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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任茂东、刘政奎、刘振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应设行业禁入、限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处以限时禁演甚至是终身禁演的处罚。
“这些年,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等事情屡屡发生。”委员刘振来说,草案中应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曾经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艺人员,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惩罚措施”。任茂东委员也提出,很多演艺人员是公众人物,其行为举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风气,建议草案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
多维解读
提倡“治病救人”而非一棍子打死
《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規范电影业的整体性法律,内容自然会涉及电影从业者,尤其是演员。由于明星、演员的一举一动都对观众和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管理机构、行业法规有必要要求他们严于自律,遵守公德,对违背公德甚至违法犯罪者作出一定期限的“禁演”处罚,以维护行业形象。不过,对于屡有劣迹的艺人,作出终身禁止其拍摄影视作品的处罚,似乎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行。
不论是吸毒、酒驾,还是赌博,一旦违法均有相关法律予以制裁,明星的社会评价和身价也会受到损害。也就是说,既有的法律、市场和公众已能对明星起到很强的制约作用,又何须终身禁演?再说了,屡有劣迹该如何认定,具体由谁来执行,能落实吗?因此,最好是“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劣迹演员终身禁演”乃明智之举
吸毒、醉驾、涉黄、涉赌……当下,一些演艺人员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消息,时有耳闻。作为社会名人,他们对观众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绝对不容小觑。对明星不端行为的过分宽容其实是害了他们,这样不但会让明星本人继续走歪路,也会扭曲更多青少年的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劣迹演员从事电影产业和参与制作的电影发行作出限制,实属明智之举。
众所周知,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自身形象很差,对社会风气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对电影事业发展繁荣的消极效应也不可小视。过去常讲要演戏先做人,人都做不好,演的戏自然很多人就不想看、不愿意看,其影响力、感染力就会大打折扣,对电影产业起不到促进作用,反而会起到一种抑制的作用。因此,如能在草案当中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等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曾经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艺人员,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办法,形成正确的导向,无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这些年,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等事情屡屡发生。”委员刘振来说,草案中应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曾经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艺人员,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惩罚措施”。任茂东委员也提出,很多演艺人员是公众人物,其行为举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风气,建议草案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
多维解读
提倡“治病救人”而非一棍子打死
《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規范电影业的整体性法律,内容自然会涉及电影从业者,尤其是演员。由于明星、演员的一举一动都对观众和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管理机构、行业法规有必要要求他们严于自律,遵守公德,对违背公德甚至违法犯罪者作出一定期限的“禁演”处罚,以维护行业形象。不过,对于屡有劣迹的艺人,作出终身禁止其拍摄影视作品的处罚,似乎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行。
不论是吸毒、酒驾,还是赌博,一旦违法均有相关法律予以制裁,明星的社会评价和身价也会受到损害。也就是说,既有的法律、市场和公众已能对明星起到很强的制约作用,又何须终身禁演?再说了,屡有劣迹该如何认定,具体由谁来执行,能落实吗?因此,最好是“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劣迹演员终身禁演”乃明智之举
吸毒、醉驾、涉黄、涉赌……当下,一些演艺人员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消息,时有耳闻。作为社会名人,他们对观众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绝对不容小觑。对明星不端行为的过分宽容其实是害了他们,这样不但会让明星本人继续走歪路,也会扭曲更多青少年的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劣迹演员从事电影产业和参与制作的电影发行作出限制,实属明智之举。
众所周知,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自身形象很差,对社会风气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对电影事业发展繁荣的消极效应也不可小视。过去常讲要演戏先做人,人都做不好,演的戏自然很多人就不想看、不愿意看,其影响力、感染力就会大打折扣,对电影产业起不到促进作用,反而会起到一种抑制的作用。因此,如能在草案当中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等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曾经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艺人员,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办法,形成正确的导向,无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