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后,消防执法改革拉开了序幕。近三年里,《消防法》相继进行了两次修正(订),配套的规章制度陆续出台,相应的执法工作也不断地作出调整。该文结合改革后的消防执法工作,阐述了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责任体系、探索消防站执法和加强市场机制作用等建议,为消防执法改革的完善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执法改革;健全责任体系;消防站执法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全面推进消防执法改革,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2018年4月23日、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改(订)。消防执法改革3年来,工作进行了不断磨合,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现行的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约20多部,国家消防规范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约200多部,地方性的消防法规约60多部[1]。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比较健全的消防法制体系,有效支持这消防法制和监管工作。自2018年消防执法改革拉开序幕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改)。
2019年3月19日,《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2019年4月23日,《消防法》修正案颁布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许可权限全面移交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行政许可工作。2021年4月29日,《消防法》再次修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从业条件运行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于2020年6月1日废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仍然继续执行。
二、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设计审查未达到简化审批流程的目标。根据《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行政许可由住建部门负责,把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根据当前现状,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仍然是单独办理,程序上并没有减少,而且图纸审核由审图机构有偿服务,增加了社会单位的费用支出。根据调研的情况看,针对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的项目,住建部门在受理时,条件多、门槛高,导致许多场所无法办理审验、备案手续或办理时限较长。
(二)部门之间的权责仍不明晰。《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社会单位可以实行承诺和申请安全检查两种方式办理开业前检查。在实行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是否需要将该场所的审核验收或备案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如果公众聚集场所在不经过审核验收或备案,是否会出现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开业在前、住建部门审核验收在后的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是否将住建部门的许可作为检查内容;如果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场所进行开业前检查或者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与验收不一致的隐患,特别是存在一些难以整改的土建结构问题,又将如何处理。
(三)监督执法力量无法应对当前的日常工作。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和宣传教育培训。从实际工作情况看,较为薄弱的消防执法力量面对繁重的工作确实难以应付。公众聚集场所范围广,数量多,增加开业前业务量;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仍为2001年颁布的,面积额度较小,符合要求得单位数量很多,造成重点监管的难度较大、力度减弱;按照要求,每起火灾事故都需要按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占用了较大的人力、物力,一旦遇到较大或稍微复杂的火灾,将花费数周时间来进行调查。这样的任务量对于当前一个大队仅有2、3名监督执法干部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2]。
(四)非重点单位的监管仍存在空白点。2018年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管辖划分都依据本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具体明确[3],非重点单位普遍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随着消防救援队伍整体转隶以来,尽管新修正的《消防法》对公安派出所职能没有做任何改变,但公安机关普遍认为消防监督执法权应随之划转、移交。以前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机构协调配合、运转顺畅的工作模式被打乱,造成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等单位相互等靠、相互推诿。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断崖式”下降,职能部门放任不管成普遍常态[4]。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尽快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为顺应消防执法改革,《消防法》近三年来已经作了2此修订(正),但是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在消防执法改革后没有进行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目前仍是暂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没有在执法改革后进行相应的修改。配套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给消防执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困扰。应在消防行政许可、开业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火灾调查等职能方面尽快出台配套又相互顺应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关键举措。要加强消防工作年度考核、日常督察,把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真正推动政府、行业部门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要转变执法思路,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把社会单位各个岗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服务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针对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要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在火灾调查中,不仅要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还要根據火灾原因查责任,在火灾事故中倒查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推动救援站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消防监管可以充分借鉴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执法模式,综合经济发展、产业机构、辖区人口等因素,加大消防救援站的建设。消防救援站除了负责日常灭火救援和社会救援救助外,赋予一定的监督执法权限,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培训。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增加消防监管力量,推动从乡村到城区的全面社会化火灾防控,对社会单位实行普遍性监管,还能让消防救援站更好的掌握辖区社会单位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一旦发生事故,便于快速、有效、科学的开展救援,真正落实防消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四)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近几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大幅增加,但由于执业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社会认可度不高等原因,未发挥其社会管理中应有的积极作用。应加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指导和监管,引入积分制管理,培育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良性发展;要求社会单位聘请消防专业人员参与消防管理,发挥其应用的专业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杠杆调节效应,借鉴《安全生产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强制保险的作用,将火灾公众责任险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为强制保险,建立消防安全与火灾保险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 李小虎.消防法制建设与监督管理改革分析[J].今日消防,2021,6(02):106-107.
[2] 李臻.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21,(03);119-120.
[3] 罗毅.改革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思考[J].今日消防. 2021,6(01):135-136.
[4] 赵荣.消防执法面临困境及法规完善方向[J].法治与社会,2020,(11):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