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由论之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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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自由论来论证当今婚姻自由的重要性及其意义,阐述当今婚姻自由现象及其意义,并用哲学分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针对在婚姻自由中产生的个别问题给予解决措施,使之更美好更和谐。从自由论的简史说起,用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和现代自由观分析现代婚姻,同时在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中,分析选择自由与家庭责任在婚姻中的影响。本文通过论证得出,婚姻自由依旧是当今中国公民自由自主的权利。
  关键词:自由论;婚姻;自由
  选题背景:婚姻是人类社会普遍的组织形式,它最有效地分配着男人、女人、孩子共享的资源。可以说,自从婚姻产生以来,它就受到来自家庭、宗教以及国家等多方面的限制。以中国为例,非婚同居已经由大家观念上所不能接受之事情演变为理所当然之事,草率结婚乃至“闪婚”也是相当普遍,至于随意离婚,从我国日渐攀升的离婚率就可窥其一斑。据民政部统计,2009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1212.2万对,比上年增加113.9万对,增长10.4%。2009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180.2万对,比上年增长12.0%,法院办理离婚66.6万对,比上年增长1.1%。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当今婚姻选择自由也受各方面因素影响,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剩男剩女大量出现,家人的催婚,叫上各方面条件限制以及女性独立的思想崛起,导致闪婚、不婚的大量出现,如何解决当今社会中婚姻问题,是值得思考的社会问题。
  自由论理论依据:什么是自由论?这里讲的自由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含着:1、自由意志或自由这是说明主体根据理性,在一定范围内不完全受限制而作出选择的一个概念,它是人的权力和能力的表现,在哲学、伦理学、法学中广泛得到运用。2、自由权,这是用来表示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自由表达某种意见或不表达某种意见的权力,它往往是与特权同义的,与它相对的概念是无权,或缺乏权利即无能为力。3、作为意志自律或自治的自由。它既适用于个人的道德法律行为的选择,又可用来表达民族和国家的独立和主体。就哲学意义而言,我们说主体有自由,客体没有自由;人有自由‘物没有自由;社会存在着自由,自然界没有自由或不存在自由的问题。所以,自由是一个社会哲学范畴,它是社会哲学的研究对象。人们往往喜欢把自由与必然联系起来加以研究,甚至用必然来规定自由。其实,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也不能揭示自由的本质。从古希腊罗马哲学的发展来看,自由的范畴出现较晚,而且是与偶然性发现有关,它是与道德生活的善、恶相联系的。古希腊罗马哲学是以自然为本体的,并未出现以人为本体的哲学,主要是自由范畴晚出的原因。
  现代婚姻自由观: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因此,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利害都可以自由做决定。[1]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待,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自由是绝对的,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第一,良心自由、思想和感情的自由,道德选择的自由;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保持個人性格独立的自由,行动的自由。因为这些都可以不涉及他人利害。“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萨特说,这种本体论上的自由,是伦理学上的自由的前提。在伦理学上,他强调意志的自律性,道德行为选择的自主权。选择就是自由。“自由是选择的自由,而不是不选择的自由。不选择,实际上就是选择了不选择。[2]因此选择是被选择的存在的基础,而不是选择的基础。自由的荒谬性盖源于此”。弗洛姆呼吁要对现代资本主义进行全面改革,也就是从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来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只有在这种社会生活的人,才能逐步达到精神健康,自由再次复归于人。因此,热爱生活,热爱家庭,热爱生命,能够独立。做自由选择的、积极向上的人,才配有自由的婚姻。
  法律保护婚姻自由:自由不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婚姻自由也不例外,鼓吹无限制的婚姻自由必然因走向极端而成为一纸空谈,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罪魁祸首。但是,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3]
  婚姻自由作为个人的自由权利,在维持个人在国家中的生活和开展自己的发展领域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近代一些自然法学家的观点,自由权利是人类天赋的权利,是造物主所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构筑完整的婚姻自由法律保护体系,民法上的婚姻自由将依照宪法的规定展开,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在进行相关活动时,也应寻求解决婚姻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可行方法,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民法上婚姻自由在宪法上的地位。一夫一妻制受法律的保护,有效的在道德上和法律上谴责小三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这不是不自由,反之,这是自由最好的说明。[4]
  结论:婚姻自由,不但是婚姻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和权利,而且也是人民在婚姻生活领域的一项重要权利。认清婚姻自由的本质属性,并对其内在的各种属性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正确对待婚姻自由的基础,也是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的前提,有利于进一步实现我国婚姻自由制度在保障个人自由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实现保障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无论是选择自由、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还是离婚自由上,对于婚姻,各方面是自由的,但是是相对的自由。人们享受这自由带给我们的快乐,也忠于自己的选择。(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恩格斯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理论与和谐家庭的构建》郭小香著,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43卷第4期
  [2]《论婚姻自由及其公法限制》,吴立军著.湖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3]《现代性爱观念与民国时期的非婚同居问题》,余华林著.中国近现代思想文化史研究.2009年第1期
  [4]《一夫一妻制与和谐家庭的构建——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有感》郭小香著,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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