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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我们提出了目前互联网金融下的监管需要面临着的挑战:一是金融信息安全监管挑战,二是货币供给与操作挑战,三是要加大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策略
0引言
当今,信息化产业的比重稳步上升,互联网更是成为各行各业的人必不可少的工具。互联网金融的涉及面特别广阔,也受到很多人的支持,例如,电子支付、理财、电子交易等。电子商务是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打开的一个重要因素,大约一九九五年后人们才渐渐接受并融入金融市场,生活上也改变了。国内的金融電子市场需要尽快赶上国家化的发展脚步,才能保证投资者权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是固定的,它受到云计算、大数据、通信手段、社交网络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如今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各有新颖之处。按模式分类的话,它主要可以被分成六类,即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渠道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
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下的定义,广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服务模式,它以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桥梁,而这些机构要给予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别种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行业从2004年开始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在2008年、2009年出现爆发性增长。截至2013年末,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第三方支付的代表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微信支付。
1.1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
众筹即群众集资。它是以一种预购、团购的模式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的一种方法。众筹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喜欢该项目的人可以承诺捐献或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1.2互联网金融中P2P网络借贷
P2P指的就是点对点信贷,P2P网贷能借由第三方互联网渠道来做到使资金借、贷各方身份明确。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2007年6月纯线上P2P模式的拍拍贷成立,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时代。截至2013年末,中国P2P网贷平台达到523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P2P网络信贷的代表有人人贷、拍拍贷等。
1-3互联网金融渠道
互联网金融渠道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模式,它考虑到了电子商务平台里的群众数量,然后网络服务和金融产品进行搭配,用户可直接在网上购买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这部分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转账支付等。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具有不限购买门槛、无手续费、随时赎回等优点。互联网金融渠道的代表有余额宝、理财通等。余额宝于2013年6月推出,截至2013年末,余額宝申购客户规模已经突破4303万户,基金存量规模达1853亿元,累计申购金额4294亿元。
1.4大数据金融
当前,大数据金融服务的主要代表有:京东、苏宁的供应链金融和阿里小额信贷。大数据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挖掘出有价值的客户,满足其各种金融需求。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金融模式的发展,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运营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可提供流动性从而解决资产与负债流动性不匹配问题,可拓展几千万小微企业市场,解决客户不足问题。
可以预见,伴随着国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还在日新月异地进行,将会有更多更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或者现有几种模式将出现新的融合。
2目前互联网金融下的监管挑战
群众确实从互联网金融身上获了益,所以,这就要求金融监管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
2.1金融信息安全监管的难题
有别于以前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由于以网络为载体,通常容易受到来自互联网的各种侵害,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风险。客户的私人信息、认证介质等环节,一旦出现了某些问题,就会引发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说完全依赖于网络,电子交易在硬件以及数据传输等方面传输受阻,受到黑客的攻击与病毒侵入,随时都会产生交易异常、资金盗用、客户信息外泄等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维护互联网的金融信息安全,需要更多的关注,并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对其实行安全维护。
2.2货币操作与供给的难题
电子货币在市场中的地位逐步提高,以往,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的唯一机构,改变模式后,多家合作发行的模式更普及。电子货币广泛使用让货币供给的组成部分被改变,这对货币的供给和定义都带来巨大影响。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的清算方式都采取电子化形式,资金瞬间即可到账,会减少社会中钞票的使用数量,货币的流通速度大大被提升,央行在测算货币的流通、货币乘数以及货币需求上都面临诸多困难,中央银行指定的货币政策会越来越困难,难于掌控。
2.3严厉打击反洗钱工作
互联网的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的,这种情况下除了有基本的交易记录,其他的凭证都是难以确认的。主要是通过电子签名、电子密匙等方式来对身份进行验证,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会为金融机构的识别带来一定困难。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极易被不法人员所利用,从而进行非法交易。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不法分子可以充分地对这项条件加以利用,轻而易举地完成资金的盗用,这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带来相当难度。 3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的措施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政府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必须对互联网金融的前进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政府具有组织协调能力,政府需要发挥其作用来促进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回归到一个统一的运作系统中。當前互联网金融较为松散,缺乏相关的系统性指导。法律法规是任何一切行动的保障和约束,这也是国家进行金融管理的有效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需要进一步对现有法律加以完善和修订,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对相关条款给予补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台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等,進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对其涉及到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实现合法控制。互联网金融所设计的领域较为宽泛,有些领域出台的内容虽完善,但还要加强执行,网络支付、网上保险等内容的相关法律都需要进一步更新。根据互联网金融所设计的领域,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相应的监管对策,督促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与执行。从而实现对网络跟人信息的维护、电子签名、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引导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建立紧密、有效的防火墙,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的防控能力。
3.2拓宽金融管理的广度
我国金融行业历经多年的发展,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我国的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行业都已具备一条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跨越了诸多行业领域,其服务内容也多种多样,在管理过程中,会出现监管的“真空”与重复情况,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起跨行业、跨地域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制定符合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的跨层次管理模式,以监管部门为主,辅之以商务、信息等服务机构,明确监管的范围、职责。
互联网监管手段和主体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管理主体的规定只停留在原则、制度上的规定,并且有着监管模糊、权属不清的问题。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将监管主体地位明确,同时还要对其职能进行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加强基层的监管力量,对基层监管人员加强培训,提升其综合业务水平。针对网络贷款的办理,要加强构建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组织类型和风险大小的监管制度,区分类型、阶段,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
4结语
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面对未来道路上的挫折,各方都要同心协力,从业机构的企业家和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积极探索创新实践,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监管部门应秉承“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规则;自律协会应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只有相关的各方都携起手来才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创造一片美好的蓝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策略
