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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执法机构虽然相继采取多种法律制裁手段,但是实施效果不佳。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现有的执法手段存在"罚款数额少""定罪概率低""赔偿范围窄"三大不足。这使现有执法手段有时不仅未起到"扬善抑恶"的惩罚作用,反而沦为"惩罚查处为表、鼓励纵容为实"的"鼓励性惩罚"。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鼓励性惩罚"问题。目前我国亟待完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实际损害为计算标准、以集体诉讼提高司法概率、以惩罚弹性指标保障适度赔偿数额的具体制度,以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