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淑女》庭审叙事策略及移情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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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庭审中,所有事实的确定,都是通过叙事实现的,律师所使用的询问技巧与策略极其重要,这些策略决定了他能否为委托人带来最理想的结果,即无罪或最低的刑期。结案陈词是辩护律师的最后一搏,这一环节把陪审团成员的心理意象和移情作用推向高潮,律师必须利用法律叙事,为陪审团营造一个虚拟而逼真的情境,并在这个情境中有针对性地对他们的某些观点施加影响,以达到说服的目的。
  关键词:叙事 结案陈词 策略 移情性
  被誉为英国推理小说巨匠的威尔基·柯林斯所著的《月亮宝石》被称为是“英美文学中第一部长篇侦探小说,直到今日,《月亮宝石》在同类作品中也几乎是完满的”。他的另一本小说《白衣女人》的布局则被誉为是整个英国小说文学中最别出心裁、组织最严密、最天衣无缝的,它表现了柯林斯卓越的写作技巧。而首先亮相于2008年的中译本小说《法律与淑女》,在国内却没有引起多大的反响,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数,只有朱怡霖的《(法律与淑女)主題解析》,文章从小说的主题人手,深入研究其深刻的内涵。这本小说有审判场景,按照魏格默尔的界定,它也是一本法律小说,本文拟以辩方律师的叙事作为研究原点,针对其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时所使用的策略以及结案陈词的移情性进行分析探讨。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中,庭审的真正参与者是律师和陪审团或法官,交流主要是从律师到陪审团或法官。在法庭上,陪审团成员只是听众,他们不发表任何意见,却起到关键的作用。辩护叙事结束之后,先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再由法官具体量刑。因此,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的地位至关重要,他们掌握着真正的话语权,他们的叙事会影响陪审团成员的决定。证人对于律师来说只不过是用来打赢官司的工具,所以律师知道他们需要讲故事,他们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必须捆绑在一起,再以叙事的形式展开。而庭审取胜的法宝在于对陪审员要了如指掌,需研究他们的喜好、心理特征,因此,庭审叙事必须具有说理性与移情性,才能打动陪审员,让陪审团成员站在被告一方,这些特征与律师所使用的询问技巧与策略息息相关。比如质疑证人的可信度、提出新的嫌疑人、隐瞒证据、混淆视听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陪审员走进审议室时给他们大量的信息,让他们心中只有一个感觉——疑惑,即对犯罪事实的怀疑。所以,庭审不仅仅是法律,还涉及心理学、神经语言学,可以说,它是一门科学。
  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过程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这些程序由法官主持,如法官宣布开庭、原告陈述诉讼理由、被告陈述答辩理由(之后双方可以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询问)、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提出答辩意见再由被告方进行答辩,这也是一个举证质证的过程)、最后陈述、案件评议、宣告判决”。各个环节紧紧相扣,每个环节的顺序也不能随意颠倒。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审理场面都是沉闷而枯燥的盘问和陈述,整个庭审过程可能持续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法律与淑女》的庭审场景也是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的:首先是检察官宣读指控尤斯塔斯毒杀了第一任妻子的起诉书,这是指控叙事。然后是嫌犯辩称自己是无罪的,接下来是控辩双方证人上场,这是辩护叙事和证人叙事环节。持续五天的庭审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麦卡伦夫人真的是被砒霜毒死的吗?第二,是谁毒死了她?第三,杀人的动机是什么?
  因为受害者不能说话,她没法告诉参与庭审的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那么作为控方的律师为了寻求正义,将凶手绳之以法,他们只能从证据下手,运用他们的常识进行合理的推理以确定到底发生了何事。因此法庭辩论成为庭审关键的一环,在这个环节中,证人们轮番上场,控辩双方言语交锋高潮频现。法庭询问一般遵循一种传统的发话——反应——评价结构:律师发话,证人做出反应,律师还可能对证人的反应做出评价,在叙事过程中伴随着论证与说理。被告也许是清白无辜的,但犯罪指控会让证人对他产生负面看法,因此尽管控方证人没有受到伤害,但通常在潜意识中会对被告怀有敌意,而辩护律师也常常被看成是被告的盟友。
  尤斯塔斯涉嫌杀妻案中他和已故夫人关系及她的性格问题成为审判的焦点,已故夫人生病的最后时刻负责照顾她的护士的证词如下:
  My own idea is,that her temper was made still more imtable by unhappiness in her mamed life. She was far being a reserved person. Indeed, she was disposed (as I thought) to be a little too communicative about herself and her troubles,with persons, like me, who were beneath her in station.
