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营性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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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益信托作为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在灾后重建中将会体现出重大的意义。本文以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的社会捐赠的管理为视角,探讨了经营性公益信托合理发展的几个相关问题。
  关键词公益信托经营性合理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57-02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以表对灾区的支援。目前,国内外的捐款数额已接近六百亿元人民币。面对如此宠大的捐款,我们应如何将其更好、更充分地运用于以后长达3年甚至更久的灾后重建过程中?这不仅拷问着中国人民的良知,更彰显着中华儿女的智慧。我们不仅要捐献爱心,更要努力经营我们的爱心。不久,银监办发出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此为契机,一种可行的、更加透明和规范的善款管理方式,即公益信托,将为充满爱心的们提供表达善意的新途径,尤其是经营性公益信托。笔者相信经营性公益信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将会日益凸显。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民法法系各国(地区)立法对公益信托的定义大同小异,采用的都是“信托目的中心论”,主要通过对信托设立目的“公益性”的判定来来判断该信托是否属于公益信托。而具体到经营性公益信托是指将原始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合理、有效地经营,使其不断增值,最终实现公益目的的最大化。
  公益信托不仅呵护爱心,更要经营爱心。一般的公益信托在接受捐赠后直接将善款用于某(几)项公益事业,除非捐赠者再次捐赠,否则很难持续资助公益事业。这样无法用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利益,即无法将善款的公益作用发挥到极致。我们不仅要支持抗震救灾,我们更应该有力度地支持灾后重建,将接受一次捐赠为经营一项公益事业。如何更有力度?这就涉及到经营性公益信托的发展问题了。结合《通知》,笔者将试着阐释经营性公益信托的几个问题。
  
  一、设立信托的方式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公益信托》虽然单独成章,但并未对其设立方式作出特别规定,故从法理上说公益信托也还是适用《信托法》的一般规定,即采用书面形式。但类似抗震救灾等公益事业是一个关乎整个民族的事业,全体民众的参与热情高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求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设立信托,那超负荷的工作量将不是一个信托公司所能胜任的。故书面形式设立公益信托将是不可行的。
  此时,《通知》为这种困境指明了出路,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这打破了以往信托设立的固有模式,将大大方便公益信托设立的程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向社会发出公告(要约邀请),委托人接收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要约),信托公司同意接受(承诺),两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其行为已符合《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通知》的规定不得不说是对信托法上的一个突破。
  
  二、信托单位金额小额化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意味着委托人要想设立公益信托,为公益事业尽一份力所能及的爱心,那么他得一次性拿出5万元,这对中国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国家实在是一个过于苛刻的要求。在《通知》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其交付的信托金额不受限制”,这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设立公益信托,不论是身家千万的富翁,还是仅能养家的平民,只要大家有善心想为中国的公益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中国公益事业的大门就会向谁敞开。募捐的小额化,既能满足公民投身公益事业的美好愿望,又能积少成多,壮大公益信托财产。不限信托金额是一个明智的抉择!
  
  三、委托人资格及数量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产的其他组织。该法对委托人的资格作了限定,若自然人要想成为适格的委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将那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等完全拦在了公益信托的门外。公益事业并不是一项特定人的事业,而是具有公益心和民族责任感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这样高门槛的委托人资格将会否定多少具有爱心和责任心的公民的公益热情?针对这个难题,《通知》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限制条件删掉了。这将进一步激发国人的公益热情,只要有爱心,只要有财产就可以设立公益信托,从而为中国的公益事业添砖加瓦。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这表明信托公司接受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能超过200人。公益事业是一个宏大的事业,需要大量的信托资金作为筹码,若若委托人数量太少将不能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如想要募集到1000万作为信托财产,在委托人不能超过200人的情况下,可能就要设立若干个信托产品才能募集到;但是如果不限定人数,那么一个信托产品就可以完成目标了。这样既节约了信托公司的成本,也能使信托财产集中化,从而更便捷地投放于公益事业。
  
  四、公益信托的经营性——从诺贝尔基金谈起
  
  公益信托并不只强调对资源的简单占有,更强调使资源动起来,以期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能长期支持公益事业,更全面地实现社会公益目的。诺贝尔基金就是经营性公益信托的成功例子。根据1901年瑞典国王批准通过的评奖规则,基金应投资在“安全的证券”上。这一决定也感染了美国人,从1953年起,美国的基金投资开始从保守转向积极,政府允许基金会可独立进行投资,可将钱投在股市和不动产方面。经过100多年的经营,每年颁发的诺贝尔奖金额从最初的3000多美元到现在的140多万美元,且诺贝尔奖基金的资产总额已增至40亿瑞典克朗。经营性公益信托给了公益信托生生不息的生命力和越来越强大的公益力量。
  《信托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只对信托公司的一般商事信托的经营范围作出规定,却没有对公益信托的经营问题作出任何规定。这就使公益信托财产最多只能保值,却无法实现增值的目标。《通知》就完善了公益信托这方面的功能。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该规定并未限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信托公司作为从事信托业务的专门机构,其汇聚了一批谙熟市场经济、项目管理、金融证券、资本运营的一流专业人才,他们对市场的前瞻性和把握程度是其它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信托公司作为经营性公益信托的先锋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多开发些具有可观收益性的信托产品,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也应多鼓励委托人以其它形式的财产(如知识产权,不动产等)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公司的专业水平经营这些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利益最大化。如有很多民间发明家,个人拥有发明专利十几项甚至上百项,但由于缺乏与企业沟通的良好途径,没有企业的资金投入以至这些大有生产实用价值的专利闲置。信托公司可鼓励他们以这些专利设立公益信托,然后再利用其专业化的经营水平充分利用这些专利产品。这样既良好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又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对双重目的性的准公益信托的理解——从“爱心信托”谈起
  
  2004年初,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爱心信托”)。 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中超过预期年收益率2.178%的部分将完全捐赠给云南省青基会“爱心成就未来”项目。该信托被认为是国内首个将社会公益事业与信托结合在一起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托项目。
  笔者认为,这种以超过收益率的部分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项目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真正公益信托。《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成立的要素之一,若缺乏,则信托不成立。而这种准公益信托设立时只有私益部分的信托财产是确定的,而作为公益部分的信托财产是以期待以后取得的收益为标的。信托作为一种风险投资,其收益是不确定的,可能有,可能没有,这种不确定性使公益信托部分无法在私益信托合同成立初始亦随之成立。以“爱心信托”为例,委托人与受托人初始签订的只能算是私益信托,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私益信托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且单笔交付的信托财产不得低于5万,这是个无法规避的法律限定。只有最终的收益率达到公益信托成立时的标准时,公益信托的条件才成就。
  这种信托包含私益和公益两个部分,这就使其间的税收问题也复杂化。对于私益信托不得享受公益信托就税收方面的优惠。(虽然国家对公益信托的税收问题也未作出细致规定,但《通知》已明确提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字理含间已透露出公益信托可以取得一定和税收优惠,。但私益信托却无此规定)。只有当潜在性的公益性体现出来后,税收等管理部门才能针对这部分的公益信托给予支持。
  但是,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事业正处于初步探索期,要一下子完全公益化,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进化。从市场反馈来看,这种带有公益性和盈利性双重性质的准公益信托产品更有市场吸引力。在纯粹的公益信托尚未被普遍接受的情况下,这种准公益信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宣传公益信托的,壮大公益事业的作用。
  
  六、结语
  
  奉献爱心是高尚的,用心经营爱心,使爱的力量不断壮大亦是伟大的。我们应利用经营性公益信托进一步推动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变一次捐献为长久经营的事业,使之成为促进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的源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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