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与习惯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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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少数民族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呈现出不同的特性,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习惯法也随之改变。本文通过分析云南罗平地区彝族习惯法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及其演变方式,并根据这些特点和变迁的规律,为现代社会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创新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使之与时俱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更好的维护少数民族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关键词】彝族;社会发展;习惯法;创新
  彝族是罗平境内土著居民,境内彝族属汉藏语系藏缅语彝语支。隋朝县名塔弊纳彝甸,系彝语名,属东爨乌蛮三十七部之一。唐灭诸爨,县境为彝族首领罗雄统治。两宋至元,彝族部族发展壮大,形成不同支系。明洪武后,中原汉族陆续进入境内,促进了罗平经济发展,明万历改土归流后,彝族的统治权逐渐被削弱。据《罗平州志》载:有黑彝、白彝、鲁屋、干彝四个支系,现彝族自称窝普、纳色谱、戈仆。窝普,又称老黑彝,系土司长子后裔,为彝族中的贵族,改土归流后演变为地主、富家,人口仅数百人;纳色普,又称小黑彝、二彝,系土司次子后裔,是彝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支系;戈仆,又称干彝或甘彝,是彝族社会中的手工业者。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习惯法及其演变
  彝族作为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长河中,蕴育出一套赋有本民族特色的法律习惯及文化,它是彝族人民在各个时期智慧的总结,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变迁,不断的与国家法进行互动,两者间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
  先秦及秦汉时期:世界上许多民族的文化起源均来源于神话故事及传说,彝族也不例外,这一时期彝族还处在奴隶社会,此时彝族地区大多以神话传说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了解彝族的神话故事,我们可以找到彝族文化习惯的来源,包括婚姻、解决纠纷的机制以及服饰习惯等。随着秦朝一统天下,汉朝在西南地区设置郡县,中央王朝对西南地区的管理逐步加强。这时,彝族地区已经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习惯法制度,不再单纯依靠神化传说来调整社会秩序,另外彝族人民还喜欢通过盟誓来确立条约、规定权利与义务。
  唐宋时期:自公元8世纪中期,南诏首领皮罗阁统一六诏建立起南诏地方民族政权,到13世纪中期元军入云南结束大理段氏的统治,南诏、大理作为与唐王朝、宋王朝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实体,在历史上持续了近5个世纪。这一时期一方面官方法更加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实行以血缘宗法为基础的部落制,更多的是以习惯法来调整彝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最后大理国是以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段氏所建立,标志着彝族社会由封建领主阶段进入封建地主制阶段。
  元清时期:元明清时期是云南彝族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随着元朝实现全国统一,建立全国性的封建政权,推行行省和土司制和改土归流政策,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官方法”在调控社会秩序上享有更高的地位。土司统治时期,元明两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逐步加强,随着明朝提刑按察使司的建立,习惯法的调整能力相对弱化,官方法开始积极的介入彝族社会纠纷的解决,彝族社会开始被纳入国家统一的司法体系。改土归流的实施直接导致官方法在彝族社会取得了空前的优势地位,彝族习惯法仅存在于民事领域和朝廷特许例外的刑事领域,彝族的法律体系仅仅是清朝中央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民国至今:辛亥革命以后,新思想不断涌入,彝族习惯法并没有随着中原大地思想的逐步解放而发生改变。解放后,局势逐渐稳定,且中央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对灵活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得意休养生息发展经济,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加,以及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这一时期彝族习惯法又有了新的变化:等级制度已不存在;在惩罚制度上,封建残酷的肉刑逐渐被更加文明的财产刑、资格性所取代;祭祀活动因地而异;丧葬习俗独具特色;在继承制度上,女儿依然没有继承权。
