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补偿金的疑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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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来信:
  我公司现有两位员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甲:公司与甲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续签时,公司主动提出给甲3个月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并按月发放。同时还约定,若该员工中途提出离职将不与发放。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法律风险吗?
  员工乙:公司与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签,员工提出索要经济补偿。请问该员工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劳动法专家陈君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针对员工甲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
  贵公司在合同期满时就已经续签了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上讲,并不属于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贵公司与员工约定“给予经济补偿3个月 年终奖金,按月支付,中途离职将不给予”,此时的约定偏向于对员工留任的奖励,法律并不禁止,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按此约定执行。但此时的“经济补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补偿金,而是双方约定的“奖励”,因此并不具有法定性,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即可。
  针对员工乙的情况:若该员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首先要确定该员工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的情形。
  如果该员工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那么贵公司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
  如果该员工的情形符合贵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操作。具体法条内容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具体法条内容为: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加班费可以“灵活”支付吗
  HR来信:
  我公司是厦门一家公司,前不久我们制定了新的考勤制度,其中对加班有如下相关规定:无论加班或值班,原则上法定节假日按3倍加班或值班时数计薪,即加班/值班费=(基本工资×0.8÷应出勤时数)×3倍计薪加班或值班时数,其他时间加班或值班原则上季度内充抵调休,若确因工作需要当季无法调休的,剩余加班或值班时数按15元/小时计发(加班费基数为厦门市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按15元/小时推算是2610元/月)。请问上述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加班调休时间是否能设置期限?
  专家回复:
  根据《厦门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贵公司加班和值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合法。同时,贵公司对剩余加班或值班费用的计算方式,依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不定时工时制下,除法定节假日外,没有加班情况的出现;在综合工时制下,一般的加班工资是工资的1.5倍,法定节假日的是工资的3倍;在标准工时制下,一般的加班工资是工资的1.5倍,法定节假日的是工资的3倍,休息日的是工资的2倍。也就是说,若以15元/小时下发加班费,一旦低于上述计算标准所得,就会产生违法后果。因此,建议贵公司不要这样操作。
  加班调休一般针对的是休息日,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对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支付加班工资。此时安排补休,法律上并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说,贵公司限定期限进行补休是可以的,只要对不能进行补休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即可。
  工资条款可以随意约定吗
  HR来信:
  我公司最近新来了一批员工,对这些员工,我们将其分成两类:第一类,在合同中约定“按月考核发放月度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这个条款;第二类,由于此类员工的工作需要,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所以与他们约定适用包干工资。
  请问。针对这两类员工的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如果这样提交,到劳保年审和社保年审是否能通过?包干工资的加班费部分是否也存在风险?
  专家回复: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笼统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而不直接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和构成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对工资的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的,那就须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操作,否则会因违反该规定而导致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条款时,必须先详细了解公司所在地有没有关于工资的特别规定,如果当地没有特别规定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后,将其提交至劳保年审和社保年审,自然是可以通过的。
  对于包干工资,则要看用人单位所列的包干工资其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以及包含多少加班工资。如果不包含加班工资,这样约定的包干工资违法;如果包含,但所包含加班工资数额不明,则要通过倒推来计算确定:若倒算出来的非加班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违法;若倒算结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如果包含加班工资,且所列包含数额明确,则需与法定加班工资比对,多不退,少要补。
  员工离职未做交接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自成立开始,员工流动一直非常频繁。很多员工在离职后,也不做工作交接,以至于有很多工作脱节。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继续出现,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就手头工作按照工作交接明细上的规定进行交接。但是实行以来。员工的离职申请一旦获得批准,之后的一个月,员工基本上就不再工作了,交接工作依然是草草了事。我们要怎么做才能加强员工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呢?
  专家回复:
  从法律上来讲,员工有辞职权,除用人单位有错在先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递交辞职报告,员工就可以辞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批准权,除非员工递交的是辞职申请,但不批准也是一时的,一旦员工更改递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就失去了主动权。
  一般认为,一旦员工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后,交接工作就可以开始进行了。
  贵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其实重在让员工有个离职要提前申请的意识,并不能限制员工的辞职。如果真有员工离职了,建议首先和员工积极沟通,完成交接工作:原则上只要完整地将工作交接完,并将各项工作明细列清楚,都有接交人签字确认即可。用人单位不应该存在一个月后才能让该员工走人的想法,只要文接完,剩余的天数可采取让其请假的方式解决,到最后一天再来正式办理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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