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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扒窃行为正式独立入罪。关于扒窃行为独立构罪是否成立"行为犯"、"随身携带"的认定、数额较大要求的取舍等问题,学界争论激烈,司法实务届也多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