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的检察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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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岳向阳 记录、整理:黄学昌
  
  编者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今年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3月2日上午出席国家检察官学院2010年春季开学典礼时又一次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检察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此,《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紧紧抓住基层院检察长轮训的时机,立足基层,深挖基层检察院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已有的经验和不足、未来的改进及创新,分别以“化解社会矛盾的检察途径”、“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公正廉洁执法的检察践行”为题,邀请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轮训班部分学员和国家检察官学院部分老师举行3次小型研讨,将陆续在《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版)刊登,供他院参阅和交流。
  
  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检察长和老师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参加这次研讨!大家知道,“三项重点工作”是今年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性的工作。在基层检察院,如何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新完善维稳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涉檢信访积案,做到既高度重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又防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实值得探讨。下面请各位与会代表围绕本次主题研讨三个问题:(1)当前基层检察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2)基层检察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应掌握的政策和坚持的原则;(3)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举措自由发言。
  
  张守良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四举措”
  
  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围绕化解矛盾这根主线,不断创新、完善维稳工作机制,运用案件预警、检调对接、心理疏导、“三首办”等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举措一:运用案件预警机制办理涉众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涉众刑事案件,遇有此类案件,要及时启动案件预警机制,把办案与化解矛盾等同起来。一是遇有众多受害人的案件,要组成专门办案组,认真分析案情,查找容易引起矛盾的症结,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及时向被害人送达《被害人权利告知书》,让其及时了解案件的动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向被害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解释,消除误解,减少矛盾纠纷。三是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发生涉检信访。在办理涉众刑事案件时,要依照预案,对众被害人的电话咨询、来人咨询细心解释、耐心疏导,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防止事态扩大。
  举措二:运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化解矛盾。
  首先,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明确适用刑事案件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建立刑事和解与司法局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其次,加强民事申诉案件审查,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后,协调司法局、法院及相关部门积极促进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申诉案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形成合力,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举措三:运用心理疏导机制化解疑难信访案件。
  在化解疑难信访案件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一是加强对办案人员进行心理咨询技能培训,使其成为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巧,化解来访人心理障碍,纠正心理偏差,解决好疑难信访案件;二是规范心理疏导机制的适用人群范围,有效化解矛盾。主要针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但来访人仍坚持信访的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及时争取其家人、同事、朋友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支持与配合,积极疏导来访人的心理困惑,真正解决“缠访”顽症;三是对无理缠访人进行深层次心理疏导,有效维护稳定,对于多次无理来访者,通过接待人员的访谈,了解其不断上访的心理驱动因素,确定深层次心理疏导方案,逐步化解来访人的怒恨;四是对有理来访人进行支持性心理疏导,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
  举措四:运用“三首办”机制化解矛盾。
  “三首办”就是全员接访、层层负责。建立《检察长接待首办责任制》、《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和《办案人员接访首办责任制》。在办案和接信接访中,谁第一次接触来访谁就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程接访。检察长接待首办责任制是检察长对首次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和署名举报案件及时处理、全程负责,真正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上;控申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控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认真办理、首次接待、全程负责,做到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从而减少和避免重信重访、久诉不息,把控申职能作用发挥好;办案人员接访首办责任制就是在办案中明确接访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出现再生矛盾。办案时,遇有来访和来信要认真地负责接待和处理,解决纠纷,注重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杨德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基层检察院
  怎样化解社会矛盾
  
