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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凸显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缺失这一问题。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规定,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度是维系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现实情况是某些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时并未得到全体“社员”的认可;某些合作社在出资总额方面虚报,目的是增加合作社的“影响力”;甚至某些合作社理事长替社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