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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公约》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特别是在中国入世以后,国际贸易法学者的注意力更多地转向了对WTO规则的研究, 《公约》的研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尽管有不少学者的有关论著中涉及到了解释问题,或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具体问题时提及《公约》的解释问题,但对《公约》解释问题系统深入的专门研究尚付阙如,而这远远不能适应国际货物买卖日益蓬勃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公约
(一)对预期违约的概念界定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对预期违约制度均有较为明确、严谨的规定,《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内容。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⑴《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分类
《公约》第71 条和72 条规定,预期违约分为预先非根本性违约和预先根本性违约。第71条规定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可能不履行其主要债务时候的中止履行的权利,即预先非根本性违约。第72条规定的是预期根本违约,即在合同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将完全不会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⑵《公约》中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根据 CISG第 71 条的规定,构成预期非根本违约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在时间上,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履约期临近时,或者预备的履约开始时。2、要有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3、一方将不(能)履行的是其实质部分的义务。4、一方将不(能)履行必须达到“显然”的程度。5、守约方必须及时通知预期非根本违约方其将要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中止履行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这是预期非根本违约事实存续的条件。根据《公约》第 72 条的规定,并结合第 71 条的规定,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应具备以下要件:1、要有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或不会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或者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声明。2、上述事实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3.有事实表明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一方当事人声明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根本义务,将使对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被剥夺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权利,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之合同利益根本落空。
⑶CISG 关于分批供货合同的预期违约规定
根据 CISG 第 73 条第 2 款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 那么就可以说一方当事人已经预期根本违约了。
⑷《公约》中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一方当事人预期非根本违约后, CISG 赋予守约方当事人以中止履行权并要求对方提供充分保证,同时还赋予卖方停运权。对于预期根本违约,CISG 允许一方采用最严厉的救济权———无效救济。为了确保其正确行使,除了“根本违约”作为行使条件的限制之外,该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了另外的限制性要求:通知要求,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这两个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而作出的。
救济方式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范围是预期违约的中心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人对协作和照顾、不得欺诈、注意、忠实等附随义务的违反,预期违约侵害的是请求力不足的期待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基于此,预期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方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而实现的利益, 即期待利益,还包括受害方依赖合同行使而长生的损失,二者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 和履行合同支出的各种费用。
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损害赔偿金额可依具体情况而定: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额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予以减少或增加;②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预期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③受害方单方宣告解除合同且及时采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如购买替代货物、转卖货物等,预期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为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受害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则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公约》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
公约制度有其进步之处,但在制度设定上仍存在瑕疵,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发展之需。
(1)一是第 71 条中用了大量的程度词,使立法极富弹性,风险也增大。
(2)公约中又没有规定第 71 条第 3 款中信赖利益受损方未履行该项义务规定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3)第 71 条第 3 款规定的非根本性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该款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充分的保证或者提供的保证被一方当事人认定是不充足的,合同又该如何进行下去。
(4)在卖方的停运权方面,CISG 规定了卖方的停运权仅限于在预期非根本违约情况下并且仅限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关于货物的权利有关,也即卖方不能向第三人行使停运权。这对卖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为如果第三人与买方相勾结, 买方故意逃避合同义务, 那么卖方只能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而此时货物已经不在卖方控制之内。
参考文献:
[1]李玉红,韩晋.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评析[J].黑龙江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2]吴志忠.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J].法学评论,2009,(4)
[3]赵晋.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
[4]张望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以预期违约为视角[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5]卢科宁, 苏旭静.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法分析[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4)
[6]贾宝金.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7]吴志忠. 预期违约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1999.12
[8]肖明.预期违约制度及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运用[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6
作者简介:韩伟民(1971-),男,山西大同市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公约》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特别是在中国入世以后,国际贸易法学者的注意力更多地转向了对WTO规则的研究, 《公约》的研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尽管有不少学者的有关论著中涉及到了解释问题,或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具体问题时提及《公约》的解释问题,但对《公约》解释问题系统深入的专门研究尚付阙如,而这远远不能适应国际货物买卖日益蓬勃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公约
(一)对预期违约的概念界定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对预期违约制度均有较为明确、严谨的规定,《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内容。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⑴《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分类
《公约》第71 条和72 条规定,预期违约分为预先非根本性违约和预先根本性违约。第71条规定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可能不履行其主要债务时候的中止履行的权利,即预先非根本性违约。第72条规定的是预期根本违约,即在合同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将完全不会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⑵《公约》中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根据 CISG第 71 条的规定,构成预期非根本违约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在时间上,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履约期临近时,或者预备的履约开始时。2、要有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3、一方将不(能)履行的是其实质部分的义务。4、一方将不(能)履行必须达到“显然”的程度。5、守约方必须及时通知预期非根本违约方其将要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中止履行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这是预期非根本违约事实存续的条件。根据《公约》第 72 条的规定,并结合第 71 条的规定,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应具备以下要件:1、要有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或不会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或者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声明。2、上述事实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3.有事实表明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一方当事人声明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根本义务,将使对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被剥夺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权利,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之合同利益根本落空。
⑶CISG 关于分批供货合同的预期违约规定
根据 CISG 第 73 条第 2 款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 那么就可以说一方当事人已经预期根本违约了。
⑷《公约》中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一方当事人预期非根本违约后, CISG 赋予守约方当事人以中止履行权并要求对方提供充分保证,同时还赋予卖方停运权。对于预期根本违约,CISG 允许一方采用最严厉的救济权———无效救济。为了确保其正确行使,除了“根本违约”作为行使条件的限制之外,该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了另外的限制性要求:通知要求,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这两个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而作出的。
救济方式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范围是预期违约的中心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人对协作和照顾、不得欺诈、注意、忠实等附随义务的违反,预期违约侵害的是请求力不足的期待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基于此,预期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方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而实现的利益, 即期待利益,还包括受害方依赖合同行使而长生的损失,二者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 和履行合同支出的各种费用。
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损害赔偿金额可依具体情况而定: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额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予以减少或增加;②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预期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③受害方单方宣告解除合同且及时采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如购买替代货物、转卖货物等,预期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为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受害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则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公约》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
公约制度有其进步之处,但在制度设定上仍存在瑕疵,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发展之需。
(1)一是第 71 条中用了大量的程度词,使立法极富弹性,风险也增大。
(2)公约中又没有规定第 71 条第 3 款中信赖利益受损方未履行该项义务规定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3)第 71 条第 3 款规定的非根本性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该款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充分的保证或者提供的保证被一方当事人认定是不充足的,合同又该如何进行下去。
(4)在卖方的停运权方面,CISG 规定了卖方的停运权仅限于在预期非根本违约情况下并且仅限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关于货物的权利有关,也即卖方不能向第三人行使停运权。这对卖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为如果第三人与买方相勾结, 买方故意逃避合同义务, 那么卖方只能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而此时货物已经不在卖方控制之内。
参考文献:
[1]李玉红,韩晋.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评析[J].黑龙江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2]吴志忠.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J].法学评论,2009,(4)
[3]赵晋.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
[4]张望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以预期违约为视角[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5]卢科宁, 苏旭静.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法分析[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4)
[6]贾宝金.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7]吴志忠. 预期违约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1999.12
[8]肖明.预期违约制度及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运用[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6
作者简介:韩伟民(1971-),男,山西大同市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