0引言
当今,信息化产业的比重稳步上升,互联网更是成为各行各业的人必不可少的工具。互联网金融的涉及面特别广阔,也受到很多人的支持,例如,电子支付、理财、电子交易等。电子商务是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打开的一个重要因素,大约一九九五年后人们才渐渐接受并融入金融市场,生活上也改变了。国内的金融電子市场需要尽快赶上国家化的发展脚步,才能保证投资者权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是固定的,它受到云计算、大数据、通信手段、社交网络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如今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各有新颖之处。按模式分类的话,它主要可以被分成六类,即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渠道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
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下的定义,广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服务模式,它以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桥梁,而这些机构要给予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别种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行业从2004年开始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在2008年、2009年出现爆发性增长。截至2013年末,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第三方支付的代表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微信支付。
1.1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
众筹即群众集资。它是以一种预购、团购的模式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的一种方法。众筹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喜欢该项目的人可以承诺捐献或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1.2互联网金融中P2P网络借贷
P2P指的就是点对点信贷,P2P网贷能借由第三方互联网渠道来做到使资金借、贷各方身份明确。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2007年6月纯线上P2P模式的拍拍贷成立,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时代。截至2013年末,中国P2P网贷平台达到523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P2P网络信贷的代表有人人贷、拍拍贷等。
1-3互联网金融渠道
互联网金融渠道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模式,它考虑到了电子商务平台里的群众数量,然后网络服务和金融产品进行搭配,用户可直接在网上购买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这部分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转账支付等。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具有不限购买门槛、无手续费、随时赎回等优点。互联网金融渠道的代表有余额宝、理财通等。余额宝于2013年6月推出,截至2013年末,余額宝申购客户规模已经突破4303万户,基金存量规模达1853亿元,累计申购金额4294亿元。
1.4大数据金融
当前,大数据金融服务的主要代表有:京东、苏宁的供应链金融和阿里小额信贷。大数据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挖掘出有价值的客户,满足其各种金融需求。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金融模式的发展,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运营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可提供流动性从而解决资产与负债流动性不匹配问题,可拓展几千万小微企业市场,解决客户不足问题。
可以预见,伴随着国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还在日新月异地进行,将会有更多更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或者现有几种模式将出现新的融合。
2目前互联网金融下的监管挑战
群众确实从互联网金融身上获了益,所以,这就要求金融监管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
2.1金融信息安全监管的难题
有别于以前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由于以网络为载体,通常容易受到来自互联网的各种侵害,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风险。客户的私人信息、认证介质等环节,一旦出现了某些问题,就会引发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说完全依赖于网络,电子交易在硬件以及数据传输等方面传输受阻,受到黑客的攻击与病毒侵入,随时都会产生交易异常、资金盗用、客户信息外泄等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维护互联网的金融信息安全,需要更多的关注,并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对其实行安全维护。
2.2货币操作与供给的难题
电子货币在市场中的地位逐步提高,以往,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的唯一机构,改变模式后,多家合作发行的模式更普及。电子货币广泛使用让货币供给的组成部分被改变,这对货币的供给和定义都带来巨大影响。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的清算方式都采取电子化形式,资金瞬间即可到账,会减少社会中钞票的使用数量,货币的流通速度大大被提升,央行在测算货币的流通、货币乘数以及货币需求上都面临诸多困难,中央银行指定的货币政策会越来越困难,难于掌控。
2.3严厉打击反洗钱工作
互联网的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的,这种情况下除了有基本的交易记录,其他的凭证都是难以确认的。主要是通过电子签名、电子密匙等方式来对身份进行验证,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会为金融机构的识别带来一定困难。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极易被不法人员所利用,从而进行非法交易。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不法分子可以充分地对这项条件加以利用,轻而易举地完成资金的盗用,这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带来相当难度。 3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的措施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政府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必须对互联网金融的前进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政府具有组织协调能力,政府需要发挥其作用来促进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回归到一个统一的运作系统中。當前互联网金融较为松散,缺乏相关的系统性指导。法律法规是任何一切行动的保障和约束,这也是国家进行金融管理的有效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需要进一步对现有法律加以完善和修订,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对相关条款给予补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台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等,進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对其涉及到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实现合法控制。互联网金融所设计的领域较为宽泛,有些领域出台的内容虽完善,但还要加强执行,网络支付、网上保险等内容的相关法律都需要进一步更新。根据互联网金融所设计的领域,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相应的监管对策,督促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与执行。从而实现对网络跟人信息的维护、电子签名、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引导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建立紧密、有效的防火墙,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的防控能力。
3.2拓宽金融管理的广度
我国金融行业历经多年的发展,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我国的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行业都已具备一条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跨越了诸多行业领域,其服务内容也多种多样,在管理过程中,会出现监管的“真空”与重复情况,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起跨行业、跨地域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制定符合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的跨层次管理模式,以监管部门为主,辅之以商务、信息等服务机构,明确监管的范围、职责。
互联网监管手段和主体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管理主体的规定只停留在原则、制度上的规定,并且有着监管模糊、权属不清的问题。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将监管主体地位明确,同时还要对其职能进行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加强基层的监管力量,对基层监管人员加强培训,提升其综合业务水平。针对网络贷款的办理,要加强构建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组织类型和风险大小的监管制度,区分类型、阶段,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
4结语
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面对未来道路上的挫折,各方都要同心协力,从业机构的企业家和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积极探索创新实践,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监管部门应秉承“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规则;自律协会应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只有相关的各方都携起手来才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创造一片美好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