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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刘某(50岁)经人介绍认识了有夫之妇余某(26岁),并安排余某在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某办事处打工。1992年8月,余某生下一子。余某认为该子系刘某强行霸占自己后怀孕所生,遂多次以孩子生病为由向刘某要钱,刘某除给付余某钱财外,还多次为余某安排工作。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此时已离婚的余某认为自己再也无力负担,遂再次要求刘某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