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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财政、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发文,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自治区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标准为地表水0.004元/方,地下水0.041元/方。本次调标后,自治区水资源费平均标准可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的地表水0.2元/方、地下水0.5元/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