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分析——原告起诉时持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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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实施七年有余,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案例,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的理解,同时也促使人们不断反思立法规定的不足。论文通过对具体案例引发的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起诉时是否须持股”的争议进行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理解。 The “Company Law” amended on January 1, 2006 in our country promoted the improve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established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he system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ore than seven years. Many cases in real life have not only deepened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but also urged people to constantly reflect on the inadequacies of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The dissertation analyzes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specific case about the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awsuit and whether the plaintiff should hold the shares when prosecuted, further deepen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eligibility of plaintiffs in 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in the Company Law of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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