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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世界各国把二氧化碳的减排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心,效果最显著的当属欧盟国家实施的碳税。本文通过对欧盟各国碳税立法的研究、比较,针对欧盟碳税区域协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个人见解分析,提出先统一对外国企业和产品征收的碳税标准、先统一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的碳税标准、碳税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的逐步提高等观点。
关键词:欧盟碳税;协调;法律保障
碳税是针对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以此保护环境并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碳税作为一种改善环境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被欧盟国家率先实施,碳税的实行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起到了显著效果。但在欧盟区域内部有关碳税的规定各国并不一致,对彼此交流造成一定影响。[1]欧盟各国对于统一碳税的提议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在本文中仅提出一些拙见。
一、 环境权入法
环境权由德国人率先提出,其内涵是对人权的保障,它给予个人因遭受环境污染而诉诸司法机关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对人权的维护,另外它也赋予普通公民监督污染源排放者,并且通过自身能力及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严惩的权利。环境权入法可以促使国家行政机构以外的公民、企业、其它组织积极参与到减排过程中,使他们认识到环境利益的重要性。
二、 欧盟有关碳税区域协调的法制建设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区域协调机构。可由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推荐适宜人员,分别组成专门管辖有关泛欧盟碳税的专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法院和检察院)、协调机构。这样可以就欧盟碳税的问题进行集中专门的管理,并且可以通过协调机构的调控来平衡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
(二)环境立法和碳税立法。完善环境指标体系,设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和节能减排相关设备和产品的标准,将各国对于生态环境的考量标准予以精细化规定。[2]在立法中要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协调各国确定各自每一年度或期间的减排任务;对于全体欧盟国家都有污染前的预防义务、尽可能降低污染的义务以及尽最大努力治理的义务;另外当污染者违反义务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和内容,对其施以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者加重其下一年度的减排任务,抑或强制其用自己的优势技术领域去援助技术落后的国家。
(三)重视碳税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坚决履行各成员国达成一致的协议及制定的条约等,在重视立法过程的同时更应着重强调相关规范的真正落实,由相关机关执行、监督,并督促各国切实履行欧盟各国达成一致的义务规范。
(四)监督检查机制。
1、监督主体。设立欧盟碳税专门检察院作为专门监督机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传媒舆论等可以进行社会监督和辅助监督。
2、监督方式。每一年度或期间统计各国碳排放量,与前一年协议的减排义务相比较,针对其减排义务完成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相关数据应及时公布在欧盟官方网站,并且在各国、各地区予以张贴公布并在各主要新闻中公布本国及相关国家的减排情况,使得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传媒舆论等能够有效监督,另外也能宣传节能减排的思想,促进公民自发的将节能减排运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
3、惩罚机制。如有违反欧盟碳税协调相关立法和政策规定的国家,需向欧盟相关管理机构缴纳罚款,并在下一年度承担加重的减排量义务,抑或提供自己的优势技术方法去援助技术落后的国家。
三、纠纷解决方式——ADR解决方式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起源于美国的解决争议的新方式,又称“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它的程序相对简洁,而且不会损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被很多西方国家所采用,近年来国际上有很多国家纷纷实施。它是一种能够在司法程序内迅速解决纠纷的新方法、新手段,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分流进入法院的案件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另外ADR是在案件进入法院后的一种非审判的纠纷解决途径,所以不会损伤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适于在欧盟统一碳税的进程中统一适用来保障协调好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
四、欧盟统一碳税进程中的法律革新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性仍明显,一些国家欠发达,而一些如英国的国家又还没能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所以碳税的统一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能急于求成,有待相关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构与时俱进的革新法律与政策措施,逐步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的碳税达成统一。
鉴于我的个人观点,可以运用以下具体的渐进措施:
(一)先统一各国对外国企业和产品征收的碳税标准。先统一各国对外国企业和产品征收的碳税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贸易壁垒,所以首先先从对外碳税着手来统一欧盟各国的碳税。各国公民都有权选择优质的产品,享受优质的服务,而不是以国家为界限,技术优质,产品优质,这些本来就是决定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关键因素,如果因为国家界限的关系而否定市场经济的作用,维护本国企业,则是与国际法律相违背的,且背离了全球化的市场经济这一主旋律,并且否定了市场经济对企业技术革新的促进作用。
