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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诸协定,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没有关于“法庭之友”的规定,但许多非政府组织不断提出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介入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否或考虑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的书面陈述在实践方面和理论方面均有一定的分歧。为了提高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具有预测性和透明度的体制,争端解决机构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允许“法庭之友”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