  二、彝族习惯法发展变迁的历史规律
  罗平地区作为彝族的发祥地之一,对于彝族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通过对《罗平州志》、《罗平州乡土志》及其他历史文献的分析,我们大致梳理了罗平地区彝族法律文化从先秦时期到清朝的一系列变迁规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生产力的发展上来看,彝族的法律经过了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领主时期再到封建地主时期的变迁,在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定者因其代表不通的利益,因此法律的表现也不通。在秦汉时期,即奴隶社会时期,这一时期的彝族社会不再仅仅依靠神话来调整社会秩序,奴隶主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其统治,法律表现为比较残酷的刑法,多身体刑;到了南诏国时期,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彝族社会进入封建领主时期,法律的表现形式较之前相对温和,由于本时期战事频发,所以军法较为发达,但本时期的法律缺乏系统性,较为散乱;大理国建立以后,彝族社会进入封建地主时期,以血缘宗法为基础的部落是典型的社会组织结构,这为后期家支的形成奠定基础,这一时期的法律文化开始受到“官方法”的影响,但在部落内部,习惯法仍具有较高的地位;元朝一统天下后,随着土官土司制度代替羁縻制度,以及明末清初的改土归流,中央王朝对彝族的地区的控制一步步加强,到了清朝时期,“官方法”已享有绝对权威的地位。
  第二,从内容上来看,整个彝族的法律文化经过了形成→发展→高潮→汉化的过程,即在原始社会形成,奴隶社会逐步发展,封建社会达到高潮,从清朝至今逐步被汉化的过程,而罗平地区彝族的法律文化在遵循这个规律的基础上,又表现出自己的特色,即趋同→特殊→再趋同的过程。从法律文化的起源上看,罗平彝族和其他地区都是大同小异的,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阶级划分以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而使用的工具,但随着生产力和文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南诏国末期和大理国时期,居住在云南不通地区的彝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部落之间又相对独立,罗平彝族较之其他地方开始渐渐出现差异,最为明显的是彝族在各个地区的名称大不相同,但解放后统称为“彝族”,随着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日益重视,彝族的文化逐渐复兴,此前生活习俗相异的彝族之间也在不断影响、相互融合。   三、现代社会彝族习惯法的创新发展
  人类跨入21世纪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文化间的交流、碰撞也更加激烈。“现代社会许多变迁都源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变迁又引起其他部分文化变迁。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物质文化变迁在前,所引起的其他变迁在后,有时这种滞后所引起的失调时间很长,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现代社会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文化如何适应新的社会变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习惯法的创新发展是一个社会群体根据社会的发展规律及趋势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构建及合理调整的一个过程,其目的是使习惯法传承优良传统的同时,又适应新的社会需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笔者认为罗平彝族地区习惯法的创新发展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去粗取精,即将原有的习惯法文化进行整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弃某些习惯法文化要素;二是促进文化转型,即将演变了的习惯法和新出现的习惯法予以接纳,承认其进步性,而不认为它是对旧有文化的冲击和遗失。
  (一)去粗取精
  首先保留习惯法中优秀的文化要素,优秀的习惯法文化犹如一盏明灯指引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与人生观,教导村民应该具有勤劳、勇敢、诚实、质朴、坚韧、温顺等品质,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和谐中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在罗平彝族地区,祭祀文化是传统习惯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除少部分被汉化的彝族外,大部分彝族会在农历新年举行大型的祭山活动,祭祀选在农历正月的第一个龙日,在神山树下集体祭祀,祭祀后大家席地而坐,不分长幼,饭自带肉共食,是一种大规模的集会。另外还有农历六月二十四的“火把节”,彝族人认为农历六月二十四为一年的一半,因此这天又称为“过小年”或“过半年”,彝族过火把节时,一到夜晚,各村寨即点燃火把,举火把散布游动于田野山乡,颇为壮观。彝民用火把照田,占岁丰收,民间传说,过火把节是要引谷穗出来看火把,耍火把是为了扑灭秧苗的病虫害。火把节期间还有各种社交文化娱乐活动,各村寨举行唱歌、跳舞、摔跤等。这些祭祀活动不仅仅表现为庆祝了某个节日或进行了某项程序,更重要的是它在潜移默化的传递集体意识,凝聚并规范着民众的文化心理、道德规范及宗教信仰。除祭祀活动外,还有丧葬、婚嫁等习俗,这些仪式不仅是彝族文化的表现,更有着深厚的历史特色和地方特色,因此应该予以保留、传承和发展。
