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找他人而挟持人质的行为构成何罪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vri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介
  2008年起,夏某与同在深圳打工的黄某某(有夫之妇)非法同居。2010年6月,黄某某开始疏远夏某并分居。之后,夏某多次联系黄某某,均不与其见面。2010年7月12日,夏某从深圳赶至福建省泰宁县下渠乡黄某某家中寻找,得知黄某某并未回家后,便决定带走黄某某的女儿周某某(8岁),逼迫黄某某与其见面。次日,夏某在黄某某家附近观察,确认了周某某系黄某某的女儿。同月14日下午,夏某乘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手机中他与黄某某的合影及黄某某写给他的书信,哄骗周某某要带她到她母亲处,并用言语和小刀进行威胁,后租车将周某某带至邵武市。黄某某得知女儿失踪后,便打电话给夏某,夏某即以“你不出来与我见面,我就将你女儿带走”相威胁,黄某某即报警。当晚23时许,夏某在邵武市一宾馆被抓获,周某某被解救。
  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夏某以威胁的手段,挟持黄某某的女儿周某某作为人质,要求黄某某与其见面,否则将周某某带走,属于绑架罪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对夏某应定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夏某以威胁、哄骗等手段挟持被害人周某某寻找黄某某,限制被害人周某某的人身自由,对夏某应定非法拘禁罪。
  第三种意见:夏某为了达到与被害人周某某母亲见面的目的,用蒙骗、威胁的方法,将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周某某带往外地,使被害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对夏某应定拐骗儿童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本案的夏某为了找到其情人黄某某,以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挟持黄某某的女儿周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这涉及如何正确解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一条文的含义。
  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制对绑架罪客观行为的理解和认定,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绑架勒索罪”修改补充而来。该罪所侵犯的受害人不仅仅的一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律规定的起档刑在五年以上直至死刑,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立法对绑架罪的严厉处罚,显然是针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特定的绑架犯罪类型的。这种特定绑架犯罪往往是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因为勒索的赎金或者其他不法要求很高,难以满足,往往被勒索的第三人处在两难的选择之中,要么蒙受巨大损失、作出重大的让步,要么使人质遭受巨大的痛苦甚至牺牲。这种类型的绑架犯罪使用手段的极端性和索取不法要求的重要性是典型的绑架犯罪行为特征,也是对绑架犯罪设置重刑的根本原因。很难想象立法者对于绑架人质索要几千元钱或者其他微不足道条件的犯罪行为有必要规定最低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合理的解释是,在我国刑法中被科以重刑的绑架罪应当是那种勒索巨额赎金或者其他重大不法要求的绑架类型。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人因为一时冲动或者因为存在纠纷或者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绑架人质,索要少量钱财或者其他条件的,例如因为被害人拖欠工资、债务,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资、债务范围的钱财的,或者由于冲动、无知、愚昧扣人质索取少量钱财的,或者扣住岳母要求媳妇回家的,再如,本案的夏某为了达到与情人见面的目的而挟持情人的女儿。这种情形的绑架,显然不具有与法律的严厉评价相当的不法程度。所以,在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就应当予以考虑,作出与处罚相称的解释,也就是要对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严格解释,将其缩小到与典型的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到死刑那种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范围。
  第二,夏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在犯罪构成上近似。非法拘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经常表现为泄愤报复、追讨债务、显示权势等;绑架罪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是勒索钱财或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在界定两罪的区别时,笔者认为,应谨慎地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行为人所提出的要求实现之难易、行为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第三人及解救方的对抗程度等,综合多方面因素情节来分析认定。就本案而言,夏某为寻找黄某某而以威胁、哄骗等手段挟持其女儿,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且该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的案件,可谓事出有因,当事者之间关系比较特定,夏某挟持人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而不是重大的不法目的。综上,夏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但从夏某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持续时间、实施暴力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看,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所以,夏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退一步讲,即使能够认定夏某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但由于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也在客观上剥夺或者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拐骗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就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拐骗儿童罪相对非法拘禁罪而言,是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拐骗儿童罪。
