。但《著作权法》的修订就像一根导火索,唱片公司将卡拉OK伴唱带(光盘)理解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而收取使用费,直接导致了之后长达3年的维权行动。那么卡拉OK企业是否应当为立法的变迁承担责任呢?
  北京、深圳、上海、南京、苏州等地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后做出了判决,均认定涉诉的绝大部分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唱片公司对这些作品享有放映权,卡拉OK企业支付赔偿金。
  上海卡拉OK企业认为,唱片公司的卡拉OK光盘的销售价格中,其实包含了版权的使用费,没有权利再要求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重复收费。据吴冬介绍,此类版权纠纷在台湾也曾发生过,台湾法院认为,MTV专辑或者卡拉OK光盘的主要消费群是卡拉OK企业而非一般消费者,卡拉OK伴唱带(光盘)的售价高昂,可以看作已经包含了使用费。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唱片公司的诉请。
  2004年以后,虽然国内唱片公司没有进行新的维权诉讼,但关于卡拉OK版权收费的争论并未随着诉讼的结束而偃旗息鼓,学界、业界和普通老百姓都将目光投向了卡拉OK收费争论。
  
  收费《标准》的三大争论焦点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收费标准源于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但出台伊始就纷扰不断,有关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等问题仍备受质疑。
  
  (一)关于收费主体
  《标准》规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但该组织并没有完成社团法人的登记和备案手续,《标准》还规定了,已经委托该组织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秘书长朱南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还没有拿掉“筹备组”,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取得合法资质,其职能和权责尚不明确,不具有法人主体的地位,更遑论其收费主体的资格了。另外,该公告也未能解决图像使用费缴纳的问题。
  
  (二)关于收费标准
  《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卡拉OK企业普遍认为目前的收费标准偏高,而且以包房为单位收费不尽合理,毕竟每个卡拉OK经营场所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包房空关率问题。对于文化部在建的“全国卡拉OK场所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朱南表示,“就目前看来按点击率收费的方式是最合理的。”另外,收费的标准中包含了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但不是所有的音乐电视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把简单的风景拍摄、现场舞台表演的录像都看作为作品收取使用费的话,那只会造成作品的泛滥,并进而损害到真正的音乐电视作品人的利益。所以,对于所谓的音乐电视,首先应当区分作品和非作品。
  
  (三)关于收费程序
  在我国,公众对卡拉OK的消费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夜总会和量贩式KTV消费。无论哪种卡拉OK消费方式,在制订版权收费标准的时候,应该对最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平衡加以综合考虑。卡拉OK巨大的消费市场是唱片制造业和唱片经营业的共同利益,一旦影响到了消费者最终只能损害两家的根本利益。但是,《标准》的出台和制定却不见协商,这也使得全国卡拉OK企业的质疑声不绝于耳,甚至导致广州、上海等地的卡拉OK企业公开表示反对这一《标准》。
  从法理上看,有关卡拉OK版权使用的权利许可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许可使用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民事契约。契约自由、自愿、平等是自古以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黄金法则,为了实现自愿和平等,应该引入协商机制来确定双方的民事关系。所以,卡拉OK的版权收费应当听取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的呼声。
  
   “纠纷源于条例不严谨”
  