  其次扬弃习惯法中落后的文化要素。在历史的发展中,已经有部分落后的习惯法要素被扬弃,例如:身体罚和等级制度。我国法律的规定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是完全一样的,如果说有什么差别那就是谁对父母尽得义务多,谁就可以适当多分,谁不尽义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在彝族社会依然恪守着“嫁出去的闺女泼出的水”,认为女儿没有继承权,在分房产、分土地时将女性置之不理,更难以理解的是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彝族女大学生,清楚了解自己在法律上拥有继承权,也不会去争取这份权利,而会遵守家里世世代代留下来的规矩,即“家规大于国法”,另外在彝族社会,妇女地位极为低下,无论酷暑或严寒妇女均要地里干活,男人则可在家休息,如果家里来了客人,女人(客人除外)一定不能上桌吃饭,而是拿着小碗蹲在一边吃,或者等男人和客人们吃完了再吃。这不仅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更是对法律精神的违背,也不符合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要改变这种现状除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司法机关也应该积极介入,避免少数民族妇女因畏惧“家法”“夫权”“父权”而损害自己的权益。
  (二)促进文化转型
  “过去的生活方式是现在的传统,当活动主体重新使文化传统成为现实,成为他们生活方式一部分的时候,他们必须创造性的克服传统作为抽象形式或符号的局限性,那么传统自然会适应新的形势,发生变通。现实的人借传统的名义,在传统之中获得一定的合法性,而传统借人的活动成为现实文化,获得了新的存在。”在少数民族社会中,习惯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沿袭古老的传统,而是根据社会的变化不断的创新发展,只要有利于习惯法的现代化,并不改变其性质和文化精髓,都可以在发展中创新,并作为新的习惯法被吸收到民族传统文化中。根据上文总结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演变规律,习惯法的文明程度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因此彝族习惯法应符合社会主义的精神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促进文化转型就是要承认新的习惯法表现形态。火把节不仅是彝族的传统节日,罗平旧屋基彝族乡政府也将此节日作为旅游项目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广场区架起篝火,组织大型的集体舞蹈吸引游人参与。不少学者认为,传统文化已逐渐沦为敛财的工具而丧失其淳朴的本质,而笔者认为这是文化随时代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习惯法作为文化之一,必然会经历这个过程。因此,面对习惯法的市场化,我们不要去苛责它丢失了传统的意义,而应该认识到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在建设市场经济的今天,习惯法市场化就是新的表现形式,它虽然有别于传统,但对于未来而言,它只是对于传统的变通,因此我们应该承认。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创新发展是一个运动的过程,它以不断创新的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环境,我们在保持文化精髓的同时要摒弃其落后的部分,还要积极促进习惯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时代转型,使之成为传统习惯法和现代习惯法的过渡桥梁,这样经过创新重组后的习惯法必定能适应社会新的要求与挑战。
  最后,目前国内学者在对彝族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对于民国之前的历史时期,其研究对象还具有多样性,也较能反映彝族社会在不同地域的特点,但在研究民国至今这一时期的彝族文化变迁及特征时,基本上均以四川凉山彝族为对象进行研究,因此现存资料中,关于四川凉山彝族的社会文化、等级制度、刑事惩罚、丧葬嫁娶等方面研究成果颇多。笔者认为,虽然凉山地区较好的保留了彝族的文化传统,但凉山彝族文化仅为彝族文化中的一个支脉,不能以其代表整个民国时期至今的彝族文化的发展和变迁。罗平地区作为彝族的发祥地之一,同样也蕴含了丰富了彝族文化,目前对它的研究还处于空白和起步阶段,还有更多的挖掘空间。对于罗平彝族法律文化的研究,可以打破目前研究对象的单一性,使民国至今的彝族法律文化更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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