  基层检察院如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之社会矛盾化解这个基础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实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我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因应形势,转变观念
  这是当前必须要首先解决好的一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现在我们国家正处于和平建设时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成为了时代的最强音,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早已由过去的斗争哲学转变为和谐发展,构建和谐已为世人所共求。而基层检察院的很多干警却还不适应当前已经变化了的新形势新境况,拘泥于过去那些传统的思维定势,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化解,重业务轻效果,呆板办案,僵硬执法,缺乏情理,甚至一事未了又引发冲突、激化矛盾。在和谐语境中,应当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果敢的摒弃那种落后于时代潮流的旧思维旧观念,重塑适应于新形势新境况的新思维新理念,宽严相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理性监督,柔性执法,和谐检察,化解矛盾,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专政与维权同需,办案与化解并行,业务与效果同要,实现法律、社会、政治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切实履职,强化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通过立足本职,切实履职,强化监督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守法监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是减少矛盾冲突,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能动检察,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神圣职责,该捕的捕,该诉的诉,通过强化打击,震慑和遏制犯罪,起好特殊预防的作用,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从而减少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绝不能弱化打击,放纵犯罪,否则就会产生新的甚至更加激烈的矛盾纠纷和社会冲突。
  (二)强化执法监督,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矛盾最突出的表现,而许多大规模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都隐藏着干部与群众的利益纷争,潜藏着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查办职务犯罪就是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应抓住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将之作为主攻方向,着力查办,力争有明显突破,以取信于民,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当前要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与此同时,还要加大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三)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司法的公信力,它将导致民众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由此将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甚至社会动荡。这就是为什么上访的群众中80%是涉法涉诉的。当前,不光是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以及监管等各個环节,而且在民事、行政审判,特别是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着大量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触目惊心,诉讼检察监督的任务更重了。检察机关必须不辱使命,加强监督,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平息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四)强化控申检察,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
  检察机关的控申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为民执法”的窗口,理所当然地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搭建检民桥梁、协调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因此,必须强化控申检察,充分发挥控申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特殊职能作用,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要“用心服务”,真心、耐心、诚心地接待群众;对群众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要认真受理,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绝不推诿扯皮;对群众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要求,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妥办,消减矛盾。
  三、创新机制,平和执法
  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立足本职,强化监督,又要在和谐理念指导下,理性平和执法,把刚性的监督职能与和谐的方式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凡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又不违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大胆探索。比如探索设立乡镇、街道检察工作室,在重点社区、重点企业建立检察官联络站等,把服务延伸到最基层,把矛盾化解在第一线,增强检察工作的创新活力;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有轻有重,轻重相宜,尽可能的在轻上下功夫等等。
  
  太祥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之我见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我认为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首先,转变观念增强意识,努力将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首先必须破除基层部分检察干警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对案件中所暴露的社会矛盾麻木冷漠,对涉案当事人的合理利益诉求重视不够的思想痼疾,转变执法观念,增强社会矛盾化解意识,将社会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树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执法观。认识到化解矛盾,绝非“可有可无”“附属产品”,更非“多管闲事”“不务正业”。全面辩证看待社会矛盾化解,既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又要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其次,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努力使社会矛盾化解形成长效机制。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以“早发现、控得住、处置好”,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为目标,以“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立体化解”为框架,构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格局。重点是完善检察信访、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
  再次,强化责任加强督查,努力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首问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涉检矛盾化解领导小组,以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为目标,统一领导全院的涉检矛盾化解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责任书、实行案件挂牌督办,领导包案办理等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社会矛盾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办成功,不留尾巴,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建立一整套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跟踪督办协调机制、质量考评责任追究机制。
  最后,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努力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有效保障。所有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去实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不例外,人员的素质是关系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要从政治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加强对基层检察人员社会矛盾化解相关能力素质的培训提升,例如有关信访接待、群众工作、信息发布、应急反应,危机处理等社会矛盾化解相关能力均应进行专门强化和培训,方能使基层检察人员对社会矛盾发现得了,把握得准,化解得了,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在基层不走样、落实处,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毕新状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个坚持”破解涉检社会矛盾
  
  当前,基层检察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履行职责中经常涉及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随着近年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房地产市场快速膨胀,因挪用侵占征地补偿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民生的问题,要求检察机关维护;二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破产、关停国有企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要求检察机关查处;三是农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利益冲突加剧,部分农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出现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要求检察机关惩处;四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需要检察机关协调;五是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大量民事纠纷难以有效化解,需要检察机关解决。
  针对上述现状,基层检察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四个坚持”破解涉检社会矛盾:
  一、坚持严厉打击,依法解决矛盾
  通过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发生在企业破产改制、土地征用补偿、破坏环境资源等领域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坚持风险预警,提前消除社会矛盾
  通过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尤其在办理自侦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执法办案对发案单位和被害人的负面影响。要求在办案过程中,提前关注、协调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
  三、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化解社会矛盾
  自2008年来,我院推行了便民联系点制度,依托乡镇司法所,实行提前预约、上门服务制度,切实方便群众申诉;以“便民联系点”为纽带,充分运用人民调解的力量,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回访、息诉罢访工作,杜绝涉检上访现象;利用司法干部贴近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及时了解基层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对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程监控;深化司法救助机制,结合《市级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将部分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列为救助对象,促使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广泛开展送法进村入户,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坚持反应灵敏,及时处理社会矛盾
  通过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与处置机制,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在积极利用互联网宣传检察工作的同时,本着“及时监测、迅速反应、处置得当、控制影响”的原则,制定《网络舆情与检测处置办法》,成立新闻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发现监控和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涉法涉诉负面信息,维护全市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
  