  she did not scruple, for instance, to tell me (when we had been long enough together to get used to each other) that she was very unhappy, and fretted a good deal about her husband. One night, when she was wakeful and restless,she said to me.(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她个人的看法是:已故夫人不幸福,和丈夫关系不融洽。她任性、暴躁、容易激动,这是婚姻不幸导致的。虽然动机不是谋杀的唯一要素,但是一个有说服力的庭审故事需要它。护士这一证词提供了谋杀的动机,她的陈述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让在场的人相信丈夫是为了摆脱丑陋又爱嫉妒的妻子而毒死了她。
  在庭审中,所有事实的确定,都是通过叙事实现的,但故事极少是直接讲述的,都是以转述的形式讲述,而且极少有不被打断的。当然打断证人的叙事有时会毁掉辨别真伪的依据,除非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在审判过程中,律师要懂得如何正确使用提问策略以达到自身的目的,他甚至可以一点一点地诱导甚至逼问证人。前面提到证人在作证时他们的叙事往往是对处于另一时空的人物话语的转述。“叙述者可原原本本地引述人物言词,也可仅概要转述人物话语的内容;可以用引号,也可省去引号;可在人物话语前面加上引导(小)句(如‘某某说’),也可省略引导句,如此等等。”读者从护士的叙事内容可以看到她用了“she”这一人称代词,以及她证词前半段在转述已故夫人的抱怨时使用的时态,这些都表明她用的是转述话语,可以看出她采用的是概要转述人物话语的内容,并省去了引号,用了人称代词“she”。从转述形式看,这种转述属于间接引语。“间接引语(Indirect Speech)则是叙述者以自己的话向他人转述原说话人的意思。一般由说明部分和从句组成一个陈述型的宾语从句。它的特点是转述者可根据自己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原话加以修改、解释、加工。”从叙述者介入的不同程度来看,转述话语的形式与原述话语的形式越接近,二者的一致性越高,也就是说叙述干预较少,人物话语能够被原原本本地展现出来,不带任何叙述加工的痕迹,忠实度也越高。但护士的证词中出现的“as I thought”“My own idea is”等,这类表达表明她不仅仅根据自己所处的时空改变了人称、指示词等,还使得她所转述的内容明显带有主观性,护士在叙述自己看法的同时又转述了已故夫人的话,这种叙述者文本和行为者文本互渗的形式形成了自由间接引语。叙述者文本和行为者文本如此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无法区分叙述层次,其忠实度也就无法辨别了。   护士的转述是否和已故夫人的原述一致,已故夫人的抱怨是否是可靠的叙述,这两个疑点足以成为辩护律师质疑的理由,本来“从间接引语中重构‘原先的’直接引语是不可能与不适当的”,更何况护士的叙事还混淆了叙述层次,所以她的叙事文本的可信程度也随之被降低。这类转述通常还会在引导词前增加贬义性或反驳性副词、连接词,从而表达自己的态度、情感、立场,这种证词属于似真非真的消息来源,这是不应该被法庭审判所采用和认可的。果然,当护士长篇大论讲述已故夫人的不幸时,辩护律师打断了她,在他看来护士的证词松散、不可靠,他甚至质疑这样的证词法庭是否能够采纳。经过简短的商议后,全体法官一致决定,上述证词不被采纳。证人亲眼看到、观察到的丈夫和妻子间的关系,是他们能够接受的唯一证据。
  “律师询问证人时,实际上并不试图引出证人自己对于事件的描述,而是尽力影响证人的证词,以便有利于律师在法庭诉讼前就精心准备好的对事件的描述。”所以,辩护律师必须拥有清晰可辨的行动目标、敏锐的观察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接手案件时,他往往都对胜诉的审判结果有着强烈的渴望。要打赢官司,他必须有备而来,及时抓住证据或证词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加以否定。尤斯塔斯涉嫌杀妻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攻击证人证词的可信度这一策略达到控制信息的目的,这是律师对证人的反应做出评价的方式。律师对回答过程进行了干预,并且引导回答过程中与他预期不符的答语,通过这些手段控制了实施过程,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对证人的控制。
  在接下来的交叉询问中,在被告律师的逼问下,护士不得不修改了证词,把已故夫人描述成人们模仿的典范,也深受所有人的爱戴和欢迎,而丈夫从未发过脾气,即使夫妻争吵他也没有表现出生气反而更显抱歉。这是第二种证词,这一证词为嫌犯争得了利益。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因此相互對抗的气氛非常明显。在交叉询问对方证人的过程中,律师为了建构对其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真相”,在语言上和策略上都会有不同的选择,在证据不充分或者信息不明朗的情况下,律师会引用已知的陈述,同时采用反问策略,使用一连串攻击性的问题或互相矛盾的信息构成反问用以驳斥证人,以便挖掘出合理的事实。这种策略会让证人不安、迷惑、困窘,达到否定证词、降低证词可信度的目的。
  在这桩案件中,已故夫人确定是被毒死的,但是在讨论谁毒死了她这个环节中,疑犯的辩护律师向对方证人提出了几个有关砒霜和改善肤色的问题:
  “Did you ever notice, when you were setting Mrs Eustace Macallan’s room to rights, whether the water left in the basin was of a blackish or bluish colour?”The witness answered,“I never noticed anything of the son.”