(二)先统一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碳税标准。先统一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碳税标准,维护各成员国的经济利益,法律对社会的调节要讲究效率原则,环境利益重大,但是不能牺牲各国最基本的发展利益。[3]环境至关重要,法律要维护其利益,但同时,法律也要维护人类发展的利益,不能极端的背离任何一方。另外,对于一些关乎国家民生的基础设施行业,例如发电站、供暖企业等,它们是维护各国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行业,如果一味苛求各国迅速统一这些行业的碳税有损人权和道义,显然是强人所难。所以,对于这些受碳税影响较大的行业,我们必须晚一些实施统一,先从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统一,逐步促进各国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逐步使得各成员国的相关企业适应碳税的适用,然后再逐步统一那些受碳税影响较大行业的碳税标准。
(三)碳税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的逐步提高。碳税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的逐步提高,使各成员国对于欧盟统一制定的碳税标准有个适应的过程,这与各国内部的碳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变化不尽相同。[4]首先,初步征收统一碳税的应该是那些在各国重要程度和本国原来碳税税率差异性较小的行业,从这些行业开始统一征收可以避免各国的不公平,容易达成共识,维护各国平等地位。另外,初始统一征收碳税时,尚还存在一些欠发达的、减排技术落后的国家,最初的统一碳税税率过高可能会对那些国家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所以必须关切它们的利益,初始采取较低税率,待技术逐步提升后再提高税率
总之,为了有效利用法律控制、社会调节,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充分发挥法律改造世界保护人权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全方位和谐。
参考文献:
[1]唐玉华.OECD国家环境税制的国际比较[D].河北大学.2004年.
[2]杨解君.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能源法[M].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5月第1版: 第123页.
[3]薛刚.关于碳税设计中的次优选择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12期:第26页-30页.
[4]黄振中, 赵秋雁, 谭柏平, 廖诗评.国际能源法律制度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 第14页-23页.
作者简介:肖红(1988—),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院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欧盟法。
何赛(1989—),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院校: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世界各国把二氧化碳的减排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心,效果最显著的当属欧盟国家实施的碳税。本文通过对欧盟各国碳税立法的研究、比较,针对欧盟碳税区域协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个人见解分析,提出先统一对外国企业和产品征收的碳税标准、先统一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的碳税标准、碳税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的逐步提高等观点。
关键词:欧盟碳税;协调;法律保障
碳税是针对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以此保护环境并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碳税作为一种改善环境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被欧盟国家率先实施,碳税的实行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起到了显著效果。但在欧盟区域内部有关碳税的规定各国并不一致,对彼此交流造成一定影响。[1]欧盟各国对于统一碳税的提议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在本文中仅提出一些拙见。
一、 环境权入法
环境权由德国人率先提出,其内涵是对人权的保障,它给予个人因遭受环境污染而诉诸司法机关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对人权的维护,另外它也赋予普通公民监督污染源排放者,并且通过自身能力及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严惩的权利。环境权入法可以促使国家行政机构以外的公民、企业、其它组织积极参与到减排过程中,使他们认识到环境利益的重要性。
二、 欧盟有关碳税区域协调的法制建设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区域协调机构。可由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推荐适宜人员,分别组成专门管辖有关泛欧盟碳税的专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法院和检察院)、协调机构。这样可以就欧盟碳税的问题进行集中专门的管理,并且可以通过协调机构的调控来平衡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
(二)环境立法和碳税立法。完善环境指标体系,设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和节能减排相关设备和产品的标准,将各国对于生态环境的考量标准予以精细化规定。[2]在立法中要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协调各国确定各自每一年度或期间的减排任务;对于全体欧盟国家都有污染前的预防义务、尽可能降低污染的义务以及尽最大努力治理的义务;另外当污染者违反义务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和内容,对其施以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者加重其下一年度的减排任务,抑或强制其用自己的优势技术领域去援助技术落后的国家。
