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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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增加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时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增加了可撤销婚的情形,扩大了结婚自由的边界,同时也提升了婚姻诚信的要求,并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关键词:结婚自由;可撤销婚;夫妻共同债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婚姻家庭编置于第五编,共分为五章,继承了我国婚姻法立法传统,展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笔者拟对婚姻家庭编中的结婚和夫妻共同债务两方面提出笔者的一些拙见。
  一、结婚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条规定是对我国之前婚姻法理念的一种延续。婚姻家庭编除了在立法理念上的延续之外,对结婚制度进一步的进行了完善。
  (一)扩展了婚姻自由的边界
  1980年《婚姻法》第7条规定了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分别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8条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是否愿意结婚,或者是其他人否愿意和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完全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结婚自由的边界被扩大。同时,“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医学上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现在取消這一禁止性规定,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承受因自己或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所带来的风险,一方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实践做法的不统一。
  (二)提升了结婚诚信要求
  在结婚禁止条件上取消“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就会带来诚信缺失的问题,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对方。《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家庭编作此规定,一方面尊重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的结婚自由的权利,更大程度上实现结婚自由,另一方面,提高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维护对方权益。实现了与取消“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这一禁止条件的衔接。
  (三)实现了结婚权益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制度的完善,不仅体现在对结婚自由最大程度尊重上,还体现在对违法结婚的管制上。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了无效婚的情形,规定了三种无效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其次,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增加,可撤销婚姻制度更加完善。最后,增加了对善意当事人的救济。《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规定在无效婚或可撤销婚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赋予了在无效婚或者可撤销婚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特别是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成为近年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热点话题。民法典对此作了回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一是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债务,二是一方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务,三是债权人可以证明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务。
  首先是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债务,追认的方式可以是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对于此类债务,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债权人可以借款合同、欠条上有夫妻共同签字来证明。其次是一方名义借贷用于日常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对于何为“日常生活”,须有个界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可以从借贷资金的用途以及金额等方面来进行认定,用途可以是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数额需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我们认为不宜超过家庭年收入过多。此种债务,债权人担负初步举证责任,债务人配偶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举证,如:债权人知道双方正在分居、离婚诉讼中、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有约定等。再次,债权人可以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务,共同生活指夫妻共同消费、积累共同财产,共同生产经营可以是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债权人需要证明虽举债方为夫妻中的一人,但该举债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比如,转账的账户是债务人配偶,且该账户掌握在债务人配偶手中。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夫妻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者进行了财产分割的,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一方个人财产清偿时,超过自己本应承担的部分债务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二)法律规定的意义和风险
  首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明确标准。其次,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增加家事决定权,传统社会是男主外女主内,由丈夫对妻子的行为向社会承担责任,以前用的一直是家事代理权,这次立法由家事决定权替换家事代理权,赋予了双方平等人格,促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决定权,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都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双方都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再次,由债权人举证,强化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事后纠纷。
  此次立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夫妻一方举债,双方联手转移财产,没有防范和救济措施;夫妻一方举债,举债方与债权人联手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负债的风险仍然存在;“夫妻共签”对家庭和谐、婚姻共享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比如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间店面,一方欲借贷扩大经营,另一方不同意,基于“夫妻共签”的原则,可能欲扩大经营一方无法筹措资金,长期以往必然会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夫妻共签”对鼓励社会对他人伸出援助之手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行,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扩大结婚自由的边界,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决定权;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偿还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促进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具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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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邢梦晨(1996年12月-),女,河北沧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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