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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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少女施某因自己摩托车被盗而心情不好,便于去年6月13日晚约来自己男友的好友郑某一起到大排档喝酒。之后,施某的男友也来到大排档。
  期间,施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郑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施某产生了一个邪念:郑某的这部“豪光”摩托车(价值5000元)看起来还很新,倒不如把它占为已有。之后,施某便将摩托车直接骑到居安物业停车场藏放。而后返回酒席,将车钥匙还给郑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置上。
  散席后,郑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施某怎么回事。施却假惺惺地说:我回来时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郑某报警。
  弟弟借走的车被偷了,郑某的大哥感到很不死心。凌晨5时许,郑兄便手持摩托车的遥控器到处试呜,最后在停车场门口按响了摩托车警报器,郑兄便冲入车场,一看正是自己的摩托车,但却发现车没有任何被撬盗的痕迹。郑兄便怀疑车可能是施某骗盗的,遂后施某即被捕。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施某采用秘密手段将郑某的摩托车偷偷地骑到车场藏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完车后施某对郑某说:摩托车我已放回原位了,此时郑某也相信车已在原来位置上,但实际上该车已被施某秘密地盗走了,这与他人盗窃没有什么不同。
  虽然被告人施某在盗窃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欺骗的手段,但这是为其盗窃打掩护,在非法占有摩托车的过程中并不起关键作用,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所以本案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施某将郑某的摩托车借出,该车在被借出后便不在郑某的控制之下,转而由施某控制,这就是说郑某将“物”合法地交由被告人保管,施某负有保管和归还的义务,而施某在返回途中却产生了占有财物的邪念,将合法代为保管的他人摩托车骑到车场藏了起来,使自己实力支配控制下的财物非法转为已有。
  而后郑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施某仍拒不交出保管物,其最终目的是要将保管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且侵占的数额较大,所以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应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摩托车,应认定为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 在本案中,无论哪种意见都一致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目的是要将郑某的摩托车占为已有,而后销赃掉,以弥补自己摩托车被盗后的损失。在主观方面的认定没有分歧。
  ??? 施某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郑某大哥的摩托车所有权。而该罪的主体仅是一般主体,施某具备这样的主体要求。
  ??? 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施某到底是以什么手段获得财物,是骗还是偷?
  ???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人。虽然施某起初的确是借车外出办事,刚开始时还没有非法占有之意,但返回途中即萌发了将车占为已有的念头,采用了先偷后骗的手段,即先将摩托车骑到车场藏放,而后再到酒席上对郑某进行骗说。虽然其行为上是先偷后骗,但其主观上却是先有了骗车的念头,之后再实施藏车的行为。
  ??? 回到酒席上,施某即以隐瞒真相的手段对郑某进行欺骗说:我已把摩托车放在原位,电门、大锁都已锁好,报警器也开着。而实际上车并没有回到大排档门口的原位,此时车已在车场,这是施某隐瞒真相的表现。正是施某采取了这种手段,使得郑某产生了错觉,误以为车确实已放在原位,从而使施某的诈骗能得以完成;散席之后,施与郑一起下来,郑见车不见了,而施却又说道:摩托车一定是被他人偷了,应赶快报警。而事实上车并没有被别人盗窃,这是施某虚构事实的表现。所以,施某在作案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对郑某进行诈骗,使其误信摩托车真的被他人盗走,从而使自己能顺利地将车占为已有,其行为与诈骗罪的客观表现能够相一致,而且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摩托车价值5000元)。
  ???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构成诈骗罪。
  ?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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