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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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官庭审语言即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文章将言语行为理论作为分析模式,通过大量案件的庭审笔录分析,揭示目前我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语言不规范问题,并根据言语行为理论具体提出提高法官庭审语言规范性的建议。文章所指规范化不仅仅为语言的规范化,更是语言背后的法官职业行为、职业思维的规范化。本文试图为推进我国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进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一个法律语言学研究路径。
  关键词 法官 庭审语言 规范化 言语行为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67
  一、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
  (一)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
  顾名思义,法官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在主持法院庭审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庭审语言属于机构话语,法官庭审语言又加之主体身份,因此法官庭审语言在主体和地点上是进行双重规制的。这使得法官庭审语言具有与其他司法语言不同的自身特点。本文所分析的庭审语言仅限于刑事案件庭审语言。
  (二)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
  何为“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廖美珍认为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的继续 ,主要研究规范理论、立法语言规范、司法语言规范、执法语言规范四部分 。张清认为法律语言是围绕公平和正义来规范的,什么样的语言有助于弘扬法律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就是规范的语言。 前人对于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继续思考的视角,对我们理解规范化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现有的研究中大多没有给予“规范化”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关于“规范化”的重要作用、意义的论述。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提出“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的定义。虽然没有关于“规范化”的明确定义,但通过分析前人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大多将“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理解为法官在庭审中使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统一的语言标准,即达到合法、庄重、准确、简明的规范效果。此种理解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现实审判活动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语误”,“语误”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语言的理解,可能会影响庭审进程,也会对法官的形象建设产生一定影响。笔者认为这里的“规范化”是语言学意义上的规范,即语言符合语法、语义的结构要求。但法官庭审语言是具有法律特色的语言,其“规范化”研究应更多的体现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是指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的性质。 法官庭审语言的规范化应该在是否符合语言规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语言背后的法官行为模式。
  本文的“规范化”指在语言合法、庄重、准确、简明的基础上,对法官职业行为及职业思维的统一性规范建设。简单来说,规范化就是在语言规范的基础上对语言背后的法官职业行为、职业思维的规范化。笔者认为语言的规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语言背后的行为规范和思维规范。从工具角度来看,语言的意义绝不单纯在于语言,语言是人内在思维和外在行为的最佳体现。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不仅仅是一种言语,而体现了法官在其工作中关于案件审判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因此,研究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不能只研究语言上的规范,而要关注语言背后的行为意义和思维意义。
  二、言语行为理论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是由英国牛津大学哲学教授奥斯汀所创立,后由美国哲学家塞尔继承和发扬,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是:“说话就是做事,言语亦即行为”。一个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就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说话者借助话语来传达交际目的或意图。
  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分说。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同时就完成了说话、施事、取效三种行为。说话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即实际发出的话语,包括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施事行为可以理解为我们常说的“言外之意”,也就是说话人希望听话人能够通过话语的表面含义而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即表明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笔者认为,施事行为是言语行为理论三个层次中最重要的部分。取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言后之果”。
  (二)言语行为理论与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的关系
  如前所述,言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是施事行为,法官庭审语言的语言本身并不是庭审活动的交际目的,庭审活动真正的交际目的是使控辩双方理解法官想要表达的背后法律“语力”。这与本文提出的“规范化”不谋而合,法官在庭审中使用的语言有其施事行为意义和取效行为意义,这两层意义正好对应“规范化”定义中的法官职业行为、职业思维的统一性规范建设。
  (三)实例分析
  例一:
  审判长:被告人郭美美、赵小来,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二人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郭美美:一致。
  赵小来: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赵晓来退庭候审。被告人郭美美你可以坐下了。
  该例中审判长第一次提问其施事行为是希望得到二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回答,取效行为是若一致的话则庭审可以继续,如果不一致的话,法庭应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审判长第二句话其施事行为是指令赵晓来退出法庭,郭美美坐下继续庭审的行为,取效行为是赵晓来被法警带出法庭,郭美美坐下继续庭审。该例是规范的法官庭审语言。
  例二:
  审判长:你知道快播有淫秽视频的存在吗?
  吴某:知道。
  审判长:可以点播不是本地的缓存服务器的淫秽视频,你是否知道?
  吴某:知道。   审判长:你们公司与淘宝是否签过协议?
  吴某:应该有协议。
  审判长:门户网站有无收益?
  吴某:那我就不清楚了,由牛某负责。
  该例中审判长第一次提问的施事行为是指令被告人回答是否知道隐晦视频存在的事实这一问题,取效行为是被告人做出了肯定性回答;第二次提问的施事行为是指令被告人回答是否知道可以点播不是本地缓存服务器的隐晦视频的事实这一问题,取效行为是被告人做出肯定性回答;第三次提问的施事行为是指令被告人回答是否与淘宝有协议这一问题,取效行为是被告人做出肯定性回答;最后一次提问的施事行为是指令被告人回答门户网站有无收益这一问题,取效行为是被告人做出肯定性回答,此处说话人的言语行为没有成功,答话人实际做出了否定性回答。这些实体性提问都有利于法官掌握庭审方向和案件事实,是较为规范的法官庭审语言。
  通过上述实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规范的法官庭审表达会引导整个庭审朝公正严肃的方向发展,规范的法官庭审语言使得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能够充分展示出自身素养,并控制庭审方向,促进庭审公正。
  三、如何推进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
  笔者针对言语行为每个层次不同的递进语言效果提出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即说话行为层次、施事行为层次、取效行为层次。
  (一)说话行为层次
  我国庭审目前处在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阶段,举证质证都应由控辩双方自主进行,法官仅仅起到主持庭审并居中裁判的作用,法官在庭审语言总量上应占较小比例。其次,法官庭审语言应以引导庭审的程序性话语为主,减少实体性语言。
  (二)施事行为层次
  该层次是说话人和听话人双向互动的过程,在其规范化建设中应偏重对于语言接收程度的考量。
  首先,要提高法官庭审语言的明确性和适当性,要让诉讼参与人准确无误地理解法官的意思,要说明白,说到位,不能太过白话。另外,法官不要频繁打断各方当事人发言。法官频繁的打断可能会中断诉讼参与人的庭审思路,也是对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不尊重。其次,要体现简洁性和通俗性,力求一语中的,切中要害,不应该有过多的口头语。另外,庭审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听不懂太过专业的法言法语,法官庭审语言尽量要让诉讼参与人听懂。
  (三)取效行为层次
  法官的庭审语言要平等地对待任何一方诉讼参与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检察官、法官拥有同等的人格尊严,而没有身份、地位上的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所担当的诉讼角色的区别。
  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庭审上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对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法官在庭审时不能带有确定其犯罪的语言。如,“你是怎么进行诈骗的?”,“诈骗”一词就带有有罪预设。
  潘庆云教授说,“法律语言是一把双刃剑”。的确,只有正确使用法律语言才能真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从法官自身来说,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化有助于提高法官运用语言和驾驭语言的能力,提高法庭审判质量。从整个司法改革过程来说,规范化的法官庭审语言有助于实现我国的“法学语言转向”,有效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注释:
  廖美珍.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廖美珍主编.话语语用研究新进展——廖美珍学术论文自选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459,460.
  张清.法官庭审语言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91.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0.
  《庭审现场》、《郭美美开设赌场案庭审直击》.最新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8日.http://tv.cntv.cn/video/C10489/f1e070 f5f8 1a4244bd4c44b6c30cd702.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北京法院直播网.最新访问日期2016年1月11日.http://old.chinacourt.org/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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