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否有保留的必要?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vllnvl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诉讼法五十七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不得离开制定的住所。
  (二)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证据或串供。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地市县生活的合法住所、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地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同时又特别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对未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防止在侦查阶段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毁灭证据,干扰办案,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有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一般易于执行,但监视居住的场所问题争议较大,执行不一,可以说有相当部分都是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执行,在其住所执行的不多,这实际上就是所禁止的变相羁押。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对此问题的反映。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不难解释,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按规定执行就是明显违法,但是与执行机关讨论起这个问题,也觉得他们确实有难以执行的实际困难。因在犯罪嫌疑人居住所进行监视居住,必然受到居住所具体条件的限制,而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所不同,又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去执行,很难达到统一的效果。同时,这种场所的监视居住工作还要投入大量的警力和物力,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往往需五六人轮班进行,还要考虑这些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这需要多么大的办案资源,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达到预期目的。如我区发生一起因生意纠纷引起殴斗,双方相互致伤对方,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双方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一方嫌疑人监视居住在辖区派出所,一方嫌疑人被因伤情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虽然办案单位派多名人员轮流值班,因住所在其市场并有面条生意,来往人员较多,后趁机逃跑。不但给案件的侦查带来困难,而且被监视在派出所的一方还来检察机关举报,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人权,而对另一方,怀疑办案人员有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对方嫌疑人的嫌疑。要求检察机关查处。对于类似这样的问题,办案机关有时觉得尴尬和无奈。
  如上所述,监视居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干扰办案,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按规定,只能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进行,但如何监视居住,监视的时间和空间有多大范围,监视到何种程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在无法操作。另外,采取监视居住一般来说都是在案件正在侦查中,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在不与家庭其他成员相隔离的情况下进行监视居住,是否能达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的目的,在现实社会状态下是难以想相的。虽然法律还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有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同居住人及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犯罪嫌疑人如果相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他根本不需要会见家庭以外的人,通过家庭同居所的人员就能达到目的。
  虽然法律还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提请逮捕,笔者认为这也只是亡羊补牢,因通过家人串供的证据不易搜集,既是发现也已给办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给诉讼带来更大的困难。
  新刑诉法保留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有对此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是想既为办案的实际需要创造条件,又想更好保护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很难达到有效的统一,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除出现上述问题外,因受监视居住场所和有关条件的限制,发生逃跑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问题事件时有发生。随意滥用监视居住措施,是受传统办案观念的影响, 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科学的搜集证据,而是想通过监视居住的措施,作为缓冲时间补充证据,万一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可以不承担羁押而导致赔偿责任。
  目前在我国法制观念不强,办案环境不好,执法水平不高,物质条件有限等情况下,执行现行的监视居住规定却有困难。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越来越少。这一来说明办案水平的不断提到,还表明使用这一措施规定并不十分利于办案需要。
  综上所述,既然難于执行或执行效果不好的措施,没有保留的必要。对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有拘留逮捕必要的,拘留逮捕,对无逮捕必要或其他原因的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这样可使保证人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或使其受到经济制裁。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要立案。这样以来可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又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45)
其他文献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侦查、审判等司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却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优化监督运作方式,才能真正达到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强化法律监督的目的。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执行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立案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刑事诉讼法》
期刊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监督范围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强等一些难点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难点、盲点问题   1、监督范围狭窄、模糊,存在监督盲点。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
期刊
一、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法律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地位和检察权基本属性的直接定位。[1]反渎局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个重要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其设立和运行,是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客观要求,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更是以法治权、塑造限制国家权力和尊重
期刊
近年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精神,加大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2006年至2010年,该院共查处涉案行贿嫌疑人29人,其中立案侦查5件5人,其余24人均作了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行贿人隶属行业协会和组织做出相关处罚、批评教育等处理决定。在查处的29名涉案行贿人中,从行贿金额来看,100万元以上的2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人,1
期刊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其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文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本文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可罚性
期刊
基本案情  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主任汪某。2004年7月至2008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借“谢秋萍”等8人之名,采取虚构购房合同(协议)、首付购房款收据和欺骗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方法,骗贷出住房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发放个人贷款和其它经营活动,非法获利6万余元。案发后汪某将涉案款项全部归还。对于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
期刊
一、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略览  据路透社统计,丰田汽车在召回事件中已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超过850万辆汽车,其中在美国累计召回770多万辆,同时还面临200多桩民事诉讼,总裁丰田章男请求“百案合一”,希望整合所有针对丰田安全隐患致死致伤的诉讼案,并在加州法庭接受司法审理[1]。除外,丰田还面临44宗集体诉讼,涉索赔金额36亿美元[2]。此前,丰田在美国接受听证会质询,受到消费者及遇难者家属斥责,更面临着来
期刊
案情简介  2008年起,夏某与同在深圳打工的黄某某(有夫之妇)非法同居。2010年6月,黄某某开始疏远夏某并分居。之后,夏某多次联系黄某某,均不与其见面。2010年7月12日,夏某从深圳赶至福建省泰宁县下渠乡黄某某家中寻找,得知黄某某并未回家后,便决定带走黄某某的女儿周某某(8岁),逼迫黄某某与其见面。次日,夏某在黄某某家附近观察,确认了周某某系黄某某的女儿。同月14日下午,夏某乘周某某家中无人
期刊
摘 要:本文简要勾勒了刑法修正案(八)中从宽处理的制度规定;随后着重指出其中存在的制度空白,如犯罪嫌疑人年龄确定标准不清、特殊情形认定缺乏详细规定和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去死刑化的不足;最后从刑法原理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中从宽处理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制度完善;判断标准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
期刊
检察档案渗透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是记录检察全部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记载检察业务全面发展的重要文献,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检察档案再现检察工作历史原貌的功能是其他任何工作都难以替代的。随着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法律监督触角的延伸,做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档案工作也应与时俱进,使档案工作贴近检察改革和适应创新发展的要求,提升基层检察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文献价值,已成为检察机关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