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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了明确的定义,即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