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国际税收法治体系之建构

来源 :中国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sndc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税收法治体系是国际税法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动态体系。中国特色国际税收法治体系之建构,要求中国基于自身的具体国情,不断推进国际税收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并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调运转。在立法领域,应当明确国际税收立法的指导思想,构建科学完备的国际税收立法体系。在执法领域,应当建构国际税收执法的约束机制,对国际税法中的行政解释权和行政裁量权加以有效约束。在司法领域,应当尽快疏通国际税收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涉税审判专业队伍建设,对外国国际税收司法判决给予更充分的关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税收司法监督和指导工作。
其他文献
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环境法治客观条件与话语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环境法学研究须予以适时因应。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研究方法与基本话语廓清了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作为环境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和环境法律现象认知的中介概念--核心范畴及其建构须对新时代的转型需求予以回应,从一元的权利或义务本位走向二元的"权利-义务"范畴。环境法治客观条件的变化凸显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需求,这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方法须对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予以关照,环境法学方法本身也应走向科学化与层次化。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要走出西方话语禁锢,实现话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对申请执行期限作了重大改革:名称由"申请执行期限"修改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1年或6个月统一加长为2年且可以中止和中断。虽然从时效理论和实践效果观察,该项改革属重大进步,但仍有巨大提升空间。执行时效期间应在坚持时效身份的前提下独特化:为保障判决的确定性和安定性,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缓解执行难困境,提升时效规则体系化,执行时效期间应显著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坚持"诉讼时效统一化"思路,在民法典总则编对"判决确认之请求权"规定10年的特别诉讼时效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
期刊
针对法律适用中理由如何支持观点,法学界研究通常采用"争论参与者"的视角,即"我认为理由怎样才能成立"。但采用局外观察视角去"客观"地分析理由和观点的关系,可以深化对理由支持观点的活动的认识。行为和事件之间总是存在复杂因果线索,人们会有主观判断偏好,因此理由和观点的关系存在"多面多向可能勾连"的状态。重要的是,在一定意义上理由可以视为观点,"理由支持观点"可以视为"观点支撑观点"。由此,运用理由论证观点时实际上又是对"若干观点"的规划。此外,法律适用是一种行动,必须终结于决断,这
当前有关行政协议的学术争议,主要集中在公法与私法交织的界面上的合同形态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这类合同形态明显间杂着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不宜做完全公法意义上的解读,而应当引入行政契约上的"混合契约"概念。对于有关纠纷,原则上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区分纠纷属性,循着不同救济路径分别处理。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罚款的设定方式主要有概括式、数值式、倍率式等三种。其中,区间数值式使用频率最高,其次为区间倍率式。这些设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罚款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理论上,行政罚款具有惩罚和预防双重目的。在行政罚款设定阶段,预防目的应居于主导地位;在行政罚款裁量阶段,则侧重于惩罚目的的实现。行政罚款的设定应当考虑潜在违法者的预期违法收益、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执法概率、边际威慑以及规范行政裁量权等因素。优化行政罚款的设定,应当减少概括式,取消定额罚,优先选择区间倍率式,
文化传承有"基于生活的自然传承"和"基于立法的制度传承"两种基本模式。经过近40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文化传承的基本法律框架,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精神三部分内容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保护与传承相统一,原则性立法、专门立法与关联立法相结合,政府义务与公民权利相结合,保护、引导、鼓励与预防、管理、惩戒相结合,是这一法律框架的基本特征。未来中华文化传承立法中,需要处理好现代化挑战与文明自主性之间的冲突,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合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
债权转让中,为保护债务人利益,禁止债权转让和维持债权同一性应相互衔接。受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在其他地点履行债务,但在金钱债权中存在一定例外,同时,债务人有权请求让与人或受让人负担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所有实体和程序抗辩都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的产生时点不受限制;即使受让人不知道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存在,该协议仍能约束受让人。债务人基于其接到转让通知前的法律原因取得对让与人的反对债权,且反对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与之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反对债权与转让债权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同
遏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是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调整失衡的企业和个人力量、规制互联网竞争生态的需要。对于遏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追责与刑事定罪均有局限;强化行政执法有必要性,其关键是实施高额罚款。基于贝叶斯纳什均衡等经济分析可知,高额罚款对遏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是有效的。鉴于欧盟和美国的实践,我国宜对中外企业平等适用高额罚款,以顺应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监管趋势。在现有体制下,赋予网信办实施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并由其负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符合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面向和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