  此次长达三年的卡OK版权收费风波,症结所在就是《著作权管理条例》的规定第26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其措辞是“可以事先协商确定”,可见条例对版权使用费收取采取的是授权性的规范,不够严谨,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应当采取强制性规范的方式更为恰当,即“应当确定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这样才能从制度上避免在卡拉OK企业已经向中国音著协缴纳了作品使用费后,还面临着向中国音像协会缴纳版权使用费的可能。
  世界各国的惯例均是由唱片公司委托签订有相互代理协议的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一个机构一次性收费的方式来解决版权收费的问题。在美国,根据美国《版权法》、《音乐许可公平法》的规定,美国所有音乐都是通过三大音乐著作权协会:美国作曲家、词作家和出版商协会,美国广播音乐公司及美国戏剧音乐协会来加以管理。在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也是由该国或者地区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如台湾的中华音乐著作权人联合总会、中华音乐著作权中介协会来管理的。而在我国,仅规定“可以由中国音像协会来收取卡拉OK的版权使用费”,这难免在事实上造成收费的垄断,不利于版权使用人、词曲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吴冬)
  编辑:孙薇薇
其他文献
耄耋老人50年前收养了一个儿子,在自己两个亲生儿子相继因工死亡和病死,需要养子养老送终时,孤独的老人却先后起诉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和撤销赠与。老人令人费解的行为或许正透出了很多老人的无奈——    养子五十年 不能进家门    佟德峻是江苏省扬州市某区辖镇人,和妻子结婚后,始终盼望着能抱上自己的孩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这在他的心中留下了极大的遗憾。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编辑:朱军  编者按:近日,中国股市迎来新一轮“大牛市”,大盘横扫了千五,并站上了千六。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值已超过了七成。  管理层说,资本市场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确,在方方面面特别是投资人付出较大的代价后,在我国资本市场创立了十五年后,我们又获得了一次机会,可以重塑这个市场。在这个后股改时代,制度建设成为当务之急。近日,由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和检察风云杂志社共同主办的“法
上海市普陀区一所名为“建英”的民工子弟学校1月8日“突然死亡”。这所学校已有十年办学历史,目前接收1995名农民工子弟就读。  1995名农民工子弟是否面临辍学命运?  针对这一情况,日前记者对于学校取缔原因和该校学生的现状进行调查。    民工子弟学校前的人墙    8日上午,普陀区公安、城管、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在丹巴路建英学校门前组成一道人墙,阻止学生进入,并将他们带上大巴,送到金鼎路曹杨小学分
新华社海外专线    以色列警方8月7日建议总检察长指控总理埃胡德·奥尔默特。这标志着以警方针对奥尔默特腐败案历时数月的调查结束。法律专家说,仅受贿一项罪名,奥尔默特最高就可获刑7年。    受贿最重    警方7日向总检察长梅纳赫姆·马祖兹递交建议书后发表声明说,依据两起案件调查所获证据,建议指控奥尔默特的罪名包括受贿、欺诈、洗钱和违背公众信任。  据以法律专家摩西·内格比介绍,这其中最严重的罪
编者按:文化是一种灵魂和软实力,这样的观点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本刊今年第8期发表了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俞云波先生的文章《上海城市文化与软实力》,对上海这座城市历史命脉和文化气质中具有的那种张力和软实力做了深刻的阐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期三位专家的精彩论述对俞文无疑是一种呼应。    重建文化之都  □文/李天纲  上海能否再次成为中国的“文化之  都”?这是一个谈了二十年的老问题。八十年代中期
因为单位受贿,使公共权力部门化甚至私有化,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成为新的社会隐忧。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三种受贿罪之一。  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法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持否定态度。但是1987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却在罚则中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走私
2006年春,有关“土霸王”周腊成和贪法官孟来贵的消息在人们的口耳相传中,在三晋大地上不胫而走。  2007年2月13日上午,孟来贵终于站在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这是他平生最痛苦的时刻。手腕上寒光闪闪的手铐和面前“被告人”的牌子,他觉得都是那样的刺眼……    “土霸王”的跌宕人生    时至今日,“土霸王”周腊成的“腐败窝案”仍称得上是震惊三晋、轰动全国的大案。该案共牵扯出108名
江西铅山县几个人合伙承包起纠纷,围绕“20万元股金”问题,打了一场持续6年之久的官司。其间6次审理,每次都由3名不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经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就达4次,检察机关受案抗诉。2007年10月,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7年11月13日,江西省铅山县的吴胜收到了上饶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胡刚的上诉,维持铅山县法院的民事判决。至此,该合伙承包纠纷案历经六载,经过法院六审,终
女教师投毒害死9岁的继女及其1岁的堂妹,因怀孕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丈夫提出离婚诉讼,并多次要求她中止妊娠。女囚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后,丈夫仍要求与她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归他抚养……    女教师情有独钟企业老板    邹丽萍1979年4月出生于江西乐安县城,父亲是县民政局干部,母亲是县实验小学老师,邹丽萍在家排行老大,下面还有一弟一妹。1997年,邹丽萍师范学校毕业后,分配在离县城30余里的一所乡
针对日前吉林省通化钢铁厂因国企改制闹出人命的事件,有人说,这在国企改制历史上即使不能说是第一次,也实属罕见。虽说是个极端事件,带有一定偶然性,然而深入分析,事件背后仍隐藏着一个累计诸多矛盾的冰山。  通钢事件,以极端的方式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引发人们对国企改制深层追问的同时,也再次成为业内人士关注解析群体性事件的又一切入口。如何及时有效地避免和直面群体性事件,舒解社会弱势群体的暴戾举动?允许民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