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来源 :锦绣·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jiangl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现今学术界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并未出现统一且权威的定论,结合国内外,目前主流看法主要归纳为三种:公法性质、私法性质以及公私法兼具备的社会经济法性质。笔者首先简单分析该责任的定义等,而后主要由这三种主流看法切入,剖析他们的立足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并提出笔者所认可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归属,同时予以论点支撑。最后我们会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部门将得到极大的完善,即使现在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并没有确切归属,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它归属于经济法性质不是没有可能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公法责任;私法责任;公私兼有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概念
  我国第一次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通过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该项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旨在对加害者进行惩罚金制裁,在制裁与预防的同时也奖励了同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受害者。它是由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最初源于西方国家,中国法系最初规定的赔偿不得小于损害的数额,同时也不能超出损害的数额,西方国家则不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损害的数额,当然,这种情况下往往会结合原告的实际加害行为。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功能与目的
  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归纳为三个功能,第一,赔偿功能——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甚至是精神的伤害都是不可抹去的,因此,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进行适当的弥补。第二,制裁功能——它是通过对不法行为人施加经济上的责难来对其不法行为进行制裁,考虑到当今市场经济下,目前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力度不足以制止犯罪,因为在这种市场经济下,大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受经济利益驱使的,通过惩罚金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对不法行为人进行了制裁。第三,预防功能——这里预防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违法行为人自己;而是世人,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金制裁后,能够大大降低他再犯的可能性,有效防止其重新作恶;另一方面,也能警醒世人,提前看到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后,明白其中的严重性,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即从主观上打消他们实施不法行为的念头。
  三、几种现有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的学说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的认定,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定论。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大致可将其分为三种,即公法责任说、私法责任说与公私兼有的社会法责任说。
  从公法责任说的角度来看,支持者是以公私法划分的主体与职能为立足点展开的,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主体方面,公法体现的是国家与政府对个人的干预,而私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私法自治,严格落实主体平等。职能方面,公法重惩罚,私法重调解与协调,公法往往通过惩罚的手段来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社会与公共利益,而私法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补偿等等一些平和的手段。支持公法责任说的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是惩罚与制裁侵害人,明显区别于私法领域的补偿手段,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自然属于公法责任。将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为公法性质的优点在于明确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权限界限,有利于保证公私法的一致性与纯洁性。原因在于一旦惩罚这一项责任落入了私法领域,不可避免会牵扯到公权力机关,公私權利混淆,在效率低下的同时,还可能会导致公权力侵吞私人权利。但这一划分的来源是“公私法划分的主体和职能”,而公私法划分最早是由乌尔比安提出,现在的时代与当初的时代已经完全不同,很多人反对,他们认为“古典的公法和私法划分只不过是一种幻想”。与此同时,除了国家(公)与个人(私)这两个视角,也存在着社会这一视角,既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法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私法。所以不应过分强调公私法划分,应该关注一下公私兼有的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从私法责任说的角度来看,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平等主体中的一方因其侵权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责任,同时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持私发责任说的学者将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民事制裁,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一些时候相对于补偿性民事责任更能够满足当事人对于正义的需求。[1]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若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压制弱势一方,法律便可对其进行“惩罚”,例如“加重一方的责任”,使得形式平等强化为实质平等,但问题在于,这种加重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也在一定方面体现着权力机关的意志,又回到了和公法责任说相同的境遇,即“公权力是否卷入私权利、私权利是否卷入公权力”,难免会有公权侵吞私权的可能。
  从公私兼有的社会法性质说角度来看,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看做是社会法性质的合理之处在于该责任在目的上具有公法的性质,而在形式上却具有私法性质,能够避开该责任完全属于公法责任或者私法责任却难以规避公私混淆的误区。因此,很多学者将其归为经济法范畴,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不会陷入公私混淆、公法侵吞私法的尴尬。但就现状而言,该性质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并未得到学术界统一的认可,即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它也属于经济法领域,但其所依据的是合同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存在欺诈,因此仍然是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来进行处理的。
  四、笔者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的观念
  以上三种学者观点,由于立足点的不同。所以产生了不同的性质认定。从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的主体和职能立足产生了公法性质,从程序以及规范角度产生了私法性质,笔者自己更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将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经济法责任,更贴合背后的立法目的,也更有利于该制度的发挥。
  首先,基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因此如果硬将其放置二者其一中,难免会产生分歧与尴尬。而经济法在理论上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属于传统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而是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法”[2],总结来说,经济法的性质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相符合,无法归入私法范畴,也无法归入公法范畴,放在经济法中正合适。其次,从目的来看,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公法维护的是国家利益,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虽然从个案来看,是加害方对受害方所进行的赔偿或补偿,是将赔偿金直接归于个人的一种手段,虽然看似是对个体利益的一种赔偿,但惩罚性赔偿责任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即防止他人再犯的预防目的,在根本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的一种维护,因此区别于民法上的个人利益与公法上的国家利益。在这一点上,与经济法的目的相一致,同时二者在实现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的手段上,也没有其他的限制,并不要求采取公法或私法的手段。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功能方面主要为惩罚或者说是制裁、预防等,另一方面为“激励功能”,惩罚功能即对行为人追加判处惩罚金,不仅对其行为进行了制裁,同时也达到了预防再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金,不仅是对其所受侵害的补偿,更是对其的一种激励,对其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的一种奖励。而私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行为人与行为进行制裁,也不在于奖励受害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它仅仅具备补偿的性质,因此,不能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归类为民事责任,否则将会限制它的制裁与激励功能。这样有悖于立法者的目的——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功能。若是将其归为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就变成了国家对违法者进行追究,限制了私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有碍于群众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积极性。相反,经济责任兼具制裁与激励功能,不仅注重对于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惩罚,也注重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行为的激励与奖励,在这一方面,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相吻合。最后,惩罚性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惩罚,即对施害者判处惩罚金给予受害者,因此,惩罚性赔偿在经济法上能够更大的发挥它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可以分为非牟利性的违法行为与牟利性的违法行为,对于某些牟利性的违法行为,当然是通过经济制裁更能有效制止与惩罚,而对于非牟利性这种违法行为,虽然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对其进行制裁,但往往效果不及经济制裁,因此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归类为经济制裁,能使其发挥更大的效果。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应当普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方式”[3]
  参考文献
  [1]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6.
