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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定豁免情形,即“情况紧急”语句,该法定情形较为抽象,通过对其进行规范分析,可从中提炼出时间的紧迫性、诉讼消除损害的必要性与损害的严重性三个要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将该情形类型化,具体可分为侵犯行为正在进行、公司权利期间即将届满、侵害人转移、隐匿、毁损公司财产、相关财产权利将被依法转让、存在群体性事件爆发风险、公司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或处于清算状态等六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