(三)重视碳税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坚决履行各成员国达成一致的协议及制定的条约等,在重视立法过程的同时更应着重强调相关规范的真正落实,由相关机关执行、监督,并督促各国切实履行欧盟各国达成一致的义务规范。
(四)监督检查机制。
1、监督主体。设立欧盟碳税专门检察院作为专门监督机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传媒舆论等可以进行社会监督和辅助监督。
2、监督方式。每一年度或期间统计各国碳排放量,与前一年协议的减排义务相比较,针对其减排义务完成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相关数据应及时公布在欧盟官方网站,并且在各国、各地区予以张贴公布并在各主要新闻中公布本国及相关国家的减排情况,使得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传媒舆论等能够有效监督,另外也能宣传节能减排的思想,促进公民自发的将节能减排运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
3、惩罚机制。如有违反欧盟碳税协调相关立法和政策规定的国家,需向欧盟相关管理机构缴纳罚款,并在下一年度承担加重的减排量义务,抑或提供自己的优势技术方法去援助技术落后的国家。
三、纠纷解决方式——ADR解决方式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起源于美国的解决争议的新方式,又称“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它的程序相对简洁,而且不会损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被很多西方国家所采用,近年来国际上有很多国家纷纷实施。它是一种能够在司法程序内迅速解决纠纷的新方法、新手段,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分流进入法院的案件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另外ADR是在案件进入法院后的一种非审判的纠纷解决途径,所以不会损伤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适于在欧盟统一碳税的进程中统一适用来保障协调好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
四、欧盟统一碳税进程中的法律革新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性仍明显,一些国家欠发达,而一些如英国的国家又还没能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所以碳税的统一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能急于求成,有待相关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构与时俱进的革新法律与政策措施,逐步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的碳税达成统一。
鉴于我的个人观点,可以运用以下具体的渐进措施:
(一)先统一各国对外国企业和产品征收的碳税标准。先统一各国对外国企业和产品征收的碳税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贸易壁垒,所以首先先从对外碳税着手来统一欧盟各国的碳税。各国公民都有权选择优质的产品,享受优质的服务,而不是以国家为界限,技术优质,产品优质,这些本来就是决定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关键因素,如果因为国家界限的关系而否定市场经济的作用,维护本国企业,则是与国际法律相违背的,且背离了全球化的市场经济这一主旋律,并且否定了市场经济对企业技术革新的促进作用。
(二)先统一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碳税标准。先统一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碳税标准,维护各成员国的经济利益,法律对社会的调节要讲究效率原则,环境利益重大,但是不能牺牲各国最基本的发展利益。[3]环境至关重要,法律要维护其利益,但同时,法律也要维护人类发展的利益,不能极端的背离任何一方。另外,对于一些关乎国家民生的基础设施行业,例如发电站、供暖企业等,它们是维护各国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行业,如果一味苛求各国迅速统一这些行业的碳税有损人权和道义,显然是强人所难。所以,对于这些受碳税影响较大的行业,我们必须晚一些实施统一,先从受碳税影响小的行业统一,逐步促进各国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逐步使得各成员国的相关企业适应碳税的适用,然后再逐步统一那些受碳税影响较大行业的碳税标准。
(三)碳税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的逐步提高。碳税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的逐步提高,使各成员国对于欧盟统一制定的碳税标准有个适应的过程,这与各国内部的碳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变化不尽相同。[4]首先,初步征收统一碳税的应该是那些在各国重要程度和本国原来碳税税率差异性较小的行业,从这些行业开始统一征收可以避免各国的不公平,容易达成共识,维护各国平等地位。另外,初始统一征收碳税时,尚还存在一些欠发达的、减排技术落后的国家,最初的统一碳税税率过高可能会对那些国家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所以必须关切它们的利益,初始采取较低税率,待技术逐步提升后再提高税率
总之,为了有效利用法律控制、社会调节,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充分发挥法律改造世界保护人权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全方位和谐。
参考文献:
[1]唐玉华.OECD国家环境税制的国际比较[D].河北大学.2004年.
[2]杨解君.国际能源合作与国际能源法[M].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5月第1版: 第123页.
[3]薛刚.关于碳税设计中的次优选择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12期:第26页-30页.
[4]黄振中, 赵秋雁, 谭柏平, 廖诗评.国际能源法律制度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 第14页-23页.
作者简介:肖红(1988—),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院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欧盟法。
何赛(1989—),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院校: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