  第三,夏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首先,夏某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拐骗儿童罪与 非法拘禁罪中都有剥夺或者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两罪侵犯的客体及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且行为人的目的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也不同。当犯罪对象均为儿童时,行为人以限制儿童人身自由为主要目的,将儿童骗走后禁闭在较小的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者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了收养、供自己使唤、奴役等目的,诱骗儿童,使其脱离监护人监护,后剥夺儿童人身自由情节较轻,则构成拐骗儿童罪。本案中,夏某将被害人带离住所不超过十小时,其间且未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也没有专门持续的看守,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是对拐骗状态的维护。而且,夏某控制被害人的目的是使被害人脱离监护人,给被害人母亲制造心理压力,逼其出来见面,并不是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所以,夏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其次,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将本案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可以让法官更加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在理解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不仅要看罪状,而且要注意法定刑。因为法定刑的设置,往往与犯罪的本質,即罪质相联系。因此,对个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要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模式,尤其要重视法定刑的制约,不能脱离法定刑孤立地解释罪状,因为法定刑明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对某种罪行的评价和惩罚意图,这对于准确区分那些犯罪的外部形式特征比较接近的罪名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刑对罪质解释的制约意义。解释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从法律原则上讲,就是使罪行受到的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是合理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定罪要求。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泰宁354400)
其他文献
检察管理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和执法办案活动,检察管理可以分为队伍管理、事务管理和业务管理三个部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然依赖于科学化的检察管理,检察管理的科学发展必定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本文拟从实务的角度谈谈当前检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一、当前检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題  (一)、检务管理不够规范  检务管理是检察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检务管理工作是与检察业务工作相对而言的,主要
期刊
摘 要:“躲猫猫”、“陕西渭南”等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呼声愈发强烈。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监所检察部门应对突发性事故的能力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将危机公关的原则引入监所检察工作,将对监所检察部门妥善应对媒体关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危机;公关;监所检察     自“躲猫猫”事件后,“陕西渭南”事件再次将监管场所推到社会舆论监
期刊
近几年,在我们所查办的经济案件中,财会人员犯罪案件屡屡发生,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找出此类案件多发的症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一、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涉及领域和数额看: 林业、新农合、事业单位、政府扶贫办、国有企业留守人员、畜
期刊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侦查、审判等司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却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优化监督运作方式,才能真正达到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强化法律监督的目的。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执行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立案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刑事诉讼法》
期刊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监督范围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强等一些难点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难点、盲点问题   1、监督范围狭窄、模糊,存在监督盲点。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
期刊
一、反渎局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法律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地位和检察权基本属性的直接定位。[1]反渎局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个重要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其设立和运行,是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客观要求,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更是以法治权、塑造限制国家权力和尊重
期刊
近年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精神,加大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2006年至2010年,该院共查处涉案行贿嫌疑人29人,其中立案侦查5件5人,其余24人均作了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行贿人隶属行业协会和组织做出相关处罚、批评教育等处理决定。在查处的29名涉案行贿人中,从行贿金额来看,100万元以上的2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人,1
期刊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其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文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本文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可罚性
期刊
基本案情  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主任汪某。2004年7月至2008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借“谢秋萍”等8人之名,采取虚构购房合同(协议)、首付购房款收据和欺骗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方法,骗贷出住房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发放个人贷款和其它经营活动,非法获利6万余元。案发后汪某将涉案款项全部归还。对于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
期刊
一、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略览  据路透社统计,丰田汽车在召回事件中已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超过850万辆汽车,其中在美国累计召回770多万辆,同时还面临200多桩民事诉讼,总裁丰田章男请求“百案合一”,希望整合所有针对丰田安全隐患致死致伤的诉讼案,并在加州法庭接受司法审理[1]。除外,丰田还面临44宗集体诉讼,涉索赔金额36亿美元[2]。此前,丰田在美国接受听证会质询,受到消费者及遇难者家属斥责,更面临着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