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对西方社会本位民事立法思想的继承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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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南京国民政府社会本位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是以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他的多篇文章中都曾指出“三民主义为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和“立法方针”,在国民政府的立法过程中不同派别的政治家、不同立场的法学家往往根据自己的了解和各自政治的需求,对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做出了不同的现实主义的解释。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产生于中国近现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条件下,救亡图存,反帝反封建是其思想主流,具有鲜明的革命实践性的特色。此时,席卷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社会本位立法原则和法律社会化倾向,对孙中山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在很多方面与孙中山的政治、法律和经济主张不谋而合。因此,他积极地顺应了这一世界趋势,并借鉴和吸收其中的一些理论原则,形成了自己的以国家自由观和集体平等观为理论基础的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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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索引内含作者、译者、篇名三个义项,混合编排。排列以义项的汉语拼音为序,首字拼音相同者以四声为序,首字音声相同者以第二字为准,依次类推。斜线后数字为该文所载号别,冒号之后数字系该文所在页码(全卷六期连续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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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90年代,日本基本上以当时的德国法为蓝本制定了其主要法典。然而,对日本百年来法律继受的经验的评判却莫衷一是。毋庸质疑,日本拥有一整套的现代法体系,国内人民也普遍接受了法治思想。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发现法律在日本的运作是(与在西方)有差异的,也听到国内法学者和法务专家们不断呼吁更为严格地推行法治。
作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现在几乎没有人不知道黄宗智的。也很少有人没读过他的这本著作。这本书原来是以英文写作并于1996年出版的,不久就引起了国内一些中国法制史研究者的注意。1998年即被翻译为中文,以《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的书名,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现在又以这个书名,改由上海书店出版社作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丛书中的一本出版。
<正>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问题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985年我国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正> 包拯的吏治思想涉及许多方面,对于为官准则、选人标准及职官监察等都有其独特的见解。包拯对于为官的基本准则做过详细的阐述,他认为:作为国家的官员,“尤须为国家顾惜纲纪也”。应该主动地遵守国家的法纪,服从国家的调遣。“古所谓大臣者,能与天下国家同其休戚也。”如果“计较一小利害,不肯宣力,矧天下利害固有大于此者,朝廷欲谁使哉?”包拯以史为鉴,认为作为国家的官吏必须是“廉勤干事之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得委以重任。唐州知州赵尚宽,任内勤于政务,很有治绩。包拯十分赞赏,上书皇帝,“请且留再任,若更能
<正> 我是专门研究金融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今天我想谈谈这些犯罪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一、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它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型犯罪,特别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洗钱犯罪亦日趋纷繁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它是一种“精英犯罪”(Crime by Elite)或称“重要人物的犯
<正> 刑法学是一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中华法系素有重刑轻民、刑法泛化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发达的刑律制度和律学研究孵化了丰富的刑法思想。但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在中国出现却是二十世纪初期以后的事情。回首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脉络,我们大体上将其界定为清末的开端时期、民国的初创时期、50年代的转型时期和80年代以后的发展时期。本世纪初期,在列强的压迫下,清政府开始了全面的改制和修律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以翻译日本刑法为开端,引进、移植了西方刑法制度和刑法思想
<正> 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
<正>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却从宏观上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均甚少。前苏联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一定的研究,但是,其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一个内容来加以研究的,因而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和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我国刑法界对这一问题也只稍有论及,并且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可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急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
<正> 一、从云梦秦简看秦人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有《语书》和《为吏之道》两篇,其中对如何预防犯罪问题颇有探讨。要预防犯罪,须首先认清犯罪的原因。《语书》云: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 所谓“乡俗”,指一地的社会习俗,引文句意谓:一地有一地的社会习俗,不同的社会习俗使人的行为模式也不相同,不良的社会习俗会把人的行为导向损害民众与国家利益的方面。这是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恶俗”。但《语书》中又特别强调了人的“淫失(佚)”、“间(奸)私”和“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