  倪艳平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
  对策思考
  
  基层是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的地方。近几年来,基层纯朴的老百姓法制观念、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当感到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首先选择信访。同时,他们感受最深的是发生在身边的事,部分群众对基层的司法公正持怀疑态度,寄希望于上级机关加大对下级机关的领导力度,帮助自己实现利益诉求。于是群访多了,越级访多了。这是我们面临的现状。那么他们对身边事有怎样的感受?这些感受是怎么形成的?基层检察院在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我认为,这是当前基层检察院最需要了解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层检察院立检和执法的根本,也是我们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责任所在。就现状来看,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基础是先决条件
  要坚决排除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充分认清“三项重点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以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三项重点工作”抓住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基础,社会矛盾化解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社会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就没有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人民不能够安居乐业,将会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责无旁贷。
  二、理念亟待更新
  一方面,旧的矛盾要解决,在坚持法律性的同时,必须考虑大局利益,必须有自我否定的勇气;另一方面,要把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融入每一个执法办案者的头脑中,融入检察人员每一个职务行为中。只有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要求内化于心,外见于形,才能够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作用,也才能够把握工作主动权,避免被动应付。如果理念跟不上法治进程,工作中就可能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这是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根本任务相悖的。
  三、能力亟待提高
  首先是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其次,干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群众工作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意识与行为之间还没有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遇到具体问题不知道在什么时机、用什么方法去化解,不知不觉地又回到老路上去了。没有相适应的能力作保障,增强意识只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们与其他基层检察院一样,也在探索建立各工作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寻找提高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第三,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看,强调化解社会矛盾要防止进入误区。一是防止偏离或撇开检察职能搞大信访、大会战。这不仅浪费检察资源,而且还荒芜了检察职能。我认为化解涉检矛盾,基层检察院是主体,解决其它矛盾,基层检察院可以参与,定位要准确。二是防止借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手段求一时的安稳,留下后患。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主要是释法说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而不是滥用。
  四、立法需要完善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形形色色,基层检察院有责任进行研究和探讨。但是在形成了“类”问题后,就应当上升到立法的層面研究解决,而不是基层检察院去突破法律搞创新。现在在一些法律条款的适用上,自由理解的空间过大,司法机关各持所见,案件协调的情况比以往有所增加。司法机关认识不一致,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隐性的社会矛盾。办案人员有时感到茫然,除了自身能力问题外,立法不完善也是因素之一。
  五、保障需要同步
  一是执法手段的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现行初查、侦查手段没有多少科技可言,前期掌握的情况不到位,给12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增加了太多的压力。个别地方超时讯问也引发了社会矛盾。二是检察官执业保障。主要是执法中的人生安全保障、政治经济待遇保障。今后,在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可能更大,如何打破目前的大锅饭现象,充分体现责权利三者的平衡,让检察一线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也是基层检察院希望上级能够尽快解决的问题。三是基层检察院四类经费保障。粮草关系军心,武器装备决定战斗力。这是老话题了,近年来有了明显改观,但还存在较大差距,很多地方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财政预算内全额拨款,而这一点对化解涉检矛盾,确保自身公正廉洁执法意义深远。
  
