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来又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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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集体决策机构,在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中,担当了指挥部、智囊团、减压阀的角色,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但因其行政性色彩过于浓厚,走形式、走过场现象的普遍存在,检委会在组成、运行的各个环节颇受诟病。自从199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委会工作改革列为检察改革内容后,检委会工作改革在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展开。    一、检委会改革尝试的两条路径    各地、各级检察院的检委会
主持:岳向阳 记录、整理:黄学昌    编者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今年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3月2日上午出席国家检察官学院2010年春季开学典礼时又一次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检察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此,《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紧紧抓住基层院检察
深入推进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着眼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拓展了法律监督的外延,提升了检察工作水平。就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参与加
编者按:为期一个月的省级院新任检察长培训班于5月4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班。学院极为重视,不仅精心安排了合适的课程,还围绕当前检察工作重点组织了四次主题研讨活动。本刊特辟专题,摘登各位学员精彩的主题发言,以期有益于检察工作。  以“四种意识”自觉践行执法理念  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才能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准确把握检察工作规律,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曹建明检察长在
我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地位和身份。但是,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的作用的角度考量,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其身份应当是辩护人,其职责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方面。第二,由于新律师法与刑事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发生冲突并且两部法律
①阅读课文并回答问题。
期刊
2012年——又是一个不寻常的年份:这一年里,两大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得我们检察制度监督属性更加完善;这一年里,举国上下掀起反贪、除恶打黑新风暴,有力的推动了法治文明新进程;这一年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祖国的明天会更加美丽。这一年里,《中国检察官》“围绕办案说检察,展示司法新境界”的目标已经深深烙印在广大检察官心中,全国各地的检察官们纷纷投稿,涌现出了大量的优秀稿件。在
我国的企业改制起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93年开始,改制的主要内容开始针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制主体已不限于国有企业,还包括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改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出售、重组等。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随意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非法方式去隐匿公共资产,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司法实践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就需要把案件质量置于检察工作的首位,视案件质量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深入思考和
“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其对我们的启示如下:第一,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在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机制,对程序耗费、诉讼成本、法院资源、当事人人数及地域分布有无信息技术难题、通讯难度等要素给予充分考虑,在遵循节约司法资源、接近正义和矫正被告行为等原则,均衡各要素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程序的决定,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第二,抑制代表人诉讼的滥用。衡量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