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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隋朝二律的作用不可忽视,然而,现今法学界对其普遍评价不高,特别是对隋炀帝时期所创《大业律》更是认为是法律发展的一种倒退。但当我们抛开以往的思维定势,根据其社会历史背景客观公正的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大业律》也是值得肯定的,它曾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后世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大业律》制定的缘起缘由
大业二年(606 年),隋炀帝命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大业三年(607 年)四月,新律编修完成并诏告天下正式施行,这就是颇受后世争议的《大业律》。在隋炀帝着手制定《大业律》时,隋代已有一部颇为美备的律典,即《开皇律》。隋炀帝为何不采用已制定法制各项已臻完备的《开皇律》,而要再更定新律呢?
其一,从史料所反映的情况看,隋炀帝颁行新律的直接原因是为了缓和因文帝末年禁网深刻、刑罚滥用而激化的社会矛盾,以维护政权的稳定。文帝晚年滥施刑罚,不复依律文断狱,这种践踏法制的行为,致使上行下效、苦力横行的局面发生,人民生活苦不堪言,于是炀帝颁行新律以补偏救弊就变得势在必行。
其二,隋炀帝即位之后,随着大运河的开凿和数次的江都巡游,南北之间经济文化上的交往和融合进一步加强,由此益发需要一部能够反映南北文化融合的律典产生,以适应新的历史环境。但《开皇律》在江南的实施效果远比不上关中和山东地区。这主要是由于简单粗暴地将其推行于南方,而未能根据时势的变化,对原有的律典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统一局面下对律典的新要求。《大业律》的篇名实际上吸收了《梁律》中的关市、受赇,仓库、厩牧四篇①,明显糅合了南朝律典的因素。《大业律》的这些变化,适应了南北统一新局面的要求。
其三,《开皇律》虽为一代良典,但亦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这突出表现在仍保留株连制度。《大业律》在继承《开皇律》大多数律条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做了更改,如"开皇旧制,衅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②大意为按开皇律旧的规定,对谋反、谋叛分子的子弟,实施禁锢不得为官的严厉处罚。然而炀帝诏令"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废除了这一条款。这样做一方面缩小了株连的范围,使亲等较远的无罪亲属免受株连,另一方面则为国家人才的选用扫清了一些障碍,因而在当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由此可见,大业律并非如后世所言乃是一部恶法,其不仅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国家统一的局面,而且能应时而变,对开皇律中的不足之处予以改革,但为何长期以来,对于《大业律》的影响,学界少有提及。原因可归于以下两点:
一是隋炀帝的政治举措导致隋朝的速亡,隋仅历经37年而亡,迄今已近千年,社会的更迭,文献资料更是少的可怜,它创立的各项制度迄今很难探寻研究,很难在历史上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是《大业律》的失传使我们对其缺乏了解。《开皇律》和《大业律》的律文在南宋战乱时即已亡佚,而继之而起的唐代立法其所散发的光辉掩盖住了包括《大业律》在内的隋代的制度文明。但实际上唐承隋律,而作为发展的《大业律》也是唐律的法律渊源是不可默认的,但为何后世学者对其确始有误解呢,其原由还是在于炀帝以法坏法、有法不依、滥用酷刑,以致"君臣怨嘬,天下大溃"。
二、《大业律》的废弛
炀帝在《大业律》颁布的初期有感于文帝末年坏法弃法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且为了彰显大业新朝的新气象,尚能循律典行事。但好景不长,处于全盛时期的隋帝国,却在九年之内便走完了一个王朝从兴盛到灭亡的全部历史周期。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大业七年(公元 611 年)征伐高丽的失败是重要的转折点。这次征伐的失败激化了炀帝统治初期因大兴工役而积累已久的社会矛盾,引发了大规模的人民反抗。为了迅速压制人民的反抗,隋炀帝将《大业律》弃之不用,开始了大规模、系统性的暴政,直至隋朝最终灭亡。大业七年到大业十四年期间,《大业律》遭到废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频繁地颁行敕令、诏令,破坏原有律典的相关规定。诏令、敕令作为隋代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起着顺应形势变化,补充律文不足的作用。但是,这种法律渊源的特点也决定了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受到君主意志的左右。其次,敕令、诏令毕竟不是国家法律渊源的常用形式,若频繁以敕令、诏令破律、代律,则将无法确立作为经国常典的《大业律》应有的权威性。
其二,大规模地律外用刑。如杨玄感兵败之后,在被诛杀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被裹挟或受欺骗而加入杨玄感军队的,大部分或可不予用刑。然而隋炀帝不加甄别,一律处以死刑。
其三,加重律典明确规定的刑罚。这种情形在大业七年后表现得相当普遍,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加重刑罚的执行手段。以已废除的轘裂、枭首、磔等死刑执行方式取代绞、斩。另一种方式是提升刑种加重处罚。一则在刑种上大大提升,直接入死,二则不考察损败的价值多少和损败产生的原因,单以结果论罪,其刑罚的苛刻滥酷,可谓深矣。
三、《大业律》的影响
如前所述,《大业律》并非如后世所言的那么不可取,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仍代表着较高的立法水平,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王夫之指出:"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能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法不亡也。"③这说明了隋律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大业律》的影响可分为两个层面:④