  陈建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检察工作中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当下,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日益繁重。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这几种情形:(1)案件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维权意识强、法治意识弱,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赔偿,向司法机关提出种种要求,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中有的是合理的,也有一部分是于法无据的不合理要求。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采用上访、闹事等手段扩大矛盾;(2)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缺失,引发一些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比如刑事赔偿、司法救助的标准过低,事实上难于弥补当事的损失。在民事、行政申诉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些民事法律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检察机关抗诉的周期长、效果差,有时一个案件几上几下,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引发案件当事人强烈不满;(3)新闻媒体对个案的不当炒作或对涉检舆情引导不当,引发无利益冲突群体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网民的一片质难声,加剧了案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加大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难度;(4)部分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说法说理不充分,工作方法简单、粗糙,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导致一些矛盾纠纷苗头得不到妥善处置,引发人民群众不满,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大大增加了矛盾纠纷的处置难度。
  应对一:转变工作观念。
  一是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二是要转变检察工作角色定位。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执法。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应对二:创新工作机制。
  对于领导首问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内部协调机制以及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这三个问题因前面几位检察长已经详细解说,在此不再赘述。我重点谈谈处理诉求协作机制。由于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当前检察机关面临新的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毛云恒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当前,维稳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安定因素,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作用
  当前一些地方重视经济发展,忽略了社会和谐稳定,政法机关就案办案,忽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不公”和“不为”是导致社会矛盾形成激化的主要根源。从紧迫性来看,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增加,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政法机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政法工作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因此,当前基层检察院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新形势要求政法机关要持之以恒地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做社会稳定工作的减压器和缓解阀。
  二、突出重点,围绕大局,处理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几个关系,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正确履行职责是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关键,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时,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把执行法律和服务大局结合起来,既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责去服务大局,也不能不顾大局单纯强调发挥职能;二是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办案中,要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三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不能借口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办案的法律效果,也不能借口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与导向作用。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办理案件。
  三、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应把握的原则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和宽严相济的尺度,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等各个方面,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要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对群众反映多、疑惑大的案件,不因官微、案小、案件复杂而不办。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堅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三是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提高干警执法为民意识,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积极开展关注民生、检察下基层活动,结合检务公开、阳光检务,检察联络站等形式,深入群众中察民情、解民忧、排民难。建立重点疑难案件批捕、起诉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是强化规范执法,提高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案件质量是公正执法的生命线,办好现在的每个案件都为未来减少一分纠纷隐患,对过去的案件要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认真做好纠错善后工作。
  五是应完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外部配合机制。检察机关还应当服从党委的统一安排,与公安、法院加强配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积极化解群体性、综合性社会矛盾。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关系。
  
  冷玉梅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应秉承的六个理念
  
  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应始终秉承六个理念,才能真正推进该项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矛盾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平衡,矛盾自然就会化解。因此,检察机关只有依法履行职能,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够真正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被破坏的人身权益、财产利益关系得以修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实现。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秉承宽严相济的理念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彰显法律惩治预防、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诚信友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要推动形成在执法办案中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法理念,需要我们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犯罪的同时,着眼于消除矛盾、促进和谐,深入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量刑建议、附条件不捕不诉等办案新方式,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和执法考评机制,真正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有效消除社会矛盾的具体实践。
  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秉承执法为民的理念
  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基层检察机关所面对的利益冲突关系是非常具体的,一般都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恰当、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能,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和效果,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树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解决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必须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采取民主的方法,运用法律手段,在找准症结的同时,把工作根本点放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构筑新型的检民关系上。一是敢于纠错。要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更要在处理案件中检讨法律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防止矛盾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释法说理。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着力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三是注重方法。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能力,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稳定情绪,以最佳方式处理突发事件,通过检察执法尽可能地引导社会大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立面,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秉承服务大局的理念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使命不仅在于忠诚法律,还应当维护基本的政治秩序、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社会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检察机关所应承担的多重使命。所以我们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时,必然也必须秉承服务大局的理念,紧紧结合党的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
  五、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秉承整体协作的理念
  当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以往那种单纯的依靠其某一个内设部门或某一种工作机制就能全面有效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在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秉承整体协作的理念,创新调处化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整合内部资源,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加强外部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矛盾的协作机制。与政府、法院、司法、信访等机关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相关单位网上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仲裁等非诉纠纷化解机制对接,吸纳诉讼外力量参与诉讼案件的调处;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秉承理性执法的理念
  具备先进的执法理念是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执法能够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是做好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现实需要。作为基层检察院,要准确理解把握执法新理念的基本内涵,用新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是提高理论素养。只有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才能培养良好的理性思维能力,才能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从而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艺术。二是在具体办案中,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注重“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以公心、诚心、耐心、平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善用群众能够接受的协商、调解等方式方法来解决问题。四是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消除特权思想,做到举止规范、态度和气、用语文明、热情服务;杜绝随意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粗暴”执法现象。五是要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执法档案、廉政档案、检务督察、案件回访和绩效考核的作用,不断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执法公信力。只有具备良好的执法理念,才能够公正执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三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丁英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
  应妥善处理的几种关系
  
