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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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几年,人们对利用刑法保护环境问题的兴趣大大增强。包括苏联在内的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都通过了新的刑法。"刑法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列入了1979年9月在汉堡召开的国际刑法协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议事日程。不久前,在波兰对这个问题还进行了预备性的口试。刑法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苏联宪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环境,是指经常影响人们、同时
其他文献
<正>案件现场是最重要的证据的来源。通常、最先在现场的都是公民:受害人,目睹人,发现犯罪后果(尸体、撬门、火灾、物质财富丢失、售货员骗人等等)的人。民警人员和侦查员赶到现场,只是在得到实施犯罪行为的消息之后。因此,公民在发现犯罪行为最初时刻的态
<正> 鉴于联邦德国当时对劳动力的客观需求和迫于劳动人民对受教育的渴望,政府于1971年通过了《联邦教育促进法》。此法对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附加班(有权进入高等学校的学习)的学生和高等学校的学生规定了国家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是根据受教育所需的最低生活费和个人开支而定的(考虑到父母的收入或夫妇的收入)。联邦德国进步的社会人士认为,这个法对社会保障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来说,虽然离所希望的要求筒远,但已迈出了可喜
<正> 以据为己有为目的对财产的非法侵占,这种行为被认为是盗窃。从侦查的观点来看,盗窃最本质的分类有两种:1.由有权管理被窃财产的人作案(职务上的盗窃);2.局外人作案。职务上的盗窃,就是利用职务上的地位作案并且通常进行得极其隐蔽。因此,侦查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发现盗窃的事实和盗窃的手段,然后查明有罪的人就不困难了。他们大都是些
<正> 法律规定,法院根据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以及罪犯的个人情况和其它情节,可对首次被剥夺自由三年的未成年犯适用缓期。作出这样判处时,法院必须确有把握地断定,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可以改邪归正,而预审和庭审材料则应当给予作出这种结论提供充分依据。但有的时候,尽管对行为不良的人留在社会上能否改邪归正没有把握,还是采取了缓期办法;有些时候,法院却又毫无根据地拒不对未成年犯采取缓期办法。
<正> 为了加强同完成服务性工作而向公民收取非法报酬及违犯商业规则行为的斗争,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1年9月21日通过了补充苏俄刑法典第156条~2和第156条~3的法命(在其他加盟共和国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命)。因完成服务性工作而获取非法报酬的责任苏俄刑法典第156条~2规定,在商业、饮食业、日常生活设施、市政、医疗、运输等服务性行业里的企业、机关、团体中的非公职人员
<正> 在社会主义社会,预防犯罪是争取彻底消灭犯罪现象的主要办法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手段。……刑罚手段在打击犯罪活动中起着成慑作用,刑罚对预防犯罪有很大意义。刑罚能够影响人们的意识,使群众养成社会需要的法制观念,因而,对犯罪的主观原因也能起到影响作用。而且,使用刑罚还能对有过违害社会行为和触犯过刑律的人防止其重新犯罪。刑罚的效果如何,要看实际上是否很好地达到了局部和普遍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就这方面而言,
<正> 对于犯罪学同共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一、犯罪学与刑法犯罪学同刑法学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和各式各样的联系。其中最重要的联系是:1.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概念(重罪、轻罪和过失),是犯罪学中的研究对象和部份。2.从历史观点和从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内容的变化性来理解犯罪行为的方法学原则是相似
<正> 七、对盗窃公共财产和国家财产罪行的揭露和侦查局外人实施的盗窃与职务上的盗窃不同,一般是容易被失主发现的。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这类盗窃的案情都及时报告给侦查机关了。有时失主因为被窃东西价值不大而抱着"丢了算了"的想法,不去申报自己腰包被扒或住宅被窃的事。有些时候,例如抢劫又加强奸,受害人害怕声张出去,害怕被传唤到侦查员那里去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情报,侦缉和侦查机关就不可能对某地、某区或某个城市犯罪动态情况有正确的认识和采取必
<正> 引言版权本身是技术革新的付产品。在印刷机问世之前,并不需要一项法律专门保护作者(或出版者)的作品免受他人擅自复制。版权法从共产生之日起,就一商不断地对录音、摄影术、电影摄影术及广播诸领域的革新做出相应的反应。这些革新的发展虽然未
<正> 破坏森林是指破坏森林保护立法,并对林业造成损失的犯罪违法行为。它在破坏国家森林所有权及国家规定的森林利用制度的各种违法行为体系中是特别突出的。破坏森林的行为与共它破坏森林利用的规则不同,它是对作为自然界一部分和特殊的生态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