  The Dean of Faculty went on:
  “Did you ever find, under the pillow of the bed, or in any other hiding place in Mrs Macallan’s room, any books or pamphlets, telling of remedies used for improving a bad complexion?" The witness answered,“No.”
  The Dean of Faculty persisted:
  “Did you ever hear Mrs Macallan speak of arsenic,taken as a wash, or taken as a medicine, as a good thing to improve the complexion?" The witness answered,“Never.”
  Similar questions were next put to the nurse,and were all answered, by this witness also, in the negative.
  这一部分辩护律师的叙事是通过与证人之间的言语互动完成的,他的直接叙述对象是法官和陪审团成员,间接的受述者是控方律师及其他旁听观众。辩护律师重复使用了“Did you ever……?”这一句型,通过三组问题的提问来引起在座所有人的注意和思考。“Did you ever…?”是一种是非问话,这属于封闭性问话,限制了答话的范围,它不要求答话人提供新信息,只是要求答话人对问话信息、内容加以证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在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使用是非问话的频率比较高,因为问话的内容越具体,对答话人的控制力就越大。
  虽然证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但这个问询的环节让陪审团和听众都明白了律师的真正用意,他通过提问中隐藏的预设,将某些内容让证人确认后转化成证据,“通过控制提问方式,律师可以将交叉询问的对话形式转化为为他服务的‘独白’形式”。“阁下,正是我们要说的,也是作为辩护的基础,我们打算去证实的。我们不能怀疑麦卡伦夫人死于中毒这一医学证据。但是我们断定她死于过量服用砒霜,当作面部瑕疵的修补手段,秘密地在她自己的房间里无知地使用。嫌犯当着郡长做出的声明中,特别说明他是应妻子的请求买的砒霜。”辩护只需要表明控方的指控在一些重要方面有缺陷,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成功地创造不利于控方的证据,那么陪审团被说服接受新的解释,这样一来,案情有了转机。辩护律师所使用的问话策略就是通过利用问话的支配力和控制力成功地控制证人的证词。
  如果有人被谋杀,凶手常常是被害者认识的人,点头之交、朋友、家人或爱人。为什么人们会更倾向于伤害自己最爱的人?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会带来什么样的辩护?如果当事人认识被害者,那么辩护的策略就是嫁祸给另外一个认识的人。如果寻求其他嫌疑犯未果而且没有新的、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嫌犯谋杀了被害者,那么,辩护律师的结案陈词则成为最后一搏,这一环节把陪审团成员的心理意象和移情作用推向高潮。   每一个叙事都是一个整体,它是由事件与实存等因素构成的,庭审叙事也是一个完整的故事。“故事包含着‘事件’本身,无论是真实还是虚构的,均在构想层面发挥着显著作用。但比较而言,叙事不仅包括这些故事的‘事实’,还包括故事的讲述,甚至涉及叙述者和听众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庭审叙事中,叙事空间的角色是由法庭来扮演的,庭审叙事作为一种话语叙事的方式满足了法庭辩论中对“说”的欲望,同时也满足了“听”的好奇心,叙述者和听众之间的人际关系决定了庭审叙事的有效性,庭审也是一个考查讲故事和听故事能力的过程。