  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作为今年中央确定的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在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以下几种关系应正确理解与妥善处理。
  第一,化解社会矛盾与立足检察职能的关系。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自然也应该服务于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履行检察职能,本身即是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立足检察职能则是检察机关发挥作用的基础。应该看到,检察权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社会矛盾多种多样,其根源也不一而同,不可能通过检察权的行使化解所有的社会矛盾。在各种社会矛盾中,司法机关面临的是其中冲突最为尖锐、矛盾最为突出的部分,这部分矛盾解决的难度大、要求的时限紧,但社会影响大,解决好这部分矛盾纠纷是司法机关工作的重心,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大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社会矛盾最后解決手段的司法手段,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是能够做好而又必须做好的本职工作。因此,化解社会矛盾与立足检察职能是统一的关系,而立足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安身立命之本。同时,立足检察职能不等于只囿于检察本位,而应有更宽广的视野,解决司法中的问题也应具有全局的眼光,这又是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大局的内在要求。
  第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立足于不同的评价标准,分属不同的评价区域。如果单纯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可能会认为,强调社会效果会和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事实上,这是对于司法这一核心命题的内涵的不全面理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司法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对于办案的法律效果必须坚持。但是,作为司法者,也不能一味的照本宣科、机械执法,不能单纯地为司法而司法。应该看到,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人民谋取自由和福祉,为社会维系秩序和安全,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除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之外,自然离不开司法的社会效果。
  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律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一个良好的法律监督行为既应该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该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因为,如果司法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其社会效果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如果司法的法律效果不好,则不可能期望有好的社会效果。一个案件不仅要在法律上做到程序公正、实体正确,实现法的精神和目标,案件处理的结果还要有利于维护和稳定大局,有利于建立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有利于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
  第三,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的关系。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是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体现了人民司法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尤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权利滥用的消极现象。由于法律对公民的申诉权利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人滥用申诉权的缠讼、滥讼现象存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极少部分申诉人对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到处上访,甚至以信访为业,不断扩大信访范围。有人将上诉弊端的原因归结为在立法与司法上坚持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主张完全放弃该原则,采用“依法纠错”作为刑事申诉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这是对于二原则关系认识的误解。
  事实上,作为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下进行的,不能用绝对主义的思维方法,不能不考虑司法的特殊性。刑事申诉复查“实事求是”的过程,是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是存在一致性的,并不矛盾。因此,正确认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的关系,实现“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在一定条件下的辩证统一,是发挥刑事申诉制度功能、实现制度目的的重要前提。
  总之,知易行难,有了正确的认识,还只是有了正确的开始。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真正实现检察机关追求的价值目标还需要立法的完善、制度的保障与能力的提高,当然还有赖于检察机关自我否定的勇气,开拓创新的精神与坚持不懈的努力。
  
  罗 强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几点认识
  
  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地看到基层检察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更好地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打好理论基础,结合我们铁路运输检察院实际,谈几点认识。
  一、充分认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思想认识。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要转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二,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第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改变原有的以单纯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第四,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维护法治权威。
  第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铁路运输检察院也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确保一方和谐稳定。
  二、强化检察机关控申工作机制
  一是立足窗口,搞好信访。控申工作涉及全院各个部门都能积极配合,树立“大控申”理念,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外主动与信访、纪检、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同时,对来访人员,用语文明,做到耐心、细心、公心。
  二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对重大情况和突发群体事件上访和需要检察长亲自接访的,由检察长接访,听取和解决上访人提出的诉求。
  三是认真执行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涉法涉检上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有效地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使每一起上访受理案件都能有始有终,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
  四是建立信访责任倒查机制。对负有处理信访职责的部门及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处理信访职责,以致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越级上访或上京访等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是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为了保证来访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急或群访事件能够得到合理预防和有效处置,必须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应急处理机制。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切实做到措施到位、全员配合,果断处理,快速高效,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的升级。
  三、强化法律监督,抓好办案质量
  要减少申诉和涉检上访就必须把好“五关”:一是要把好案件批捕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做到该捕的坚决批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二是把好起诉关,强化证据意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与程序并重;三是把好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关,严格依法办案,做到能立就能诉,要办成铁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不訴或从轻、减轻处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力推行刑事和解,坚持从宽处理;四是把好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处理关,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的工作规定》的通知执行,做到扣押、冻结处理款物要有法可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和避免因扣押和冻结处理款物不当造成涉检上访的事件发生;五是充分发挥好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把好重大案件和不诉等案件审查决定关。
  