1、对随后唐代立法的影响,这称之为纵向的影响(表现为法律的继受)。《唐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无可置疑,其对亚洲各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也极其深远,但是《唐律》是以《开皇律》为蓝本,而作为《开皇律》的发展,史书中虽未有贞观修律直接因袭《大业律》律文的明确记载,但参照和借鉴或许是存在的。
2、对周边诸国立法,尤其是日本立法的影响,这称之为横向的影响(表现为法律的移植)。《大业律》对东亚诸国立法曾产生过影响,其中,日本最具代表性。对此,日本著名汉学家宫崎市定先生指出:"中国隋朝在东洋日本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别的暂且不表,使中日两国真正走上平等睦邻外交之路者正是隋炀帝和日本的推古天皇,这一点众所周知。"⑤
正如前述,隋朝二律适应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门阀制度衰落的历史发展趋势,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于法系一源的系统性特征,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但是,虽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了良好的法制,但却没有能够保持始终。这固然与封建社会皇权超越于法律之上、封建社会皇权的不可制约性当时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与背景有关,但隋文帝统治后期和隋炀帝在位期间有法不依、滥用酷刑,确是隋二世短暂而亡的主要原因,统治者的种种毁法行为加速了隋朝走向灭亡的过程。
四、由古即今的结论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明确指出:"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⑥法败则国亡,《大业律》废弛后隋帝国在八年之内速亡的事实无疑为沈家本的这句十一字箴言做了最好的注解。重视法制建设,是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而严格执法,则是健全法制的关键所在。在我们大力提倡法制建设的今天,虽然法律规范的设定已相当完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我们现在所应做的,就是切实有效地遵循法律行事,将法律的精神真正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唯有如此,才不会重蹈炀帝大业的覆辙,真正体现出现代法制的优越性和合理性。
注释:
① 《隋书·刑法志》
②《隋书·刑法志》,第 716 页。
③ [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九,第 630 页。
④张维:《大业律研究》2011年硕士论文
⑤[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47 页。
⑥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47 页。
作者简介:张弦(1991-),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大业律》制定的缘起缘由
大业二年(606 年),隋炀帝命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大业三年(607 年)四月,新律编修完成并诏告天下正式施行,这就是颇受后世争议的《大业律》。在隋炀帝着手制定《大业律》时,隋代已有一部颇为美备的律典,即《开皇律》。隋炀帝为何不采用已制定法制各项已臻完备的《开皇律》,而要再更定新律呢?
其一,从史料所反映的情况看,隋炀帝颁行新律的直接原因是为了缓和因文帝末年禁网深刻、刑罚滥用而激化的社会矛盾,以维护政权的稳定。文帝晚年滥施刑罚,不复依律文断狱,这种践踏法制的行为,致使上行下效、苦力横行的局面发生,人民生活苦不堪言,于是炀帝颁行新律以补偏救弊就变得势在必行。
其二,隋炀帝即位之后,随着大运河的开凿和数次的江都巡游,南北之间经济文化上的交往和融合进一步加强,由此益发需要一部能够反映南北文化融合的律典产生,以适应新的历史环境。但《开皇律》在江南的实施效果远比不上关中和山东地区。这主要是由于简单粗暴地将其推行于南方,而未能根据时势的变化,对原有的律典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统一局面下对律典的新要求。《大业律》的篇名实际上吸收了《梁律》中的关市、受赇,仓库、厩牧四篇①,明显糅合了南朝律典的因素。《大业律》的这些变化,适应了南北统一新局面的要求。
其三,《开皇律》虽为一代良典,但亦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这突出表现在仍保留株连制度。《大业律》在继承《开皇律》大多数律条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做了更改,如"开皇旧制,衅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②大意为按开皇律旧的规定,对谋反、谋叛分子的子弟,实施禁锢不得为官的严厉处罚。然而炀帝诏令"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废除了这一条款。这样做一方面缩小了株连的范围,使亲等较远的无罪亲属免受株连,另一方面则为国家人才的选用扫清了一些障碍,因而在当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由此可见,大业律并非如后世所言乃是一部恶法,其不仅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国家统一的局面,而且能应时而变,对开皇律中的不足之处予以改革,但为何长期以来,对于《大业律》的影响,学界少有提及。原因可归于以下两点:
一是隋炀帝的政治举措导致隋朝的速亡,隋仅历经37年而亡,迄今已近千年,社会的更迭,文献资料更是少的可怜,它创立的各项制度迄今很难探寻研究,很难在历史上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是《大业律》的失传使我们对其缺乏了解。《开皇律》和《大业律》的律文在南宋战乱时即已亡佚,而继之而起的唐代立法其所散发的光辉掩盖住了包括《大业律》在内的隋代的制度文明。但实际上唐承隋律,而作为发展的《大业律》也是唐律的法律渊源是不可默认的,但为何后世学者对其确始有误解呢,其原由还是在于炀帝以法坏法、有法不依、滥用酷刑,以致"君臣怨嘬,天下大溃"。
