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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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重要的法律规定,对维护夫妻间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大对这一制度优化调整的研究,以便将其落实到社会实际中。本文主要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构成、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不足、健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关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对当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提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建立可期待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机制等优化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
  前言:社会和谐发展离不开家庭和睦这一前提条件,而夫妻关系是家庭重要联系纽带,需要从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等方面出发,保证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合理与否,对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社会稳定发展有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大对这一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构成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夫妻为共同财产享有者;主要来源为夫妻所得;夫妻婚姻关系维持实践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时间界定。从时间上的界定来讲,我国学家较为一致的观点表明,婚姻关系维持时间是指合法形成婚姻关系直到自然终止这段时间,在这一时间范围内,主要包括登记夫妻尚未共同生活、分居和离婚诉讼等多个时间段。需要结合不同时间段采取对应的法律制度。另外,在主体上的界定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主体为夫妻双方,对于没有形成夫妻关系的双方,不能作為共同财产主体。在夫妻共同财产构成上,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效益和知识产权等。其中工资、奖金指的是企业或机关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生产指的是人们通过工具来获取多样化的生产、生活资料,而经营则是指由商业活动得到的收益;知识产权对应的收益主要以知识产权获得时间来判断其在夫妻双方中的归属。
  二、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不足
  (一)重来源轻时间
  在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时,发现主要体现在重来源轻时间方面。现行法律条例更多关注财产来源,而忽视了时间,是目前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1]。实际生活中,婚姻财产形式将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这就会为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带来一定影响。如果法律条例不能结合婚姻财产形式变化规律进行调整,则法律制度会存在滞后性问题,无法针对各种情况作出公正判断。并且现有法律条例更多注重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将婚前个人投资婚后获得的房屋列入夫妻个人财产中,会对之后的婚姻财产判决产生影响。
  (二)缺少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现行婚姻财产制度还存在缺少对个体权益保护的缺陷,如相关法律制度中很少涉及农村妇女,在处理农村父母离婚时的房产问题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主要倾向于婚前建设财产一方,将在离婚时享有这部分财产,如果是共同创建,则将其作为共有财产来分割。这种法律规定下,婚前购置房屋欠下的债务将在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会对女方权益带来损害。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不断深化,要求现行婚姻法尽快完善,以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夫妻代表权缺少法律约束
  从夫妻关系来看,夫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能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可能对另一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现行法律还没有对夫妻代表权做出法律约束,将带来一定房产买卖纠纷。这种情况下,不仅对个体利益造成损害,还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总的来说,现有婚姻法中,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会存在不合理之处,要结合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完善处理,从而突出制度应用价值,发挥其在保障个体权益上的作用。
  三、健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关建议
  (一)增加总则性规定
  为了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应采取增加总则性规定这一措施。通过针对婚姻财产做出总则性规定,可为法律制度的充分落实奠定基础,并实现财产制度的逐步完善。实际建立婚姻财产制度时,有关部门要坚持一般性原则。例如婚姻财产分割原则、财产获得时间以及对个体利益的维护等,要将这些原则体现在总则性规定中,从而提高法律制度实用性和实践性,确保这一制度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判定上发挥其法律效力,提高法律判决合理性。
  (二)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重要手段。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范围时要遵循相关基本原则,保证划分标准的合理性,以免造成财产范围不明确、财产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为了合理调整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调节。首先,考虑财产形成时间。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会进一步产生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维系期间产生的财富可称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时间来进行财产范围的界定,可将这一时间段内的财产看作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这一范围界定标准,能为夫妻关系中相关财产归属的界定提供依据。
  其次,还需要采用约定优先标准。对于婚姻法来讲,主要注重调节各个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特征在于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案例处理过程中双方意愿为主。因此,在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界定时,要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突出法律制度人性化特点,在基于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增加约定内容,将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上述范围界定标准外,还提出了夫妻协力规定,是指夫妻双方对家庭作出贡献的表现形式会存在一定差异,从这种差异化产生的根本原因来看,主要是双方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会对家庭正常运转产生影响。因此,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调节时,要遵循夫妻双方协力这一标准,从双方对家庭的付出着手,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保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界定合理性[2]。例如,婚姻法指出,当夫妻中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实现自然增值后,不可将多出的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这一规定还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房屋如果是婚前一方购置,在婚后用于双方生活,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需要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包括整理家务和打扫卫生等,这些事务需要双方共同完成。如果单纯考虑房屋增值带来的利润属于一方所有,将对另一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从这一角度来看,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对家庭的付出是有必要的。   (三)建立可期待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促使夫妻双方间的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对之后的司法判决带来一定难度,这就需要增加相应的法律条例,发挥法律制度在夫妻双方权益上的维护作用。近年来,为了健全婚姻法,要在原有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可期待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机制。其中期待权指的是夫妻双方未来可能具备的某种权利,这一权利的形成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和夫妻某一方的权益将遭到损害,容易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要想公正处理这一时间段的婚姻财产划分,则需要注重对期待权的合理规定。
  (四)完善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制度
  在国家现有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分居制度,但是纵观当前的社会环境问题,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提升,夫妻双方分居的情况已经极为平常,而国家婚姻法中和分居有关的制度只有一条,也就是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法律调节无效后,就可以准许离婚。但是没有太多关于夫妻分局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因此完善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制度也是在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3]。夫妻在分居期间虽然解除了同居义务,但是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需要对分居期间夫妻财产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首先要建立起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公示制度,分居属于一种特殊的婚姻存续时期,双方存在无法缓和的感情问题,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在不断的弱化,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也会失去存在的保障。因此通过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公示制度,可以满足夫妻财产关系需求。比如,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分居状况下,所得财产依然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可以通过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公示制度,明确双方在分局期间所得到的财产情况,进而建立起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所得归夫妻一方所有以及夫妻分居期间债务也归夫妻一方所得的制度,以此保证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结论:综上所述,加大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有重要意义,不仅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还影响着社会家庭理念的转变,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合理认定的基础上,为个体利益加以保障。本文主要将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主要研究题目,分析得到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还存在对个体权益的保护不足和重来源轻时间等问题,还需要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史宗伟.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3):33-34.
  [2]刘婷.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J].法制博览,2017(15):228.
  [3]陳淑敏.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9):42-43.
  (作者单位:南京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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