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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上运输业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以下合称船东)通过投保船舶保险,将其经营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不确定的灾害事故损失转化为确定的保险费支出,从而获得保险保障。当他们的船舶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实际全损时,或者构成推定全损且其提交的委付通知为保险人所接受时,他们即可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要求保险人全部赔偿。但是,无论在哪一种全损情况下,船东都必须把他们对该受损船舶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