  “由于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而符合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包含有细节性描述。这些细节性描述给听众留下的印象是,该事件是跌宕起伏的,充满色彩的,容易理解的和真实的。”所以,这个过程能将参与庭审的人传送到故事的情境中,同时使他们体验到两种变化:心理意象和移情作用。心理学认为,心理意象和移情作用这两种心理活动会对人们的认知产生影响。“心理意象是指脑对不在眼前的事物的形象的反映,是人们对过去经验的事物,在心底留下的印象所唤起的再现。”叙事可直接运用文字修饰语来引发心理意象,让观众产生“身临其境”的幻觉,也即是说,参与者会臆想出自己正在经历的故事情节,把自己融入案件的情境之中。移情作用则是把自己的情感移到外物身上,觉得外物也有同样的情感。移情的作用是相當大的,它发生于陪审团成员的内心,是最为强大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效果是引起他们行为上的合作与情感上的共鸣。在倾听辩护律师讲故事的时候,他们会对律师本人产生一种特殊的兴趣,他们不再把他看成是被告的盟友,他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得非常和谐,他们善于顺从律师的意旨,了解他的暗示,集中于他讲述的故事,分析他所提供的细节,用心去体会故事中人物的感觉、情绪和思想。他们心中的某些观点或观念,已经被悄然改变。律师也深知其中的奥妙,他可以利用法律叙事,为陪审团营造一个虚拟而逼真的情境,并在这个情境中有针对性地对他们的某些观点施加影响,以达到说服的目的。
  在尤斯塔斯杀妻案中,辩护律师的表现非常出色,他的结案陈词既有说服力又不乏义正词严,既客观又全面。他从两方面进行了总结,首先从丈夫的角度:“我对妻子深表同情。但是我要说,这个案子的受害者,从始至终,都是丈夫。凡是那个可怜的女人经受的痛苦,站在被告席上的不幸的人都经历了,而且现在正在经受更多的痛苦”。律师非常聪明地把丈夫所处的可怕境地归结为他宽容的本性,因为他深爱着自己的妻子,所以对于她提出的所有要求从不拒绝也从不怀疑她的动机。对于已故夫人,律师从三方面分析了案情,首先,妻子充满热情地依附着丈夫;其次,她对个人的相貌缺陷感到痛苦;最后,她知道服用砒霜是一种修复缺陷的手段。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她秘密地服用过量的砒霜导致最终的死亡。懂得利用叙事策略的辩护律师通过叙事最大限度地还原了人物和故事语境,陪审团成员在听的过程中会不断地提出各种问题:如果我们把夫妻口角的叙事也纳入证据当中,那么,丈夫谋杀妻子也就必然是故事的逻辑叙事结论了,但生活真的能提供这样一种叙事逻辑吗?丈夫在帮妻子买砒霜时能预见到其真正的目的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他们无法避免地把自己融入故事中,会不自觉地给予解释性回应,当然这种回应不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而是通过想象,叙事的功能就是能够激发对各种各样潜在细节的推断。正如刘燕在《法庭上的修辞》一书中所指出的:“叙事作为一种伴随人类发展并建构着人类历史的语言活动,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具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当叙事者讲述他人故事的时候,也向听到/读到故事的人传达了‘你们应当怎样生活’的教训,听众自然会根据故事人物的行动和行为结果来检测自己的行动。”所以陪审团成员会将心比心,用来自于自身的经历和观察的常识做出不违背自己良心的裁决。
  把叙事拖得太长会让陪审团的思维过于发散,不利于其理解律师想要集中表达的观点。所以,干净利落的收尾是一个好的叙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最后律师做了如下总结:“可怜的人儿,从始至终,她保守着她的秘密。就像如果她戴了假发,或者为了牙齿对牙医感恩戴德,她会保守秘密一样。于是你们看到了她的丈夫,生命有了危险,因为一个女人的行为像一个女人的行为——陪审团的先生们,像你们的妻子,处在相似的情况下,对你们所做的。”辩护律师所采用的感情充沛的结案陈词把疑犯的亲身经历当作事实呈现给陪审团以博取他们的同情。
  在苏格兰的法律中,陪审团成员可以给除了“有罪”与“无罪”这两种之外的第三种裁决,也就是“证据不足”,尤斯塔斯杀妻案最终以“证据不足”结束。在证词和间接证据都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陪审团给的裁决已经是令人满意的了,律师所使用的询问技巧与策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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