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

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ilin001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需要考虑金融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面向,立足于我国金融体系变革的语境,从金融系统运作的客观需要来展开.金融诈骗罪的核心法益是金融市场运作机制中涉及防范逆向选择现象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只是附属法益.金融诈骗罪的财产犯罪面向因受其金融犯罪面向的作用,而表现出不同于生活领域或一般市场领域的诈骗犯罪的特性,这使得金融诈骗罪在不法类型上有别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对于保险诈骗罪相关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系界定,应当以此为前提来展开.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之间并不成立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而是中立关系;对于金融领域中具有交易性质的诈骗行为,只能适用金融诈骗罪的相关法条.
其他文献
《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政府分别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政府都服从国务院.该规定是处理国家统一权威与有效治理这一重大问题的关键规则,但其内涵的模糊给理论和实践带来困惑.构造其内涵的核心目标是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意志与自下而上的民主意志得到恰当平衡.地方政府双重负责是我国作为超大型国家的独特治理规则,它是一种既重视地方也强调中央的混合权力关系,旨在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容许地方自主.地方政府双重负责不是同等或者同时负责,其内涵具有差异性:在两种"负责"方面,应当区
承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期待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明确主体和客体,已实现规范化和生态化的权利形态.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初始配置上,应当区分法律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和国务院委托地方政府行使两种不同的模式.在法律授权模式下,地方政府应当行使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并通过对包括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容量资源在内的九类自然资源资产客体与功能的合理划分,界定在不同类型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权力边界,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在委托模式下,所有权的权能则应当被限制在国务院的授权范围之内.中央层面暂不适宜组建"自然资源国资委",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写入法律,但实施中成效不彰,理解上多有分歧.文章论证,一并审查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而只是法院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所做的附带审查.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主动、全面、审慎、适度”的审查.具体地说,法院有义务依职权主动审查,以确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该案中能否适用,不必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审查对象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实际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不管它是否被行政决定书援引;为审慎起见,法院可以考虑提级审理、审委会审理等方式,给予
我国学界长久以来,不加区分地将清代司法裁判归属于近代西方的"依法裁判"类型.这种研究进路主要是从裁判所依据的"法源"入手,纠结于司法裁判到底或主要依据什么而展开,致使有关清代司法裁判的论说有意无意地沦为一种被动适用"大前提"的样态,无法切中要害.实际上,清代司法无论是"命盗重案",还是"州县自理案件",都从事实层面表现为一种对"依法裁判"模式的超越,堪称是一种"权宜裁判"类型.这种裁判类型不仅关注个案本身的特殊性和裁判结果的妥当性,而且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对于裁判决策的稳定性限制,因而,在"全球法律史"的视域
人民法院积极适应信息技术革命,推动建立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在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提升审判管理质效、建立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应用法学研究、助力科学决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同时,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也面临一些挑战,应进一步加强对数据的利用和管理,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和数据质量,重视法律和数据技术复合型人才培养.未来的司法大数据应用,将秉持“服务司法实践、服务公众需求、服务社会发展”的理念,立足于提升司法大数据应用效能,朝着“使法院更健康,使法官更健康,使社会更健康”的趋势发展,在助力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
新媒体背景下,青年群体大众文化的实践确实存在部分娱乐性表征,但基于主体性视角审视青年群体参与大众文化,发现无论是解构经典文学影视文本中的反讽,还是百度贴吧内的戏谑调侃,抑或是新浪微博中的围观“吐槽”,都显现了新媒体时代青年大众文化更加宽阔和自主的参与空间,这种“非娱乐性”文本表达可抽象化为三种类型:编码-译码转译型、从众型和倒置型.娱乐信息呈现的片段化,以及青年群体隐蔽化的抗争策略,使部分学者产生了“过度娱乐”的误判,因而需要在重视青年群体主体性功能的基础上,纳入微观政治研究视角,重塑对青年群体特征的认知
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党史经验教训是极其丰富的宝藏,值得更需要多方位、多角度地整合研究,更需要不断地再认识,尤其是要认真研究我们党精准判断方位、恰当果断决策、适时适当作为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更自觉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实践中运用和发展,这也是当务之要的实际行动.
人民调解是我国政法治理重大战略的有机构成之一,而作为人民调解制度实践的主导者与行动者,人民调解员的制度角色若何,如何塑造公共意象,则是从主体性的维度影响人民调解队伍组织建设、进而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技术创新的关键性问题.基于制度角色的内在规定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本,为人民调解的社会信任奠定价值理性、技术理性基石.在此基础上,人民调解员展开调解技艺的实践运作,在法治框架下顺利实现依法调处、濡化情理、彻底化解矛盾纷争等制度职能.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以及制度变迁中的螺旋式发展,部分人民调
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贯穿党的百年发展历程,从最初仅仅体现为党的建设在政治方面的基本要求到纳入党的建设总目标,再到被列入党的建设布局体系,最终成为党的根本性建设.百年来党的政治建设地位嬗变的背后是特殊的目标追求逻辑、价值遵循逻辑、实践开展逻辑、主体提升逻辑.新时代基于全新的历史条件和党内外环境,吸收经验,总结规律,党的政治建设在实践中必须从政治路线、政治原则、政治纪律、政治文化、“关键少数”等多个向度加以推进.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立法上经历了1997年刑法的重大修订,并且设立了特殊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在司法上则通过于欢案等一系列案件激活了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最高司法机关通过颁布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实施细则.随着正当防卫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我国正当防卫教义学获得了巨大的推动,正当防卫的本质理解得以深化,防卫行为和防卫限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从而完成了正当防卫的知识更新和理论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