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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乔丹告”乔丹”商标侵权案为视角,一方面,通过对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注册冲突问题再反思从宏观上对名人姓名权、商标社会性、商品化权三方面进行明确分析;另一方面,从名人知名程度与姓名权的维护、保护在先原则与平衡利益原则的均衡社会化最大利益以及真实人物的商品化应用内涵边界等具体问题入手,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通则》,提出引入规范Right of Publicity(商品化权)的解决措施,主张应在整体性视角下看待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及新时代性内涵的不断增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