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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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在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上也是重要的环节,但是提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文件却屈指可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某一条款中提到应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提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但是规定的都非常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损害到第三方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原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相关的条款已经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此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有所提及但篇幅不大,但仍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16-01
  作者简介:王焕然(1990-),男,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世纪开始,行政权力开始以各种表现形态渗入公民的私生活,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于是现代行政法提出国家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到了20世纪60年代德国拉开了“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序幕。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价值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并且仅对特定的相对人发生作用,但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之外的人(即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相对人之外的人)也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影响、与行政行为发生利害关系,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之外的人他们应该有法定资格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出现是具有时代背景的,其存在是有必然性和合理性的。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法治进程和对民主和法治的理解意义不同也决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不同。
  (一)法国。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行政诉讼历史源远流长,各项行政诉讼的制度也相对完善。和其他各国相比起来,法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较广。法国1945年颁布的《最高行政法院组织法令》规定,对行政决定的撤销或维持之诉讼,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有权参加,于诉讼有关的所有文书都须送达给他们。
  (二)日本。日本“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行政机关(学理上将此类称之为“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之第三人”)。第二类,行政机关以外的人(此处的人包括除去行政法律关系以外的人、组织、团體等,学理上将此类称之为“第三者参加诉讼之第三人”)。
  (三)从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文件来看,我国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仅有的规定也十分原则、缺乏操作指导性。在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专门条款屈指可数。
  三、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扩大。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屈指可数,此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并未大幅提及,但是仍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新法的进步在于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扩大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这种扩大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都“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放眼国际上各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也规定将与法院的判决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认定为第三人。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公民或其他主体与案件的裁决从表面来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关系),但他们最终的利益是否受损却与最终的判决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余论
  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不仅第二十九条扩大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第三十四条也巩固了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地位,同时其他条款也表现出了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保护。此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修改谈不上大篇幅,但有一定程度的进步意义,仍是中国法治进程进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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