  [2] 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48
  [3] 韩志红.中国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涉及[A].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352.
其他文献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主要从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贡献展开分析,尝试通过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以及形成维护国际法治秩序新智慧的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共产党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发展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全力探索我国应当在
期刊
摘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日趋繁荣,并逐渐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影响下,为各行各业的企业发展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发展机遇,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应保持正确的认识,适应和引导经济全球化,从而实现在经济发展的下行期更好的应对发展中的矛盾及压力冲击。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在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下,则要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工作的开展,在转型升级下更有效的应对市场发展挑战,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范围日趋广
期刊
摘要:伴随着教育教学的改革,中职美术教育有了全面发展的空间,但是与之相对的是中职美术教育也需要进行变革才能适应该发展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时期中职美术教师应当积极在美术教育方面提高改革力度,转变学生和教师在课堂中的地位,全面提升学生审美能力、美术技巧等。本文探讨新时期中职美术教育中对学生审美能力培养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此能够对中职学生的审美能力提高产生帮助。  关
期刊
摘要:当今时代,将ERP系统应用于企业物流管理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为ERP系统不仅可以实时动态地收集、分析和处理物流信息,还可以更有效地分配企业资源,保证资源合理利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物流管理的效率。在本文中,将讨论和分析ERP系统在现在物流管理当中的重要性和要实施的策略,以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从而更有效地提高现在企业的竞争实力。  关键词:ERP系统;物流企业;物流管理;应
期刊
摘要:我国物流行业作为重要的新兴产业在当前这一时期有十分迅速的发展,物流行业不断加快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对环境效益以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统一,全面地落实物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篇文章将深入探究现阶段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物流管理,以供参考。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现代物流管理  一、绿色物流的意义  在最近几年时间里我国的物流行业对绿色物流的发展理念有十分广泛的关注,我国的社会经济在当前这一时期发展速度
期刊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实现改革,建立现代化的企业需要重视企业管理工作,通过科学的经营与管理策略为企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各行业提供了新的转型思路,企业当中的物流管理需要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利用先进的管理技巧,构建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物流经营与管理效率。本文针对企业物流信息化管理的意义、当前物流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强化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的主要措施进行详细地分析与论述,文
期刊
摘要:本文以LDXY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和结构性访谈相结合、分类调查法和归纳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从生活服务的角度调研了LDXY学生对留学生认知,发现留学生与国内学生相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解决国内学生与留学生相处时产生问题的方法:搭建生活服务类交流平台,增加国内外学生交流互动渠道。  关键词:“一带一路”留学生;生活服务;认知调查  高等教育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发展,长期受到
期刊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各行各业,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物流管理行业也面临着改革创新,持续提升信息管理水平。本文主要通过信息化对物流管理的影响,分析了传统物流管理模式的弊端和物流信息化发展中存有问题,探索出了物流管理信息化发展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物流;管理  物流行业涵盖领域非常广泛,主要包含制造、仓储和运输等多个经济活动。在物联
期刊
摘要: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行业市场不断对播音主持人提出全新要求,对于播音主持人来说,不仅要重视自身职业能力的提升,还要保持新闻媒体的严谨性与公正性,这样才能使信息传播方式更加丰富多样。基于此,文章针对新媒体时期播音主持的言语交际能力与情感表达策略进行研究,首先阐述播音主持在进行言语沟通与表达情感时的原则,其次提出相应的强化策略。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新媒体时期;播音主持;
期刊
摘要:《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的特别法定解除事由。该解除事由的发生既要满足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的条件,还需要满足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不能转移的结果。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方式、效果应受合同编总则部分关于解除权的一般规定调整。买受人同时具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主张其履行利益损失赔偿。  关键词: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法定解除权 违约责任  一、规范目的与立法历史  (一)规范目的  1、实现对买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