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最近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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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前言今年7月20日,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代表自由思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雷南(William Brenan),年逾85岁,自省年事已高,请求辞职.布什总统提名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大卫·苏特(David Souter)为继任人.嗣经国会"听审程序",获得多数人同意,现在他已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掌握国家的司法权.供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终身职务,每一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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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文不想论及中国数千年所具有的全部法律观念,而只想谈谈儒家的法律观念. 所谓典型的儒家观念,它围绕着一种基本的二分法,即礼与法概念的区分.该种划分不仅具有特殊的古代根源,而且它与中国历史上的某些重要事件相关联. 礼是与孔子的伟大形象相联系的,而法则与专横暴虐的秦王朝相关联.现在,我们可于惯用的英文中找到礼、法这两个词的对应词.礼被译作"Propriety",而法则被译作"Law".基于这种翻译,人们可能认为,在中国对于"Law"的任何讨论,都将围绕中文"法"这一概念.不
<正> "例外"就是在一般规律或认定之外。"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普遍的不断重复出现的特点。一般说来,例外和规律是两个对立的概念。然而近代刑法规范的例外,不分国界,不断出现,长期存在,使刑法实际处于不断改革之中,从而推动刑法本身的发展。从宏观时、空上看,刑法中的例外是一种普遍现象。既然如此,它就必定具有某种规律性的特点,本文称之为"例外规律"。这是一个尚未开发的课题,有探讨的必要。
<正> 近年来,学者间就劳改法学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争论,这些不同意见的讨论,对于建立、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劳改法学无疑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拟就劳改法学建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劳改法学的研究对象等问题,谈点我们的理解。一、建立劳改法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劳改法学,是劳动改造法学之简称。它在法学体系中,属于我国国内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我国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立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学科。同时,它也是我国有关政法院、校、系开设的一门课程。
<正> 苏联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法学教育工作,他们主要通过两个环节,即通过高等院校的专业教育知识协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律宣传,为教育公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秩序、捍卫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但是旧的法学教育体制不能适应苏联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弊端亦愈来愈显露,并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1986年12月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委员会召开会议,把改善法学教育的问题正式列入议事日程。出席大会的有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检察院、最高法院、内务部、司法部的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正式施行十一年了,在这期间,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成就卓然.如何使刑法学的研究工作在现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是刑法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期特邀部分刑法学专家就刑法学研究的新构想各陈高见,现予发表,供读者参考.
<正> 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罚之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若干种具体的刑罚制度,如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刑法颁行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刑罚制度确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勿庸讳忌的是上述某些刑罚制度也有不小缺欠之处,亟需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就健全与完善我国假释制度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们. 我国刑法的第73、74、75条对假释制度作了规定.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如果说缓刑制度是对短期监禁的缺陷的纠正,
<正> 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担负着羁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人犯的任务.看守所在押人犯从拘押之日起,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生活环境发生突然变化,因此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心理处于一种明显的偏差状态,这种状态是有害的.因此,采取有效方法,及时发现、掌握人犯的心理偏差并加以矫正,对于严格看守管理,防止狱内暴力,保证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所谓偏差,是物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运动的物体离开了确定的方向和角度.本文所
<正>1991年5月4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举行"人权与法制学术讨论会",与会者发言热烈,各陈己见.现将部分发言摘要刊登.沈宗灵(北大法律学系教授)我想就人权的概念谈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个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我认为马克思在1843年所写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关于人权不同于公民权的那一段话,我们应作进一步认真研究。我们还应注意恩格斯在《反杜
<正> 国家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根据人民的意志对国家进行管理,这种管理职能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是廉政的要求。以肃贪为主的惩治职务犯罪,是确保国家
<正> 为适应各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于1988年6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苏联于1989年12月颁布了《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关于租赁的立法纲要》(以下简称《租赁法》).两国通过立法,用租赁合同形式确立了所有者(出租方)与经营者(承租方)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保证经营者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但两国具体情况不同,在立法上也有较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