二、《大业律》的废弛
炀帝在《大业律》颁布的初期有感于文帝末年坏法弃法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且为了彰显大业新朝的新气象,尚能循律典行事。但好景不长,处于全盛时期的隋帝国,却在九年之内便走完了一个王朝从兴盛到灭亡的全部历史周期。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大业七年(公元 611 年)征伐高丽的失败是重要的转折点。这次征伐的失败激化了炀帝统治初期因大兴工役而积累已久的社会矛盾,引发了大规模的人民反抗。为了迅速压制人民的反抗,隋炀帝将《大业律》弃之不用,开始了大规模、系统性的暴政,直至隋朝最终灭亡。大业七年到大业十四年期间,《大业律》遭到废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频繁地颁行敕令、诏令,破坏原有律典的相关规定。诏令、敕令作为隋代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起着顺应形势变化,补充律文不足的作用。但是,这种法律渊源的特点也决定了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受到君主意志的左右。其次,敕令、诏令毕竟不是国家法律渊源的常用形式,若频繁以敕令、诏令破律、代律,则将无法确立作为经国常典的《大业律》应有的权威性。
其二,大规模地律外用刑。如杨玄感兵败之后,在被诛杀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被裹挟或受欺骗而加入杨玄感军队的,大部分或可不予用刑。然而隋炀帝不加甄别,一律处以死刑。
其三,加重律典明确规定的刑罚。这种情形在大业七年后表现得相当普遍,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加重刑罚的执行手段。以已废除的轘裂、枭首、磔等死刑执行方式取代绞、斩。另一种方式是提升刑种加重处罚。一则在刑种上大大提升,直接入死,二则不考察损败的价值多少和损败产生的原因,单以结果论罪,其刑罚的苛刻滥酷,可谓深矣。
三、《大业律》的影响
如前所述,《大业律》并非如后世所言的那么不可取,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仍代表着较高的立法水平,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王夫之指出:"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能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法不亡也。"③这说明了隋律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大业律》的影响可分为两个层面:④
1、对随后唐代立法的影响,这称之为纵向的影响(表现为法律的继受)。《唐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无可置疑,其对亚洲各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也极其深远,但是《唐律》是以《开皇律》为蓝本,而作为《开皇律》的发展,史书中虽未有贞观修律直接因袭《大业律》律文的明确记载,但参照和借鉴或许是存在的。
2、对周边诸国立法,尤其是日本立法的影响,这称之为横向的影响(表现为法律的移植)。《大业律》对东亚诸国立法曾产生过影响,其中,日本最具代表性。对此,日本著名汉学家宫崎市定先生指出:"中国隋朝在东洋日本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别的暂且不表,使中日两国真正走上平等睦邻外交之路者正是隋炀帝和日本的推古天皇,这一点众所周知。"⑤
正如前述,隋朝二律适应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门阀制度衰落的历史发展趋势,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于法系一源的系统性特征,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但是,虽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了良好的法制,但却没有能够保持始终。这固然与封建社会皇权超越于法律之上、封建社会皇权的不可制约性当时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与背景有关,但隋文帝统治后期和隋炀帝在位期间有法不依、滥用酷刑,确是隋二世短暂而亡的主要原因,统治者的种种毁法行为加速了隋朝走向灭亡的过程。
四、由古即今的结论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明确指出:"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⑥法败则国亡,《大业律》废弛后隋帝国在八年之内速亡的事实无疑为沈家本的这句十一字箴言做了最好的注解。重视法制建设,是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而严格执法,则是健全法制的关键所在。在我们大力提倡法制建设的今天,虽然法律规范的设定已相当完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我们现在所应做的,就是切实有效地遵循法律行事,将法律的精神真正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唯有如此,才不会重蹈炀帝大业的覆辙,真正体现出现代法制的优越性和合理性。
注释:
① 《隋书·刑法志》
②《隋书·刑法志》,第 716 页。
③ [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九,第 630 页。
④张维:《大业律研究》2011年硕士论文
⑤[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47 页。
⑥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47 页。
作者简介:张弦(1991-),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