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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诉讼系属中与裁判生效后的重复起诉规定了统一的识别标准,实践适用中却出现诸多不一致做法.根据不同阶段诉讼制度之需要和目的考察禁止重复起诉,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差异化识别标准的做法可得到解释.结合比较法制度与学说,可将此现象归结为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分立.通过分析诉讼系属与既判力的目的差异,并研究如何分立、在不同阶段如何具体理解《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可论证重复起诉识别标准分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