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规制的谱系

来源 :中国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l_zs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断增长的算法风险引致了算法规制的兴起。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标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机、防御薄弱、监管与责任机制不足等方面。目前的算法规制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算法规制谱系的轮廓,但仍存在规制思维、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工具及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诸多局限性。目前的算法规制谱系可以通过四个维度及不同维度间的各种联结关系进行刻画。在未来,应以人的主体性而非规制工具的效用为基础完善算法规制的谱系,以具备开放性、反思性和统合性的框架应对各种算法风险的挑战。
其他文献
国际税收法治体系是国际税法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动态体系。中国特色国际税收法治体系之建构,要求中国基于自身的具体国情,不断推进国际税收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并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调运转。在立法领域,应当明确国际税收立法的指导思想,构建科学完备的国际税收立法体系。在执法领域,应当建构国际税收执法的约束机制,对国际税法中的行政解释权和行政裁量权加以有效约束。在司法领域,应当尽快疏通国际税收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涉税审判专业队伍建设,对外国国际税收司法判决给予更充分的关注,完善最高人民法
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全面三审终审制的条件,但有必要通过有限三审制的试点改革,纠正对再审和提高受案标的额等改革措施的过度依赖,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以及许可上诉标准的构建等问题的解决积累经验,为金字塔式的司法统一机制以及三审制提供制度铺垫。政策形成型飞跃上诉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亲历审判形成政策,克服现行法律统一与发展机制的不足,亦能避免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根本冲击,是有限三审制最合适的制度选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需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与改革目标量体裁衣。应当将试点范围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区,以当事人合
我国保险法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的分歧根源在于对保险法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混同及对合同解释功能的忽略。因果关系规则考察或构建方法论中的不同概念表达,导致"效果"和"结果"的原因与"纯粹条件"和"背景因素"的概念区分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我国保险司法实践中应采用"原因概念"统一、事实原因发现、合同解释与"实质作用"标准相结合来发现法律原因的逐级递进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并警惕引入"比例因果关系"标准的弊端。可在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中对"实质作用原因"的概念进行诠释,确立合同解释以及复
协同主义在我国要从理想变为现实,学界的研究必须实现科学转型。研究重点应从协同主义的模式之争,理想与现实之争等偏理论性的研究转向理想如何变为现实,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协同主义和如何保障我国协同主义正常运行的研究。法律对诉讼三方的权利义务要重新分配,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违反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协同主义的要求,在诉答阶段原告应提供能够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要对原告的主张表明态度,否认原告的主张应说明理由。法官要对原被告的诉答和质证予以必要的释明,诉讼三方协同确定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的成功出台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共识和政治支撑保障基础之上。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作为民法典立法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系统地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回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产权保护、公平交易、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和继承、侵权救济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与民
开元六典是指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前后修撰而成的律、令、格、式及《唐六典》《开元礼》等六部法律性质的典章。开元六典是唐朝之后中华大地上诸王朝的法制,特别是法典法建设、发展的基石。从规范渊源看,开元六典在五代、辽、宋、大理、西夏、金、元、明诸王朝和政权中都是重要渊源,很多时候被直接作为法律渊源适用,或者作为法典修撰、典章制度建设时的"损益"对象。8-14世纪,开元六典在中华大地各民族政权中的全面继受和适用,对"中华民族""中国"等近代主权民族国家概念的形成产生了积极作用;在日本、朝鲜、越
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与"占山野陂湖利"条是唐代建构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条款。无主物原则上归先占者所有,但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阑遗物、宿藏物、漂失物等,因其处于无人有效管领的事实状态,故被视为无主物加以法律拟制。唐代无主物立法务实灵活,以民本主义和物尽其用为基本价值依归,鼓励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山川薮泽之利,"公私共之"。唐代以独特方式建构其无主物法律规范体系与秩序,体现了"中国经验"的特别旨趣,并为现代民事立法提供可能的史鉴价值。
中国古代逐渐确立了律典简约化的理念与条例成文化的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律例统编,形成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法律体系。中国近代在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制度的过程中,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建立了简约化的民法典与判例要旨共构的民法体系。中国古代与近代律例统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当代建构稳定性与灵活性兼备的民法体系,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不无借鉴意义。为了更好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简约化民法典的体系下,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成文化,与民法典统编;同时创建指导性案例的整理与变更制度,完善"民法典
契约文明是人类关于契约的认识和实践的所有成果的总和,其核心是契约以及签署契约的条件、主客体、履行和违反契约之救济的规范体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契约及其各种关系所蕴含的文明、进步因子,以古代西亚为中心,缕陈契约文明产生过程中的债务关系为起点,探寻早期商业贸易的兴起轨迹,追溯契约的诞生历程,梳理早期契约的类型,凸现早期契约成文化和法典化的遗存,大体勾勒出人类社会早期法律文明之一--契约文明的远古图景,揭示契约之治系人类社会法治化状态的起点。随着法治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治理依据与治理范式的理性选择,契约关系及契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一些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这些特定区域对法治建设有更高的需求,却遇到了诸多法律上的瓶颈,也由此影响了这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特定区域经济的超前发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为支撑;同时,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进特定区域经济的快速和高质量发展。要创新授权立法制度,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区域所在地的省、市权力机关直接的精准立法授权方式,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或变通上位法,制定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地方立法。为实现特定区域的法治先行,必须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