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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踮起了脚跟巴望着由国家来取消利息税,增加个人收入,还不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多下下功夫,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这方面可操作的空间很大,成效显著。
近日有消息说国家将取消利息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可见大家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都非常关心。但大家与其踮起了脚跟巴望着由国家来取消利息税,增加个人收入,还不如在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从实质上来说也是一种个所得税)方面自己多下下功夫,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这方面可操作的空间很大,成效显著。
关于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现行税法提供的空间进行避税、节税,上一期我们已经跟大家讲了一些,也收到了很多读者的来信,尤其是对其中的“均衡奖金节税”,读者反映颇为热烈。这大概与这篇文章发表的时候正值年头岁尾,按惯例,正是各个单位集中发放奖金,兑现一年奖励的时节有关。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谓恰逢其时,投合需要,大家正好可以现学现用,现炒现卖,所以反映热烈也就在情理之中。
有关个税节税、避税的方法很多,从《科学投资》的读者需要考虑,本期我们将重点给大家谈一下个体工商户的节税、避税方法。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因为其实行的是无限责任制,赚了赔了全是自己的,都要用自己全部的身家来担保,所以,他们在经营中的所得,可以全部视为个人所得,为此而交纳的税收,亦可以全部纳入个税范畴来考虑。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说就是个体工商户在每一纳税年度中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剩余。这里的成本和费用从条法上来表述为“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话听起来非常拗口,说白了,“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运输费、装卸费、折旧费、水电费、差旅费等费用,包括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为销售产品而付出的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付出的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财务费用则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而损失则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等。
现行税法规定了多项费用准予个体工商户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体工商户可以对这些国家税法准予扣除的费用多加注意,最好背熟记牢,以便在交税时有的放矢。一方面用合法的方法达到节税、避税,增加个人收入;另一方面,避免由于税务机关的一些同志由于业务不熟,或者税务机关的某些人有意为之,将本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费用加入应税所得额,从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侵害纳税人的利益。
按现行税法规定,国家准予个体工商户从应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包括:1、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准予扣除;3、与生产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4、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5、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当期扣除。6、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由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7、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以上只是按现行税法,国家规定准予个体工商户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费用的一部分内容,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但是请注意,现行税法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他应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收益人的捐赠则不得扣除。按照这条规定,在不久前发生的印度洋海啸中,如果你的捐款是直接捐给某个受灾个人的,那么,你的捐款就不能从你的应税所得中扣除了。
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除以上所述“直接捐款”,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体户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项目还包括,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2、被没收的货物、支付的罚款;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4、各种赞助支出;5、给个体户业主本人的工资支出,等等。
这里有一个几乎涉及到每一个个体工商户朋友,而又让很多人搞不清楚或不太留意的问题,那就是关于固定资产的支出,比如店铺租赁。国家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扣除情况分两种: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以这种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以这种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据实从应税所得扣除。从这方面看,租铺不如买铺,因为买铺可以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一定要租铺,则采取经营性租赁方式要胜过融资性租赁方式,可以从税收上获取更大利益,当然,如果你看好铺面的升值潜力,而一时又力有不逮,手头资金不足,那么,采取融资性租赁就是一种很好的办法。这种方法在国外常见,而在国内不多发生,原因在于国内市场不规范,人际间缺乏诚信,同时法律规范不到位,因为过程比较长,而市场又时刻在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在这一过程中容易意见相左,留下后遗症。
利用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节税、避税: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企业债权或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不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前景看好,可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存企业,作为对企业再投资,企业可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形式记入个人名下。采用这种方法,既可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在未来可分配到更多的股息、红利,分享企业成长。但请注意,如果你对企业不抱信心,前景不看好,则不要采用这种方法。
关于利息税的避税方法,个人可将款项存入国家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名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其局限是国家对这类项目一般都规定了最高存款数额,而且规定的数额较低,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目前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仅为2万元,对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来说并不适用。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节税、避税方法:个人所得税名下有7个项目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这7个项目,因为税法主要根据纳税人每次应税所得额大小规定纳税定额和定率,所以纳税人可以将一次性较高的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将一次性较高的收入分成数“次”较低的收入,以减少每次的应税基数,从而可以适应较低的纳税定额和定率,达到有效节税、避税的目的。如房屋出租,所获租金如果以“年”为单位申报纳税的话,因为一次所获较多,可能就要适应较高的税收定额和定率,而如果以“月”为单位,就可能只需适应较低的纳税定额和定率。一个房屋假如月租金5000元,一年租金6万元,那么,以每次5000元的收入和每次6万元的收入去报税,所适应的定额和定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近日有消息说国家将取消利息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可见大家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都非常关心。但大家与其踮起了脚跟巴望着由国家来取消利息税,增加个人收入,还不如在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从实质上来说也是一种个所得税)方面自己多下下功夫,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这方面可操作的空间很大,成效显著。