  赵 磊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定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指导下,依法、依理、合情进行。
  一是要坚持依法化解,体现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前提下,各种法律法规是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出现矛盾和问题,也只能依法进行处置,归于法律轨道,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是注重理性执法,加大司法说理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执法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执法结果大都承载于各种法律文书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加大说理性,便于执法相对人和相关人的理解,使他们接受裁判、决定,就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及信访。
  三是保障依法信访,打压不法诉求。有的信访是受了不法意图驱使,如不法分子借信访影响社会安定,心术不正者借信访谋取不义之财等等。对于这些不法诉求,必须依照《信访条例》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扶助因故贫困群体。法律对社会有积极的矫治作用,但不能矫正和完全恢复原貌,违法犯罪和过错执法会对社会造成损害,为了减少社会损害,就应当进行社会救助,使那些因故导致贫困的人得到扶助,回归正常心态。
  最后,化解矛盾还必须认识到:(1)领导重视是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一般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其诉求解决难度大,在领导不断换届的情况下,问题总是未得到解决。因此,领导重视是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我院处理的几起矛盾纠纷都是在上级机关、县委和本院领导的重视下得到很好解决的。(2)部门协调是妥善解决信访诉求的重要保障。信访人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多个部门力图从自身部门的工作职责给予解决,由于其诉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始终未果。为了切实解决信访问题,我院加强与各个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协调意见,运用各部门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信访诉求进行合理、合法化的分析,剔除其“不合理或过于苛刻”的诉求,与其达成共同点,最终给予适当、适度解决。(3)经济发展是推动解决信访案件的重要基础。信访问题特别是信访老户问题包含了一定的历史重负。由于受当时经济社会不发达的限制,各级政府忙于发展经济,无力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同时,信访老户的诉求大多不合理,无法予以解决。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发展要以社会稳定和谐为基础和保障;地区不稳定,社会不和谐,牵扯太多,发展难以启步。为了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杨建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讲师
  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中的角色定位与手段创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要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首先必须明确其定位问题。检察机关应坚守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核心原则。以此宪法定位为最高的工作原则,意味着所从事社会矛盾化解始终要围绕着法律监督职能来做。近年来开展的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群众重点反映领域进行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便是此项工作的典型表现。同时,要坚持依法办案。法治社会中对各项规则的尊重与遵循,不仅是对一般公民的要求,更是对国家公权力的要求。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之一,更要依法办案。最后,要加强并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表现为具备高素质的法学知识和高超的适用法律技巧。他们不会单纯的为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他们会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贯穿于具体的办理案件活动之中,较妥当的实现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一个问题,除了几位检察长所谈的化解方法外,还要注意手段创新问题。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检察工作的基础也是检察工作的最终目的,或者说是衡量检察工作成败得失的关键。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各项工作中要以此目的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如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以及其他法律监督活动,要严格把握各项规范标准、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目的。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要在检察工作中坚持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
  首先,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在检察工作中加强信息化建设。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检察机关与群众联系的传统途径。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要适应现代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采取较妥当的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网络论坛、网上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网络舆情,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对人民群众重点反映的领域进行法律监督。
  其次,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处理危机的应急处置机制。事实表明,改革开发的深入期也是各方面矛盾的凸显期。即便是一个小的事件,如果处置不当也会引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参与重大事件,如何在重大事件中发挥法律监督机能,探索出适当的方式方法、并制定规范性依据。
  最后,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应对案件大规模增加的需要。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面临着案件大量增加、检察人员不足的矛盾。各级检察机关如何整合内部资源、加强检察资源的有效管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各项机能,是发挥检察职能、实现有效化解当前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要素。这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借鉴人力资源管理学、信息学等学科有效经验,以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结构的最优化,以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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