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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经济合作》5月号所载孟德智同志的《承包工程项下保函被索赔的防范对策》一文中,提到要建立抵押和风险担保制度,“分包单位向总包商出具保函的同时,须要求转包单位以合理比例的外汇现汇做保函风险抵押金,或出具资信良好、能开展国际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反担保”。我就这个问题提点不同看法,供探讨。一、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总包商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一般称为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