关于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现行税法提供的空间进行避税、节税,上一期我们已经跟大家讲了一些,也收到了很多读者的来信,尤其是对其中的“均衡奖金节税”,读者反映颇为热烈。这大概与这篇文章发表的时候正值年头岁尾,按惯例,正是各个单位集中发放奖金,兑现一年奖励的时节有关。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谓恰逢其时,投合需要,大家正好可以现学现用,现炒现卖,所以反映热烈也就在情理之中。
有关个税节税、避税的方法很多,从《科学投资》的读者需要考虑,本期我们将重点给大家谈一下个体工商户的节税、避税方法。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因为其实行的是无限责任制,赚了赔了全是自己的,都要用自己全部的身家来担保,所以,他们在经营中的所得,可以全部视为个人所得,为此而交纳的税收,亦可以全部纳入个税范畴来考虑。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说就是个体工商户在每一纳税年度中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剩余。这里的成本和费用从条法上来表述为“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话听起来非常拗口,说白了,“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运输费、装卸费、折旧费、水电费、差旅费等费用,包括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为销售产品而付出的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付出的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财务费用则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而损失则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等。
现行税法规定了多项费用准予个体工商户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体工商户可以对这些国家税法准予扣除的费用多加注意,最好背熟记牢,以便在交税时有的放矢。一方面用合法的方法达到节税、避税,增加个人收入;另一方面,避免由于税务机关的一些同志由于业务不熟,或者税务机关的某些人有意为之,将本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费用加入应税所得额,从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侵害纳税人的利益。
按现行税法规定,国家准予个体工商户从应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包括:1、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准予扣除;3、与生产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4、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5、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当期扣除。6、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由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7、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以上只是按现行税法,国家规定准予个体工商户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费用的一部分内容,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但是请注意,现行税法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他应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收益人的捐赠则不得扣除。按照这条规定,在不久前发生的印度洋海啸中,如果你的捐款是直接捐给某个受灾个人的,那么,你的捐款就不能从你的应税所得中扣除了。
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除以上所述“直接捐款”,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体户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项目还包括,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2、被没收的货物、支付的罚款;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4、各种赞助支出;5、给个体户业主本人的工资支出,等等。
这里有一个几乎涉及到每一个个体工商户朋友,而又让很多人搞不清楚或不太留意的问题,那就是关于固定资产的支出,比如店铺租赁。国家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扣除情况分两种: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以这种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以这种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据实从应税所得扣除。从这方面看,租铺不如买铺,因为买铺可以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一定要租铺,则采取经营性租赁方式要胜过融资性租赁方式,可以从税收上获取更大利益,当然,如果你看好铺面的升值潜力,而一时又力有不逮,手头资金不足,那么,采取融资性租赁就是一种很好的办法。这种方法在国外常见,而在国内不多发生,原因在于国内市场不规范,人际间缺乏诚信,同时法律规范不到位,因为过程比较长,而市场又时刻在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在这一过程中容易意见相左,留下后遗症。
利用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节税、避税: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企业债权或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不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前景看好,可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存企业,作为对企业再投资,企业可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形式记入个人名下。采用这种方法,既可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在未来可分配到更多的股息、红利,分享企业成长。但请注意,如果你对企业不抱信心,前景不看好,则不要采用这种方法。
关于利息税的避税方法,个人可将款项存入国家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名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其局限是国家对这类项目一般都规定了最高存款数额,而且规定的数额较低,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目前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仅为2万元,对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来说并不适用。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节税、避税方法:个人所得税名下有7个项目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这7个项目,因为税法主要根据纳税人每次应税所得额大小规定纳税定额和定率,所以纳税人可以将一次性较高的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将一次性较高的收入分成数“次”较低的收入,以减少每次的应税基数,从而可以适应较低的纳税定额和定率,达到有效节税、避税的目的。如房屋出租,所获租金如果以“年”为单位申报纳税的话,因为一次所获较多,可能就要适应较高的税收定额和定率,而如果以“月”为单位,就可能只需适应较低的纳税定额和定率。一个房屋假如月租金5000元,一年租金6万元,那么,以每次5000元的收入和每次6万元的收入去报税,所适应的定额和定率是完全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