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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宪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小康社会的实现,需要坚持上述原则,才能实现依宪治国,让社会在有序有章、有理有据的环境中运行;只有坚持上述原则,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从而保障公平与正义,实现政府与人民互动式发展,有力的推动小康社会的实现。
【关键词】宪法;人民主权;人权;法治;小康社会
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新一届领导层对“法治”的普世价值的阐述,是对宪法认识的高度深化,是中国共产党践行依法治国,带领我国人民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行动指引。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依宪治国,保障宪法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一)宪法的由来
宪法在拉丁文里为“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就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中文的“宪法”一词很早就出现于春秋时期,左丘明编撰的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①,但不等同于现代的“宪法”概念。1898年,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二)新中国宪法的历程
第一部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该部宪法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是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下制定的。
第四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与时俱进。
二、现行宪法一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规定体现为对人民主权思想的接受。
(二)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基本内容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宪法就是人权的宣言书和保证书,列宁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②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由此直接明确了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志是: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规定均是对上述原则的体现。 三、现行宪法的司法实践要求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各种关系的总纲。因此要想实现小康社会,就必须在一个有序有章、有理有据的环境中开展工作,以期公平正义,发展共享。因此,我们需要在宪法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好如下关系。
(一)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坚持人民主权
1.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坚持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之,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累累硕果,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充分实现,总体小康的目标就不会顺利实现。因此,我们在宪法司法实践中应该忠实执行宪法,确保人民主权。
2.坚持人民主权,是小康社会实现的动力与保障
坚持人民主权,可以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使经济发展的成果真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需要;坚持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广大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真正实现人民的各项权利;坚持人民主权,由此产生的巨大动力将大大缩短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时间。
(二)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保障人权
1.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保障人权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我党、我国人民的一贯主张和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目的。
2.保障人权,可进一步助推小康社会早日实现
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加大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不断提高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健全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必将极大提高人民参与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的热情,由此产生的巨大动力将大大缩短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时间。
(三)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坚持法治
1.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坚持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小康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目标,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2.坚持法治,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坚强后盾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不仅存在于立法领域,也存在于执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坚持依法治国,有效确立宪法、法律权威,确保有法必依,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国家各项工作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治化水平,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权力制约与监督
1.小康社会要求宪法确保权力制约与监督
小康社会需要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下才能稳步推进,否则容易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形成既得利益群体,进而阻挠改革,阻挠小康社会实现,而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宪法的作用体现在保障国家权力程序,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因此在立法权方面,应进一步明确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以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和重复,避免同位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权方面,应该推行大部制,提高效率,同时加强配合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司法权方面,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应科学配置,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和审判权公正行使,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权力制约与监督,可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全党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就一定能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因此只有制约和规范国家公权力,实现权力向权利服务的根本转变,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同时强化并扩大人民有序参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拓宽范围和途径,配套人民权利保障机制,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这种互动式格局的形成与完善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影响深远。
总之,依宪治国,坚持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实现权力制约,可以进一步深化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形成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从而有力的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
注释:
①参见《国语·晋语》。
②《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8页.
③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④胡锦涛:《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1204/881379.html。
【关键词】宪法;人民主权;人权;法治;小康社会
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新一届领导层对“法治”的普世价值的阐述,是对宪法认识的高度深化,是中国共产党践行依法治国,带领我国人民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行动指引。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依宪治国,保障宪法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一)宪法的由来
宪法在拉丁文里为“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就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中文的“宪法”一词很早就出现于春秋时期,左丘明编撰的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①,但不等同于现代的“宪法”概念。1898年,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二)新中国宪法的历程
第一部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该部宪法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是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下制定的。
第四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与时俱进。
二、现行宪法一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规定体现为对人民主权思想的接受。
(二)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基本内容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宪法就是人权的宣言书和保证书,列宁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②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由此直接明确了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志是: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规定均是对上述原则的体现。 三、现行宪法的司法实践要求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各种关系的总纲。因此要想实现小康社会,就必须在一个有序有章、有理有据的环境中开展工作,以期公平正义,发展共享。因此,我们需要在宪法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好如下关系。
(一)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坚持人民主权
1.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坚持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之,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累累硕果,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充分实现,总体小康的目标就不会顺利实现。因此,我们在宪法司法实践中应该忠实执行宪法,确保人民主权。
2.坚持人民主权,是小康社会实现的动力与保障
坚持人民主权,可以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使经济发展的成果真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需要;坚持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广大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真正实现人民的各项权利;坚持人民主权,由此产生的巨大动力将大大缩短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时间。
(二)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保障人权
1.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保障人权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我党、我国人民的一贯主张和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目的。
2.保障人权,可进一步助推小康社会早日实现
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加大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不断提高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健全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必将极大提高人民参与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的热情,由此产生的巨大动力将大大缩短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时间。
(三)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坚持法治
1.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坚持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小康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目标,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2.坚持法治,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坚强后盾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不仅存在于立法领域,也存在于执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坚持依法治国,有效确立宪法、法律权威,确保有法必依,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国家各项工作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治化水平,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小康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权力制约与监督
1.小康社会要求宪法确保权力制约与监督
小康社会需要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下才能稳步推进,否则容易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形成既得利益群体,进而阻挠改革,阻挠小康社会实现,而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宪法的作用体现在保障国家权力程序,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因此在立法权方面,应进一步明确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以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和重复,避免同位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权方面,应该推行大部制,提高效率,同时加强配合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司法权方面,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应科学配置,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和审判权公正行使,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权力制约与监督,可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全党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就一定能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因此只有制约和规范国家公权力,实现权力向权利服务的根本转变,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同时强化并扩大人民有序参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拓宽范围和途径,配套人民权利保障机制,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这种互动式格局的形成与完善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影响深远。
总之,依宪治国,坚持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实现权力制约,可以进一步深化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形成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从而有力的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
注释:
①参见《国语·晋语》。
②《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8页.
③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④胡锦涛:《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1204/881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