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利益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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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一种新型合作性经济组织,在其治理过程中不仅面临一般组织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而且还面临由于其特殊的治理结构和外部环境带来的各种利益矛盾。本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内在原因为分析的起点,剖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协调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治理机制 利益冲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而产生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它在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其在治理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方面的利益冲突,通过正确认识农民合作社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这对于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治理机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内在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制度的载体,其相关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制度变迁的现象,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即所谓“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即所谓“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这种新制度的安排目的就是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外面的利润内部化,以求帕累托改进。
  (一)规模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耕作模式,农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由于农户成员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所以任何成员偷懒怠工都将会内化为这个家庭的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下,劳动监督费用大大降低,农户生产的积极性被大大提高,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也被充分调动起来。但是,这种制度下农户成了分散经营的主体,降低了经营效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户进行统一的生产、加工、销售和贮藏,政府给其提供技术指导,这样就可以享受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额外利润。
  (二)外部经济内部化
  农户通过组成一个集体组织,就能够发挥集体力量的优势,从而提高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能力。一方面,在生产源头上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享受量大从优等优惠,另一方面,在销售环节上通过统一定价,避免了单个农户之间通过价格来竞争的弊端,打破了农户被动接受的格局。同时,由于在集体经营的模式下,生产技术也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提高了科学技术的利用程度和经济效益,从而农户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三)降低风险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且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由蛛网理论可知,农户只能按照本期的市场价格来出售由预期价格所决定的产量,这种实际价格和预期价格的不吻合,就造成了产量和价格的波动,即使农户要根据经验来调整,但是这种调整还是远远不能回归到本期的市场情况,同时,农产品的贮存性能较弱,这就加剧了价格和产量的波动幅度,使得单个农户的抗风险能力较弱,由于农户大都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这些风险就会使其削减生产活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单生产、统一订价、农业保险等方式就可以大大降低整个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社员的抗风险能力。
  (四)降低交易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整合单个农户的资源,使得社员和资金的数量增加,从而扩大了经营的规模,实现了劳动力、土地、机器设备和资本生产要素的集中调配和使用,提高了经济效率。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弥补单个农户销售渠道窄、信息来源少等问题,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对接能力和竞争力,降低了交易费用。
  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费用所引起的收入的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使这种外在利润内部化,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
  但是,不管是现有制度还是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制度在实践中总是存在着治理问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中的利益冲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济性组织,其本身必然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一方面,合作社是由多个独立的生产者组织起来的共有企业,合作社的社员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全部参与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决策,必须委托其中的某些社员来代为管理;另一方面,虽然成功的合作会给合作社的各方带来利益,但合作社内部不同社员之间以及社员、理事会成员、经理人员之间的目标函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一致的。
  当合作社中的少数人具有控制权时,核心社员就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利用权力来损害其他社员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核心社员与中小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演变成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合作社是农民自下而上的互助性团体,其正是基于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组合而成,它还具有社会属性的一面,且在组织和经营过程中有国家和政府的干预,使之面临特殊的外部环境。所以,这就需要从合作社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来分析其在治理机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如下图所示,从内部结构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冲突主要有:合作社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合作社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外部环境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冲突主要有: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冲突,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联合行动来追求集体利益的组织,但只要是经济组织,就必然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的矛盾。在利益分配方面,由于一些核心社员或者大股东具有控制权,因此他们就可以直接控制分配方式,决定是否分红或者分红的方式和数量,目前合作社普遍存在不进行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全用于股金分红、不按照交易余额分配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小社员的利益,使得他们对合作社的信任度降低,造成社员退社的现象发生以及给其他非社员农户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或者社员有可能在于合作社的交易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把这种交易视作是普通的市场交换,只要其它企业提供更好的条件,这些社员就会转向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社员基础,合作社就会缺少积累资金,缺乏进一步发展的活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由少数股东或者农村能人、精英发起组织而成的,他们凭借自己拥有的资金、经营能力、人际关系和销售渠道等成为合作社前期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合作社的运营中扮演领导的角色,所以他们又称为核心社员,为合作社的起步和前期发展起着支柱作用。但是随着合作社社员的增多、规模的增大以及实力的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外部营销以及品牌建设等方面都对核心成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他们的各方面客观能力及条件不能满足这些客观要求,且在主观上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和领导地位,这就会直接制约合作社的发展,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三)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前所述,核心社员在在合作社中扮演领导的角色,虽然其他社员具有监督经营者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监督成本过高,所以往往就采取“搭便车”的行为,由核心社员代表其他社员监督经营者,这就很可能导致核心社员设租,经营者寻租的现象,从而直接损害了其他社员的利益。另外,出于公平目标的考虑,大多数合作社都主张劳动与资本的有机结合,以按劳动(或交易额)分红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且红利率一律不允许超过当面国家银行的储蓄利率,把握好两种分红的比例,主要是为激励全体成员劳动或使用合作社服务的积极性。如果按劳动(或交易额)分配的比例过小,按资本分红的比例过大,就会使社员之间劳动或贡献差异在收益分配上得不到充分体现,导致其惰性的产生,进而影响合作社公平和效益的目标;如果劳动(或交易额)分配比例过大,资本分红比例过小,就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减缓资本集聚的速度,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冲突
  党的十八大再次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提出千方百计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增收的引擎,是国家和政策重点关注和扶持的对象,2012年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已经达到2亿元,占财政部扶持资金的70%左右,合作社得到的扶持资金在几十万到150万之间,平均都在50万以上,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为了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同类合作社之间必然出现竞争扶持资金的现象。此外,一些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类合作社为了争夺项目和资源,必然会出现彼此间利益冲突的情况。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
  合作社自产生以来就一直遵循自愿、民主、独立的原则。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把自愿作为罗虚代尔合作社首要原则,列宁也强调在联合农民成公社或劳动组合中要完全让农民自己自由决定,“任何强迫手段都是工农政府所不能采取的,而且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实践中,即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的组织,除一部分在组建时依托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外,在其自主经营过程中也会受到政府的干预,若干预过多而逾越了边界的话就必然使合作社的自主经营管理流于形式,且这种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就必然导致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三、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劳动者(或惠顾者)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同时也是受益者,这几种不同性质的角色使得合作社的治理具有其独特性。一方面,要防止合作社演变成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另一方面,又要提高其经济效益,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构建以公平为原则的社员民主控制治理结构,构建在约束经营者基础上的激励机制,构建合作社自营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改善内部协调机制
  由以上分析可知,合作社在治理机制中存在着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其内部治理中的机制不够合理和健全,这就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改善:一是改变产权结构。除了对大股东的股权份额进行限制意外,还应当禁止限制中小社员扩大投资额,改变传统的“核心—外围”产权结构,使中小社员也成为有效的委托人;二是改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在发展初期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在入社条件、社员资格以及分配关系上,应适当放松对资本的限制,但是在分配一定要处理好劳动分红和资本分红的关系,即处理好惠顾者和投资者的分配关系,使合作社经济在发展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和效益双重目标;三是完善社员代表制度。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社员具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在监督方面他们往往无权也无意参与,所以就需要明文规定中小社员在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席位,影响合作社的经营和分配决策,同时减少核心社员和经营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四是完善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状况向社员公开,赋予社员必要时无条件调阅财务报表的权利。
  (二)政府准确把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干预的“度”
  从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准确把握政府对合作社干预的“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合作社经济关系的关键。政府干预一定要“恰如其分”,即政府不仅要理解合作社存在的经济意义,而且也要理解合作社运动的社会意义和长期效应,明了合作社达到自助及自立,从长远看对政府有利。具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尽可能地对农民、高校学生(尤其是农业院校的学生)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社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水平;二是加紧对合作社的立法工作,赋予合作社合法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三是设立具体指标来确定扶持对象,完善对扶持对象的筛选工作,对合作社给予必要的经济、技术等援助;四是建立法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干预合作社中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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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肖媛媛,女,四川人,就读于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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